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委原常委李嘉受贿案一审被判13年 涉案2058万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2018-01-12 17:15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1月12日报道,2018年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李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图片来源见水印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嘉利用担任中共梅州市委副书记、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梅州市委书记、中共珠海市委书记、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选址、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侄子李林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8.846303万元。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嘉简历

李嘉,男,1964年9月生,籍贯湖南湘阴,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9月-1987年7月在中山大学电子系电子学专业学习;

1987年7月-1991年9月任中山大学团委干事;

1991年9月-1994年12月任中山大学团委副书记(1993年3月正科,1994年5月副处);

1994年12月-1996年1月任团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1996年1月-1996年11月任团省委宣传部部长;

1996年11月-1998年12月任团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其间:1994年9月-1997年12月在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1996年9月-1997年1月在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8年12月-2001年7月任团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2001年7月-2003年5月任团省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

2003年5月-2005年12月任梅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

2005年12月-2006年1月任梅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副市长;

2006年1月-2007年1月任梅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07年1月-2010年7月任梅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1999年9月-2007年7月在中山大学中国哲学专业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

2010年7月-2011年1月任梅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2011年1月-2012年2月任梅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2年2月-2012年5月任珠海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2年5月-2012年11月任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2年11月,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6年3月,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简历来源中国经济网)

(记者 徐隽)

责任编辑:唐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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