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拟降至6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

来源:观察者网

2017-03-09 12:35

【观察者综合报道】尽管存在颇多争议,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拟下调的下限未作改动,仍为六周岁。3月8日下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草案稿透露了这一信息。也就是说,对于一些“熊孩子”来说,满六周岁就要开始承担一些民事责任了。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延续到草案三审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下调,意味着什么?举个例子:一个不满十周岁的孩子用自己母亲的手机在朋友圈中发了数百元的微信红包,母亲发现后,向亲朋好友说明情况,有些人将红包钱退了,有些人没有退。如果按照“六周岁”的规定,孩子母亲就不能以孩子不满十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退钱。

3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首场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傅莹在回答记者问时,也谈到这一问题。

她说,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的下限,到底是应该放到六周岁还是十周岁,怎么样能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发展,大家的看法也不一样。“有很多问题还会在这次审议当中经过代表们充分地审议、充分地发表意见,进一步完善这部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的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说,这一修改的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要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据正义网报道,对于下调年限,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兰举例说,现在一个六七岁孩子的智力水平,和三十年前十岁孩子的智力水平差不多,甚至更胜一筹。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的规定,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3月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就民法总则草案作了说明。

李建国指出,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在9日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指出,在这一次在编纂民法总则的过程中有很多的意见不同,但它不是原则分歧,比如我们现在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原来的10岁降到6岁,这一条的意见就很多。

但他表示,大体上大家的意见一致的,就是大家都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应当适当下降,也有人建议可以降到8岁,也有人说分不同的地方作出不同的规定,什么意见都有,但总的方向就是大家都同意应当做适当地下降。因为下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

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副主任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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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页请看今天记者会民法总则相关问答: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9日(星期四)10:45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副主任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以下为民法总则草案相关问答:

法制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请问张主任,制定民法总则的思路是什么?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谢谢您。

张荣顺:

谢谢你的问题。各位朋友,早上好。昨天下午张德江委员长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李建国副委员长、王晨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就提请这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还有一个决定、两个产生办法草案作了说明。我今天很高兴和我的同事一起到这里来跟大家进行交流,回答大家的问题。

就你刚才提出的这个问题,提交这次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就像我们写文章,这是这篇文章的第一段。它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现在的民法总则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总结30多年民事立法及其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深入研究民事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充分论证后起草出来的。

这里你问到有哪些亮点和创新,我们更愿意讲确实有一些创新和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有几个方面:第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怎么来确定权利和义务?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哪些行为有效,哪些行为无效?实际上,背后都涉及到一个社会价值观的问题。草案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加以明确规定,而且把这个核心价值观全面地融入了所有的条文之中。这当中有一些规定可能大家看起来是比较直观的,比如草案规定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等。有一些规定可能不那么直观,比如草案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的规定,背后同样贯穿着核心价值观。

第二,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的核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草案的所有规定都是围绕着保障民事权利展开的。其中第五章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强调财产权平等保护、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等等。这一章的规定大家现在看起来比较抽象一点,实际上这一章的规定是要通过将来的民法典各分编和民事特别法加以全面落实。

此外,草案还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新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这套监护制度主要的构建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里还延长了诉讼时效,把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长大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第三个方面的发展,是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草案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三类民事主体。第一类民事主体原来在民法通则里是“公民(自然人)”,这次就直接规定为“自然人”,而不是以公民作为界定的标准。第二类是第一次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第三类,非法人组织,第一次确立了符合条件的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实际上对于我们整个国家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内容做了很多扩展,使很多新出现的社会组织、经济实体获得了民事主体地位。

草案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巩固和确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目前法律中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还没有一个法人地位,所以草案专门设一节做了规定,一次性解决了他们的法人地位问题。

第二,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同样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看,“两户”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对解放生产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研究过程中,从有关方面拿到数据看,到2016年6月份的时候我们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5577万,到12月份我刚刚拿到的数据,个体工商户是5929.95万户,半年时间又增加了将近400万户。

农村的承包经营户,涉及到中国大概2.3亿农户的利益,所以这次民法总则同样继续延续了“两户”的民事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四,草案总则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这次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是我国改革开放38年,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巨大变化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草案的所有规定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的条文修改,都体现了时代性。比如昨天李建国副委员长说明中专门提到,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再比如草案里对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在民法上规定要对这方面提供民法上的保护,同样是有时代特征的。对于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动的新形态,在这里一时还难以界定权利属性或范围,这次的民法总则也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将来权利的确立留下了空间。谢谢

路透社记者:

我来自路透社。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在民法总则中对于人格权的规定为何没有拿出来作为单独的一部分进行规定。第二个问题,在民法典中对于强制性的行为是否有具体的规定?

张荣顺:

谢谢你的问题。对于人格权的问题,我们民法总则草案目前民事权利里第11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同时在第113条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实际上,您刚才讲到了人格权的内容已经包含在这里面了。你问的问题是不是还要有一个“包装盒”。有没有这个“包装盒”,实际上所有的内容都体现在这里了,对于人格权范围各方面的权利是得到全面保护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很诚实地讲我没有太听明白。在民法里,对于保护民事权利方面,一方面从正面规定确认保护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对于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或者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民法里遵循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就是我的权利如果被侵犯了,我要主动出来维护我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为权利被损害、被侵犯的人提供一个救济渠道。在这方面,我们在整个民法总则里,都为当事人提供了寻求司法、法律救济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从民法角度是没办法强制规定谁的权利如果受损害了,他一定要去提起诉讼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始终在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手上。谢谢。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央视新闻移动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是关于民法典的,民法典将于2020年出炉,现在各分编的起草工作是否已经开始了,总体的进程情况怎么样?在编纂的过程中有哪些难点?谢谢。

张荣顺:

谢谢。我们提出一个目标,要力争在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昨天李建国副委员长在说明里,实际上在这个后面他还有一句话,就是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安排也可以做适当的调整。但不管怎么说,就像您刚才讲的,我们在努力地按照2020年能够形成统一的一部民法典的目标在努力工作。

当前在提交大会审议的是民法总则,实际上在2016年年终的时候我们已经全面启动了民法分编各编的起草工作、编纂工作,目前这些工作正在积极进行过程中,我们的目标还是在明年能够把各分编,这次不是一个总则了,到目前为止可能有大概五编,也可能更多,一次性地提交明年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做第一次审议以后,就要把这些各分编分拆开,分阶段审议,可能一次会议只审其中的一编,再安排下一次会议另外的一些,交叉进行审议,力争在2020年完成整个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现在的工作已经全面开始了。

你刚才问题里是在编纂过程中有什么难点,很诚实地讲,民法典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它规范着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应当说我们所有的人都是民法专家。为什么呢?因为大家每天一睁开眼都是在从事某一种民事活动,所以大家都是很权威的,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要求法律怎么去规定。所以在整个编纂过程中最大的、最困难的就是各方面的意见纷纭,而且各有道理,怎么去取得共识,这个难度是很大的。因为未来各分编的问题,可能民法总则相对来说还是规定原则一些好一点,将来各分编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情,各种意见会比现在更多。

我举这次民法总则的例子,常委会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我们整理起来有400多页A4纸。在三次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中,我们共收集到7万多条意见,在这期间还有各种团体举办的研讨会、座谈会,还有专门写信向我们反映意见的还不包括在内。所以对这样多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职责所在,我们必须逐条进行研究,每一条都要看、都要研究。所以大家看到整个民法总则草案的变化过程,一审稿的时候是186条,到三审稿的时候增加到210条。而且就是原来的186条有127条是在整个审议过程中到目前为止做了修改,有一些条文可能一审稿是这样,二审稿改到另外一样,三审稿又做了修改,上大会又修改,背后主要是研究各个方面的意见。

这么多的意见确实说难是特别难,但有一点可以告诉大家,意见虽然很多,但这一次在编纂民法总则的过程中,我们体会是社会各个方面对整个民法总则的编纂工作大的方向是一致的,实际上有很多的意见不同,但它不是原则分歧,比如我们现在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原来的10岁降到6岁,这一条的意见就很多。但是大体上大家的意见一致的,就是大家都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应当适当下降,也有人建议可以降到8岁,也有人说分不同的地方作出不同的规定,什么意见都有,但总的方向就是大家都同意应当做适当地下降。因为下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

再比如关于法人分类问题,大家可能也听到,我们原来民法通则的时候把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大家都同意现在这四个分类已经不适应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需要重新进行分类。到底用什么办法来分类?这里意见就很多,但是大家都同意应当进行重新分类,所以我们最后采用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把它分为三类,当然对这个问题到现在还有不同的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但是总体上来说,往前走这个大的方向和目标,使我们整个民事法律体系、民事规范体系更加科学,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

我记得在法国民法典颁布200周年的时候,有一位外国的政治家说过这么一句话,他说,任何编纂法典的举措,想要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有利的时机、有才华的法学家、有政治意愿。他把政治意愿放在最后,实际上是最重要的。我在参加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的工作中,感受最深的是对于编纂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我们这个国家、我们这个社会是有着强烈的政治意愿的,这不仅仅体现在党中央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也体现在我们在进行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得到全国各族人民、各个地方、各个社会阶层的普遍广泛的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已经培养了一大批从事民事法律理论和实务工作的专家,他们为这次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的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支撑。我们正在努力并即将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这为我们编纂这部民法典提供了最有利的时机。更重要的是改革开放38年来,我们的前人,一代一代人,为我们制定了相对来说比较完善的民事规范体系,为我们今天编纂民法典提供一个很好的基础。有这么多的有利的条件,我想我们一定能够编纂出一部符合国情、高质量的、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民法典。所以你刚才问的有些什么困难,讲到最后我还要讲,我们看到困难的同时也要看到我们最有利的条件。谢谢。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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