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老师猥亵女童仅行拘15天 光明网:该听听刑法怎么说

来源:光明网

2017-05-19 13:10

济南一培训机构实习教师因猥亵女童而被行政拘留15天的新闻,引起了舆论波澜。

光明网19日发布评论文章称,为了保护人权,刑法具有谦抑的本性。世界范围内,刑法也有着日渐谦抑化、非罪化的趋势。但正是在此趋势中,很多先发国家却强化了对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罪犯的刑事处罚力度,原因就在于此类犯罪是反人伦的、反人权的,和法律的深层旨归形成了根本冲突。法律与伦理不能混为一谈,但良法良治势必以维护人伦和人性为价值归宿。

光明网原文如下:

济南一培训机构实习教师因猥亵女童而被行政拘留15天的新闻,引起了舆论波澜。


报道,山东省某教育培训中心一实习男教师(某高校在读学生),以给一个六岁女童揉肚子为名,多次触摸孩子下体,并伴有其他猥亵动作。女童母亲报警后,涉事男老师承认了自己猥亵孩子的行为,并向民警供述说自己“想试试小女孩”。目前,该实习教师被行政拘留15天,而其所在的高校以这个治安处罚为参照,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争议因此而起——“济南一女童被男老师猥亵数次,该实习老师只被拘留15天?”须知,猥亵儿童罪早已入刑,按照《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按照刑法,济南此案该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侦查,然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想试试小女孩”的人,面对的将是以“年”为单位的刑期,而不是15天的“局子里面转一转”。

正如有评论已经指出的,这种对猥亵女童“罚酒三杯”式的处罚来自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是这部以公安机关为处罚主体的法律,规定对“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从而与刑法的规定构成了明显的冲突。这种冲突,事实上为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提供了舒服的空间,甚至可能为包庇纵容前述犯罪提供强有力的理据。

也正是因为如此,近些年猥亵幼童、性侵女童的新闻层出不穷,但没有一个足以写入司法历史的、足以震慑同类犯罪的案例出现;以未成年人保护为内容的宣讲、普法如搞运动般来了又去,但执法却与普法形成了两张皮。在一个认为性侵幼童完全可以私了、赔钱、顶多被治安处罚一下的环境里,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着这样的担心:“想试试小女孩”的人会继续想试试其他小女孩,没试过小女孩的人也会觉得“试一下”没什么了不起。

为了保护人权,刑法具有谦抑的本性。世界范围内,刑法也有着日渐谦抑化、非罪化的趋势。但正是在此趋势中,很多先发国家却强化了对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罪犯的刑事处罚力度,原因就在于此类犯罪是反人伦的、反人权的,和法律的深层旨归形成了根本冲突。我国刑法在几十年间经历了数次审慎修正,仍然规定猥亵儿童要依照五年刑期从重处罚,内含着对针对儿童性犯罪可能产生的人权和伦理危害的严肃评估。这个基本精神,应该在立法中获得一致性认同,也应该在司法和执法当中被遵循。

法律与伦理不能混为一谈,但良法良治势必以维护人伦和人性为价值归宿。今天还有一个消息是,备受关注的山东“辱母案”二审庭前会议可能于5月20日召开,新进展引人期待。耐人寻味的是,目前对针对儿童的性犯罪的处罚恰恰和“辱母案”的一审判决形成了镜像:挑衅人伦的行为仅仅被“罚酒三杯”,维护伦理底线的行为却几乎被顶格判决。这二者共同折射的法治景观,需要长思。

(原题为《猥亵女童行拘15天,该听听刑法怎么说》)

责任编辑:李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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