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最高法已立案审查“12年前山东中学生张志超奸杀案”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7-05-02 16:01

据中青在线5月2日报道,当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第三次了解2005年发生的中学生张志超奸杀案。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透露,最高法立案庭法官称已经对该案正式立案审查,审查时间为6个月,如果复杂的话,可能还会延长。

“主要审查原始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之间是否有冲突等等。如果立案审查认为原审有问题,通常会指令再审。”王殿学及另一名代理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逊介绍。此前,最高法分别于2016年4月、2016年12月进行了两次视频接访,期间最高法已调取该案卷宗并进行审查。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曾为判处四次死刑的念斌做无罪辩护并终获成功。

张志超现年28岁,曾是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被指控在教学楼洗刷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2006年,张志超被山东临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张志超旧照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2015年5月27日刊发报道《迷雾重重的中学生奸杀案》率先披露该案,律师接受采访时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只有口供而无有效物证”,他称,被认定用来插进尸体肛门的小木棒是唯一物证但却没有提取、鉴定受害者的有关物质,全案也没发现张志超的精斑。

多家媒体梳理发现,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并称该案存在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证言相互矛盾等疑问,例如,张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颜色与实际颜色不一样,等等。

报道刊发之后,2015年10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张志超案立案复查,此后多次延期。2017年4月,山东省检察院称最高法已调取该案卷宗并审查,故该院决定中止复查。

此时张志超的亲属已从2011年起申诉6年。2012年,申诉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该院称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

驳回通知书还载明,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此, 王殿学律师认为,从目前纠正的冤案来看,申诉人当年的供述都跟案情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但这些口供本身就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2015年5月,该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某些细节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整个案件定罪量刑。

相关报道

中国青年报:《迷雾重重的中学生奸杀案》,2015年5月27日

张志超即将在监狱里度过他的26岁生日。

10年前,这名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因为被指认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从而卷入一场奸杀案的漩涡。法院最终认定他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他并未上诉。然而,入狱5年之后,张志超提出申诉,表示事情根本不是他干的。

惟一的物证是一根木棒――这被认定用来插进受害尸体的肛门――但是,对于这个小木棒,既没有提取受害者的有关物质,也没有尝试去提取张志超的指纹。上级法院驳回了张志超的申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也回应称,案件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定罪量刑。

教学楼废弃厕所内发现女生尸体

张志超的母亲还记得,2005年2月12日是大年初四,张志超凌晨1点多在家中被几名警察带走。“警察问儿子,你叫张志超吧,还问了出生年月。后来让我去拿个大袄,等进屋拿袄出来,他们已经走了。”张母向记者回忆,当时警察表示“有事情要问他一下”。

张志超一直没有回来。张母数日后打听到,儿子出事与同年级一个叫冯亭(化名)的女生有关。该女生在高一20班就读,已经失踪一个月,其父是临沭县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老师和同学的印象中,冯亭担任班级的文娱委员,学习成绩中上。她性格开朗,交友广泛,书信较多,还有一些笔友、网友。

据目前所知,冯亭最后一次出现在好友视线的时间,是1月10日清晨。冯亭的一名王姓好友当年向警方表示,她前一天晚上住在冯亭家,这天一大早骑自行车载着冯亭上学。当天是星期一,按照学校规定,6时15分举行升国旗仪式,之后跑操。当两人到校门口的时候,集合铃响了,王姓女生进校门后急忙把车推向东边的停车场,而冯亭取走了车筐里的两本课本和钱包,径直朝前走。

“推自行车走了有十多米远,我想让冯亭帮我也拿课本,便转头找她。”王姓女生说,这时,她已经找不到冯亭了。冯亭去哪里了?这在当时成了一个谜。冯亭的家人次日清晨不到8点就赶到学校找人。但是,一直到学校放寒假,冯亭始终没有消息。

2月11日中午14时许,学校一名清洁工打扫教学楼3层的洗刷间。她试图进入洗刷间内部一个已废弃数月的厕所,却发现锁无法打开,便找来钳子和扳手。厕所的锁被撬开了,映入眼帘的是一具趴着的女尸,臀部以下裸露,以上则套着沾有血迹的编织袋。校方旋即报警,经辨认,这正是失踪一个月的冯亭。10小时之后,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迅速走进警方视野。

被指曾出现在涉案洗刷间门口

张志超被警方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被认定为案发日期的2005年1月10日清晨,有人指证他出现在了涉案洗刷间门口。洗刷间位于教学楼3层,内部有一间废弃厕所。洗刷间北五六米,是一间住着23名男生的寝室,其中包括冯亭的同班同学王绪波、杨同振。他们的教室在二层。1月10日这天清晨,王绪波、杨同振请假在宿舍里,没有参加升旗仪式、跑操。

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证言显示,王绪波称,大约6点23分,他在宿舍里听到有女孩尖叫“你要干什么,救命”,随后,他和杨同振先后跑出宿舍,并看到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按照王绪波的说法,其中的一个人是张志超,另一个人戴着眼镜。王绪波问张志超在干什么,对方回答说没干什么,王绪波又往洗刷间门里看了一下,当时天黑,没看见什么。

不过,杨同振的所有证言均未提及张志超在洗刷间门口。甚至,在判决认定的证言中,杨同振称王绪波在“跟两个我不认识的男的说笑”,但杨、张其实相识。“我接着又问他俩‘刚才是谁喊的’,他俩说‘有女鬼’。我又问他俩干什么的,他俩说‘有美女,行了,没有什么事’。我就和杨同振回宿舍了。”王绪波说。王绪波称,他和杨同振返回宿舍后,过了5分钟再出来,就没看到那两人了。那声尖叫显然被警方认为是冯亭遇害前发出的求救信号。被指出现在洗刷间门口的张志超,也因此步入漩涡。

在张志超多次对警方的供述中,他则称自己当天起晚了,没有赶上跑操,便在宿舍待着,偷看恐怖小说。看完书中关于男女关系的描写,他上三层,准备去教室。然而,张志超的4名同学接受警方询问时均表示,张志超当天不仅没有起晚,而且参加了跑操之前的升旗仪式。有同学清楚地记得张志超的站位。一个细节是,张志超班上的体育委员称,参加完升旗仪式,班级有许多同学都把穿在外面的大袄脱下来,他便让张志超和另一名同学把大袄抱回教室。

记者在一份庭审笔录中注意到,这4份证言没有被公诉机关出示。张志超在会见时告诉代理律师李逊,抱棉袄回教室之后,他没有去洗刷间门口,而是下楼上厕所。因为洗刷间内的厕所已经停用,使用者被发现要扣分。张志超对律师回忆,下楼上厕所的时候,他在二层宿舍门口见到了杨同振。

对此,杨同振也有类似表述印证。他说,他和王绪波从宿舍出来后,在二层楼梯口遇到张志超站在宿舍门口,“王绪波问张志超‘你听着(尖叫)了吗’,张志超说‘听着了’。”李逊认为,出现在洗刷间门口的人并不是张。

律师称定罪只有口供而无有效物证

根据判决,王绪波、杨同振在洗刷间门口遇到的两个人,一个人是张志超,另一个人则是张志超的好友、同一年级的王广超。按照判决的说法,张志超作案之后,离开洗刷间时遇见了王广超,将犯罪实情告知,并让他帮助看守洗刷间。随后,张志超到学校的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用于将废弃厕所锁住。

这个废弃厕所藏匿了冯亭的尸体。判决认定,张志超是在洗刷间遇见冯亭的,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冯亭的脖子上,将其劫持至洗刷间内。最终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其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

张志超在对警方的供述中,也承认了上述作案过程。不过,李逊认为,尸体表征表明是手掐机械致死且有反抗过程,那么被害人尸体上、指缝中一定会遗留犯罪行为人皮屑等身体物质,至少会有衣服纤维,但侦查人员对此都没有提取过。

按照张志超对警方的供述,他拿了一根小木棒,插入了受害人的肛门处。辨认现场时,张志超也找到了这根小木棒。这是判决书载明的惟一物证。“如果这是真的,木棒显然会遗留被害人身体物质,侦查人员却既没有提取物质与被害人进行DNA比对确定这是否为作案工具,也没有提取指纹与张志超进行比对判断他是否为作案人。”李逊说。尸体臀部以上被套上了编织袋,这个细节也引起了律师的质疑。张志超供述称,1月10日上午让王广超看守期间,他下楼去小卖部买了一把新锁,编织袋则是次日下午奸尸之前,从宿舍带到厕所的。而王广超的供述与之不符,他称,他为张志超看门,而张志超下去不到一分钟,就拿着一个编织袋回来了。

编织袋的主人是张志超的李姓舍友,张志超曾表示,编织袋是一天晚上花5毛钱饭票,从舍友手里买的;后来则改称,编织袋是从该舍友那里偷的。不过,这名李姓同学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否认自己有这样的编织袋。他的母亲也表示对此不知情。

至于铅笔刀等作案工具,张志超在供述中称均已丢弃,警方亦表示无法找到。张志超在会见时则告诉律师,铅笔刀等东西其实不存在,都是他编的,事情不是他做的。

班主任承认审讯未成年学生时并不在场

2006年3月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志超并未上诉。张志超之母表示,如今,在监狱服刑的张志超获得减刑,再过大约8年就可以被释放。

被判刑的不只是张志超。法院还认定,张志超的好友王广超,明知张志超系犯罪人,却故意作虚假证言,对其包庇。法院判决王广超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判决书载明,张志超、王广超在庭审中均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张志超作案时未满16周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王广超的辩护人也提出了类似说法。

如今,张志超、王广超均表示,当年承认犯罪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其实事情不是他们干的。记者注意到,当年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张志超、王广超的笔录中,多次出现其班主任作为“在场人”的签名。但是,在多份笔录中签字的张志超的班主任徐姓教师、年级主任苏姓教师均告诉记者,他们没有在场,签名是事后被通知到公安局补的。“笔录应该是已经做好了,然后他们来问的时候,我看着笔录。”王广超的班主任李姓教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印象中签了一次名。张志超的母亲说,张志超2006年入狱,但直到2011年,他才告诉她自己没有干那些事。于是,她开始找当年的判决书,并开始申诉。

2012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志超母亲的申诉。通知书载明,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

通知书还显示,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张志超对此并不认同。他在接受律师会见时坚称,这些作案情节都是在警察提示下说的,不说会打他。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记者5月26日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其表示,案件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不影响这个案件的定罪量刑。

长年奔走为儿子张志超申诉上访,马玉萍已满脸沧桑。

法律与生活:《11年迷雾,张志超校园奸杀案进入最高法视野》,2016年6月第11期,记者/张翼羽。

11年前的一起校园奸杀案,因被判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张志超对前来探监的母亲喊出“妈,你帮我找律师,我是被冤枉的”而引发律师的三次接力,并进入曾为念斌做无罪辩护的大禹律师事务所的视野。

2016年 4月 25 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了解了 2005 年发生的中学生张志超奸杀案。在视频中,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让律师陈述了代理意见,并要求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卷上传到系统,或将重新阅卷。

“妈,你帮我找律师,我是被冤枉的”

2005 年2 月11日,农历正月初三,正是寒假期间,距离临沂市临沭县第二中学开学还有 5天。

高一女生张婷(化名)的尸体是在综合楼三楼北侧的厕所里被人发现的。勤杂工李贞梅撬开这间已经锁上数月的厕所后,发现“厕所内东北角一个粪池子处”趴着一个人。因为隔板挡着,她只看到一对裸露的小腿和脚。

警方很快认定,死者就是临沭县第二中学已经失踪近一个月的学生张婷。她趴在地上,上身穿着小棉袄,头上罩了一条编织袋,下身赤裸,腹部和隐私处有多处切口很深的刀伤,四周有血迹,大约在一个月前遇害。

2005年2月13日,时年16岁的张志超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据警方称,他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在判决书里,张志超是这样杀死张婷的———2005年 1月 10 日 6 时 20分,逃避升国旗和跑早操的张志超在宿舍看了一本名为《恐怖的故事》的黄色小说,而后在综合楼洗刷间遇见张婷,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张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到洗刷间内(踹开年久未用的洗刷间的门,锁被踹坏),捂嘴,掐脖子,将张婷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

随后,张志超将尸体移至该洗刷间内一废弃厕所内藏匿,离开时,在洗刷间门口遇见同学王广超,对王广超说自己杀了人,让王广超帮助看守洗刷间,自己到一楼小卖部购买了一把新锁,返身回到三楼,将厕所重新锁住。次日下午,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际,又携带铅笔刀,潜入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

2006年 1 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对张志超提起公诉。

2006年 3 月6 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

张志超入狱后,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每周三都去看他。每次去探视,马玉萍都会忍不住地问儿子一句话:“你跟妈说,那事儿到底是不是你干的?”可张志超总是沉默,然后流眼泪,有时回一句:“妈,你相不相信我?”马玉萍就不再问,跟着哭。

直到2011年又一个周三,马玉萍没有问那句话,张志超却主动说:“妈,你帮我找律师,我是被冤枉的。”

母亲四处奔走,律师接力申诉

为何在失去自由的第6年才想到要出来鸣冤?据张志超说,在少管所里,他会去看一些法律书,也能看新闻,看到这几年陆续有好几起冤案被媒体关注,得到平反,这让他看到了希望。

马玉萍开始找律师为儿子申诉。几年下来,律师换了三拨,但案件却没有突破性进展。

2012年3月1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张志超的第一次申诉。

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志超的申诉,称无证据证明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签名、捺手印,能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驳回通知书还载明,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校园

2014年12月底,马玉萍找到了曾成功为判处四次死刑的念斌做无罪辩护并终获成功的大禹律师事务所。当她抱着一堆材料来到大禹律师事务所时,律师李逊对山东口音很重的马玉萍所说的话并不是都听得懂。在李逊律师团队正在商量这起案子应该怎么处理的时候,马玉萍突然跪在地上拼命磕头,哭着求律师接这起案子。

由于马玉萍手里材料不全,李逊又让马玉萍把案卷从山东省拿过来。李逊看完整个材料后发现案件里疑点颇多,于是就对马玉萍说:“这样吧,这案子我接了,律师费也全给你免了。”

就这样,2015年1月,李逊带着他的律师团队开始介入此案。他们调阅卷宗,辗转北京、临沭、淄博多地,调查现场并走访了部分当事人,“发现证据严重不足、矛盾重重”。

现场勘查报告、尸检报告疑点

根据警方的讯问笔录和判决书所写,李逊律师团做了大量分析求证和现场重现。2016年4月27日下午,在北京嘉里大酒店,由律媒百人会主办、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完善刑事案件申诉启动程序高端论坛———以山东省张志超案件为例”再次对此案做了详细的分析。

据警方的讯问笔录显示,张志超归案后,对强奸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山东省淄博市城郊的鲁中监狱,张志超无论对着律师还是记者,都很明确地说,都是警察逼着他说的。警方也始终没能找到所谓的作案凶器小刀以及那本被认为是诱使张志超犯罪的黄色书籍。此外,对尸体身上的那个编织袋确定不了来源。而对于现场的血迹,也没有做出鉴定归属。

李逊告诉记者,他问过张志超:“你到底有没有碰过尸体?”张志超说:“真的没有碰过,也根本不认识死者。”李逊又问,“你到底有没有看黄色小说?”张志超说:“没有,但以前看过,要不警察打我,都没有办法编。”张志超还说自己每次被提讯都会挨打,“最严重的是刚到刑警队,审讯我的人很多,10个人,每次把我拷在审讯椅上,脱掉上衣,用皮带抽,电棍电,扳手敲膝盖、脚趾头,拿钳子捏手指,逼我认强奸杀人”。

2015年5月21日,曾有媒体记者找到张志超当时的班主任徐建询问当时的情况,徐建告诉记者以及在场的律师,审讯时,他并不在场,而是在事后被警方叫过去,按要求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此外,律师又找到其他老师。面对律师和记者,他们全都否认自己当时在场,并称是“按照警方要求,后补的签字”。

作为当年案发时在洗刷间门口看见过张志超的关键证人王绪波和杨同振,李逊说:“如今,杨同振外出打工,家人和村里人对他的行踪都守口如瓶。而王绪波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则是天天窝在家里不出门,也拒绝和记者见面。”

据判决书记载,张志超是主动告知王广超自己杀了人。但面对记者和律师时,王广超却明确表示,张志超没有跟他说过杀了人,自己也没有向警方承认帮着看尸体,“是公安机关逼我说的。当时,我向刑警队说的都是编的故事,都是按照刑警队的人提示说的”。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整个案发的情况,李逊律师团做了一个现场重建。判决书认定张志超单独实施了劫持、强奸、转移尸体等犯罪行为,还与王广超串通、下楼买锁、返回三楼,又和王绪波等人打招呼,这就意味着张志超需要一定的作案时间。但多位同学的证言都说当时张志超参加了跑操并上了早自习,张志超没有超过三四分钟的独处时间。李逊表示,现场重建的结果表明张志超并不具备作案时间。同时,李逊还告诉记者,后来,律师团队找到了学校小卖部的老板,老板称其一般每天早晨7点10分才开门。警方的笔录却显示,张志超称自己 6 点20分左右去小卖部买锁,用于锁住案发现场的门。李逊说了一个细节:“锁作为此案的物证,却违背了自然规律,张志超供述是用脚把门踹开的,结果锁坏了,门上的挂鼻没坏,这个说不过去。”

发现尸体的洗刷间

最近,李逊还告诉记者一个新发现,在临沂市阅卷时他看到了彩图(之前都是黑白的),是尸体照片和案发现场照片。放大后看,他发现了很多细节有问题,比如说被害人张婷穿的衣服,张志超的口供和衣服对上了。但是,被害人失踪当天,被害人的同学看到被害人穿的衣服与案卷上照片中被害人穿的衣服是不一样的。

目前,山东省最高人民检察院下了通知,此案案情重大、复杂,对复查期延期三个月。

专家法言

冤案平反:不能全靠法、检自错自纠

析法专家:陈光中(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应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标准。但陈光中先生在“完善刑事案件申诉启动程序———以山东张志超案为例”的研讨会上谈到,分析许多冤案后发现,在十八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之前,尤其是“严打”时期,有的法院对当时认为“应判死刑”的疑罪案件采取了“留有余地”的策略,不杀头但判有罪,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出现冤案的可能,“可以说,如今在监狱里服刑、不断申诉的人并非少数,这是客观事实”。

刑事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生效错误判决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诉,但是否启动再审则取决于法院和检察院。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基础上进行微调,新增了非法证据未排除申诉再审的事由以及规定程序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再审等内容,从法律上、理论上把启动再审的标准同再审后改判无罪的标准进行了区分。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启动再审稍微容易一点儿。”陈光中认为,从理论上讲,相对于启动再审而言,冤案的平反对证据要求更高。再审是用诉讼构造的方式进一步提供对案件审查的机会,按理说,应提供更多的重新审查机会,也就是说决定是否再审的标准要低一点儿。

“客观上很难平反,社会舆论对刑事案件再审的关注度高。如果案件再审后没有平反,法院就骑虎难下。因而在实际操作时,法院要么决定再审后就平反,要么就压着不决定再审。而且平反的往往是社会影响性较大的案件。”陈光中说。

在陈光中看来,冤案平反不能完全靠法院、检察院自觉的自错自纠。这在客观上存在困难,且在司法责任制严格实施的背景下,纠正冤案对当年的办案人员更是雪上加霜,完全依靠法院、检察院自我纠错,存在较大阻力。因此,陈光中建议设立类似于平反委员会的中立机构,为冤案平反创造条件,“这类机构应由党委领导,成员为社会人士及人大代表等,独立于法院、检察院,能促使疑似冤案的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除此之外,陈光中表示,社会力量在冤案平反中的作用不可低估,“从美国及欧洲国家的经验来看,应容许、支持社会上类似洗冤的组织,让它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应发挥新闻媒体、相关社会人士的作用,学者也应尽到自己的职责”。

责任编辑:朱敏洁
最高法 强奸 未成年人犯罪 审查 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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