北大申请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强制执行,法院要求新浪微博删帖

来源:澎湃新闻

2016-02-23 19:53

(澎湃新闻记者 杨璐)2月23日,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日前,北大就邹恒甫名誉侵权案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执行完毕。

2012年8月21日,邹恒甫发布微博称,“北大校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他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

随后,他又接连发表了十余条关于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微博,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北京大学与梦桃源餐饮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邹恒甫。

2014年8月20日,海淀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邹恒甫未尽到对微博言论负有的注意义务,利用新浪微博平台发表针对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的诽谤、侮辱言论,使公众产对北京大学产生一定误解,造成北京大学就此事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该言论不构成公民合法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据此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海淀法院判决:邹恒甫败诉,停止侵权并删除涉诉微博内容。邹应在微博公开向北京大学与梦桃源公司道歉,持续时间为连续7天。此外,邹应向梦桃源公司赔偿公证费2300元。

邹恒甫不服,提出上诉。

12月23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邹恒甫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2015年1月8日,北京大学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淀法院称,在执行中,海淀法院于1月9日向邹恒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1月16日,邹恒甫委托律师前往海淀法院,明确不会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5月28日,海淀法院向新浪微博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删除侵权微博。

2016年2月23日,海淀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邹恒甫负担。

海淀法院称,判决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公开发表言论确立了四个层次的权利边界:1、“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2、“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3、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4、当微博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致不利影响迅速扩散时,应当积极配合查证并消除不利影响。海淀法院还称,任何人一旦超越前述的权利边界,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朱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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