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人犯改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来源:公安部网站

2017-06-19 11:01

6月15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比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监督方面增加了社会监督的规定,明确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

在押人员有“人犯”改称“犯罪嫌疑人”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1996年和2012年,刑诉法曾经历两次修改,但作为与其配套实施的法规,《看守所条例》未作修改,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条例中仍将在押人员称为“人犯”。

《看守所条例》仍将在押人员称作“人犯”(截图自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

相比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立法目的中。此外,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看守所隶属关系上,征求意见稿保留现行条例规定,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监督一章,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看守所的收押、换押,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排讯问、提解、律师会见等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看守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看守所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纠正并告知人民检察院纠正结果;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看守所。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中作了三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应当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

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嫌疑人,视情分押分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管理实行分押分管。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单独设置看守所或者监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隔离关押。

考虑到有的被告人、嫌疑人可能要哺养婴儿,征求意见稿规定,哺养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可以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婴儿满一周岁后,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家庭其他监护人。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愿接收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参考性分押分管,规定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初犯和累犯,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其涉案性质、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进行评估,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根据公安部官网的公告,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jgj123@126.com,gabjgj456@126.com。

责任编辑:李丕
公安部 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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