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竹:勿以宪政之名否定宪法之实

来源:观察者网

2013-09-23 20:08

寒竹

寒竹作者

旅美学者、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力》

今年5月下旬以来,围绕着宪政这一概念,中国知识界和舆论界发生了一场不大不小的争论。争论各方对宪政概念的界定,以及对宪政当下意义的理解或有不同,但毋庸置疑,绝大多数人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宪法的权威,更好地推动宪法条款落实。但遗憾的是,在这场讨论中,有些人谈论宪政不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而是要以宪政为名来彻底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困境,并且远离了相关讨论的基本共识。

脱离宪法空谈宪政的荒谬

在关于宪政概念的讨论中,有些人认为,中国现行的宪法与宪政是水火不相容的,甚至认为中国现行的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的。这种观点给当前这场围绕宪政概念的讨论提出了一系列基本问题:究竟何为宪政?宪法和宪政,哪一个是本源性的?世界上有脱离具体宪法(包括不成文宪法)的宪政吗?

在当前这场讨论中,各方对宪政的定义各异。一些人认为宪政这个概念更有助于宪法的实施;一些人则认为宪政这个概念容易引起混乱,反而会影响宪法的实施。但无论争论各方的观点有多大差异,但对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绝大多数人还是有基本共识。

一个国家究竟有没有可能无宪法而有宪政呢?从目前各方讨论的语境看,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都被否定掉,鼓吹宪政就不是在主张依宪治国,而是按照人的主观意志治国。有些人士援引英国的不成文宪法来证明没有成文宪法也可能有宪政,这是一种误解。不成文宪法仅仅是指没有一部专门而单一的宪法文本,而不是指没有宪法文件。在实行不成文宪法的英国、新西兰和以色列等国,虽然没有单一的宪法文本,但仍有一系列具有宪法权威的法律文件作为宪法依据,这些具有宪法权威的法律文件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成文宪法。宪法必须作为法律文件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不可能只是存在于人心之中,它必须要以文本的物质形态表达出来,否则每一个统治者心中都会有不同的宪法,这就等于没有宪法。脱离宪法来谈宪政,事实上就是否定法治而退回到人治,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从宪法和宪政这两个概念的词源来看,宪法更具有本体性,而宪政则是从宪法派生出来的。中文的宪法和宪政概念都是来自西方。在英文中,宪法是“constitution”,而宪政是“constitutionalism”或“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显然,“constitutionalism”和“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都是从“constitution”派生而来的。从语言学上看,无法想象先有“constitutionalism”或“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而后有“constitution”。

既然分辨清楚了宪法与宪政之间的关系,那么一些人断言中国现行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的,显然是自相矛盾的。中国的宪政应该是现行宪法的实施,脱离了中国的宪法,根本就谈不上宪政,怎么能够断言中国的宪法是反宪政的呢?

不过,一些否定现行宪法的人显然不会不懂得这个浅显的逻辑关系,他们也并不是在玩文字游戏。当他们做出上述断言时,对宪政这个概念是有特殊指称的。他们所讲的宪政,并不是指中国现行宪法的实施,而是认为在中国的宪法之上,还有一种更具权威性的宪政,这就是西方国家的宪政。所谓“中国的宪法是反宪政的”,其实就是讲中国宪法不符合西方国家的宪政标准,因为按照一些人的意识形态偏见,中国的宪法根本就不能算是宪法。

但是,这样一来,否定中国宪法的论断在逻辑上虽然能够自洽,但却又面临着一个事实的诘难:一个国家的宪法究竟是自身历史和现实的产物,是植根于自身的社会土壤呢?还是应该以世界上某个或某些国家的宪法为蓝图,在其他国家的社会土壤中去寻找自己国家宪法的根基呢?

宪法的根是在历史和现实的土壤之中

众所周知,民族国家仍是当今世界的基本政治单位,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旗、国歌、宪法及基本政治制度。没有一个国家有权力和理由把自己的宪法和基本制度抬高为全世界的普世标准,强迫其他国家模仿。当然,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世界各国的政治发展也呈现出一些基本共性,比如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政府的权力,尊重公民的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等等。但是,具体到各国的不同历史文化传统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对于如何才能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如何才能保证公民的个人自由和权利,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理解是不同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世界各国的宪法不尽相同。

对于世界各国历史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导致各国宪法不同的这个事实,即使是大力主张普世价值的美国政府也不得不承认。美国在推翻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后,主导了战后伊拉克新宪法的制定。但即使是在美国的主导下,这部宪法也不能挑战伊斯兰教在伊拉克社会中的最高权威。这部被称为“美式伊拉克宪法”开宗明义地把伊斯兰教宣布为国教,宣布为立法之基本渊源,强调国家“不得通过任何与不可争辩之伊斯兰教教规相抵触之法律。”

毋庸置疑,要求政府按照国家的根本大法运行,要求政府不得超越法律的边界,要求法律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是近现代以来人类社会的共同理念。但是,如何实现这些理念在各个国家的具体形式却是不同的。如果我们承认世界的多元化,承认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承认世界各国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世界各国应该有不同的宪法,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如果我们实事求是地审视各个国家的宪法,会发现每一个国家的宪法都不是凭空产生,每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有自己的历史根基。

由联邦党人主导的美国1787年宪法具有浓厚的英国传统,这一点在司法制度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美国在建国前属于英国殖民地,政治传统和司法传统都深受英国的影响。美国宪法中有关司法的条例规定“一切犯罪皆由陪审团审判”。这种由宪法规定的陪审团制度显然有很深的英国传统,因为美国民众已经习惯了这种普通法传统。但是,由普通人员抽签组成的陪审团而不是由经过司法训练的法官来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对于没有陪审团传统的国家来说就很难被接受。

经历过典型封建主义社会的西方国家,包括承继欧洲保守主义传统的美国,都在宪法中以不同形式规定法官如无过错,可以终身任职。但这种制度安排对于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废除了贵族制和封建制的中国,社会大众会很难理解

美国宪法中还有一个鲜明的特色,这就是保障公民的持枪权利。在独立战争之前,北美十三州并无常备军,所有的州政府都没有军队来保障本州不受外敌入侵,也无法给民众提供工作和生活的安全保障。所以各州都立法要求民众携带枪支保卫自己,为了保卫各州的安全和利益,几乎每一个成年男子都是携带武器的战士。所以,1791年美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亦称《权利法案》,其中第二条的核心内容是要强调各州武装民兵相对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性。

同时,在北美十三州独立之前,各州也未形成有效的国家公权力来维系社会秩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北美殖民者之间的冲突,殖民者和当地印第安人的冲突大都通过武力方式自行解决,暴力冲突和私刑是那个年代的家常便饭。正是由于政府的公权力无法保障民众的人生安全,正是由于政府的公权力无法维系社会秩序,所以普通民众只有靠自己手中的枪支在这种丛林社会中生存下来。在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时,北美各州民间社会早已形成了拥枪自保的传统。所以,美国宪法以《权利法案》来保障美国人当年在丛林社会中形成的持枪传统。

但是,美国这种由宪法规定的持枪传统很难被亚洲国家,特别是中国这样有着两千多年儒家传统的国家所接受。

再来看中国现行宪法的历史根基。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传统的古国,在近代以来饱尝侵略和掠夺之苦,在经历了几代人的流血牺牲和艰苦卓绝的斗争,最后以平民革命的形式建立起现代国家。中国的宪法肯定不可能跟少数社会精英主导的美国宪法相类似,中国宪法必然要体现着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平民革命精神

中国宪法规定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显然植根于两千多年的中央集权传统,这跟美国宪法确立的联邦制大相径庭。在美国,是先有现代建国,先有宪法,然后才派生出代表不同社会群体的选举型政党;而在中国,政党在现代建国之前出现,是由政党动员和组织底层民众建立革命军队,通过武装斗争建立现代国家,然后才颁布宪法和确立基本制度。这是中国自身特有的立宪过程。正是由于这个历史原因,中国宪法有一个较长的序言,集中陈述了中国现代建国的基本历程和宪法的核心精神。

显而易见,世界各国的宪法各有其历史和社会的根基。将某些国家的宪法视为普世标准是很荒谬的。以西方国家的宪政概念来否定中国宪法的人应当明白,中国宪法的根基是在人民英雄纪念碑,而不是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之中。

否定宪法是历史倒退

如果说每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有自己历史和现实的根基,那么在今天的中国谈宪政,维护现行宪法的权威就是宪政的题中应有之义。相反,如果公开否定中国的宪法,那就不是在推崇宪政,而是在反对宪政。所以,如果断言中国的现行宪法就是反宪政,这不是在促进中国的宪政,而是在阻碍中国的宪政。

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的运行看,尽管每一个国家的宪法都不一样,但每一个国家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实施宪法。美国政府依照美国的宪法运行,中国政府依照中国的宪法运行,尽管两个国家的宪法有很大差别,但如果两个国家都是依照自身宪法运行,那么双方的差异就只是具体制度设计的差异。但是,如果要求美国政府按照中国宪法来治国,或中国政府按照美国宪法来治国,那就违背了宪法的真谛,是法治的倒退

今天讨论宪法和宪政问题时,一个很大的误区是一些人置本国的宪法而不顾,空谈脱离了本国基本制度的宪政。这说明法治观念,尤其是宪法观念在有些人心中还极为薄弱。众所周知,宪政制度是从西方国家传到中国的,这跟西方先于中国形成民族国家有很大关系。中国虽然有五千年的文明史,两千多年的中央集权制度,但是中国一直到近代都没有民族国家的概念。国旗、国歌、国徽和宪法都是近一百多年来从西方国家学来的,历史很短,所以主权国家的概念、宪政文化在中国的根基远不如西方国家深厚。虽然辛亥革命后中国的政治精英制定了在亚洲各国中最接近于西方标准的宪法,但那个时期的宪法犹如漂浮在空中,与中国现实几乎完全脱节。

即使在今天,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社会对宪法的尊重仍然显得薄弱。在西方发达国家,尽管舆论对政府有尖锐批评,但对宪法和基本制度很少有公开的挑战和否定。正是由于西方国家的宪政体制对社会强有力的规范,几乎所有的社会冲突、舆论批评都是在宪法和体制的框架之内进行,大众媒体也尽量避免释放挑战宪法的言论。在中国,尽管宪法的条款比一些西方国家还更加具体明确,但整个社会对宪法的尊重还是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人们有意无意违背宪法的言论经常出现在公共舆论的平台上,而无论是政府还是大众媒体常常对一些违宪的行为和言论视而不见。宪法和国家根本制度的尊严常常因此受到损害,这对现代化转型时期的中国极为不利。

所以,在今日之中国,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督促宪法的落实极为重要。当前中国这场关于宪政概念的讨论应该成为维护宪法权威,实现依宪治国的良好契机。各方应该致力于求同存异,共同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但是,如果一些人借口讲宪政来否定现行宪法,这就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极有可能把中国拉回意识形态挂帅的老路。中国的知识界和舆论界应该对这种僵化思维有所警惕。

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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