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节度:“我不要什么赔偿,只要他家小孩能坐牢”

来源:观察者网

2018-12-13 07:58

静海节度

静海节度作者

自由撰稿人,司法从业者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静海节度】

陕西神木15岁少女被数名同龄人强迫卖淫后被殴打致死的消息还未散去,又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12月2日,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一名未成年人吴某持刀杀害亲生母亲。

但由于未达到法定年龄,吴某目前已经被警方释放。为了小孩的成长,教育部门希望吴某家属将他转校,心理专家建议进行心理疏导。


而神木少女案件,曝光的犯罪细节更令人触目惊心,几名犯罪嫌疑人先是带被害人刘雨“去金鹏商务宾馆卖淫”,后因“嫖客不满意”,受害人被多人“衣服脱光后”,“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进行长达数小时的殴打”,导致对方死亡,其后又实施了“尸体肢解”和“掩埋”。如此残忍的犯罪行为,将对生命和法律极度的漠视展现的淋漓尽致。正如广大群众所担心的,因为6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均在14-17岁之间,依照现有的法律,等待这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将是又一次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施暴者因为是未成年人而得到法律的宽恕,而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受害者,未成年人的标签不仅没有给她带来任何保护,甚至因为眼睁睁看着施暴者的得以轻或者减轻处罚,让受害者整个家庭蒙受二次伤害。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屡见不鲜,今年3月,湖北孝感一位女孩等电梯时,被犯罪嫌疑人黄某用剪刀挟持抢劫,并被强制脱光衣服,脖子大腿等多处被严重刺伤,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伤害,但是因犯罪嫌疑人黄某未满14周岁,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无法立案。受害者的母亲痛苦地说:“我就不要什么赔偿了,我现在就要求他家孩子去坐牢,他们家孩子做出的事情完全不是未成年人作出的事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发布的司法大数据显示,2009年到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平均年降幅达12%。但是,在乐观的数据背后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并不那么乐观的现象,2017年6月北京一中院发布该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该报告中指出了目前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在于: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

体现在统计报告里面的犯罪数量是《刑法》中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数量,也就是说,司法大数据里统计的犯罪年龄段为年满14到17周岁,随着犯罪低龄化的趋势,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14到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占比不断扩大,但是因为前者免于刑事责任,后者也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8种重大刑事案件才负刑事责任,故而大量的未成年犯罪事件并没有体现在司法大数据中,现实情况很大程度上相对于司法大数据并没有那么乐观。许多新闻报道中都提及不少未成年人甚至仗着自己年龄不满14周岁而对于犯罪更加肆无忌惮。

同样是司法白皮书显示,16-17周岁涉诉罪名中,前三名分别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而14-15周岁涉诉罪名前三名分别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犯罪手段中暴力犯罪的的数量也高居榜首,这说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极强的暴力因素。更加令人不安的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况进行系统统计和研究,校园暴力事件也缺乏统一的报告统计制度,使得我们能够窥见的未成年犯罪也许只是冰山一角。

从我国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来看,司法保护的10条法律条目下,有多达5条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从轻、减免和其他相应的保护措施,而纵观整个《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涉事的刑事案件中,针对受害者的保护仅仅在第五章第七条提及保护性侵案中的受害者名誉权。换而言之,目前的《保护法》很大程度上保护的是未成年中的“坏人”。 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到未成年犯罪的三条内容,也都是针对未成年犯罪的宽宥举措。

未成年人保护和《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未成年人的核心是什么,应该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地健康成长,而不是保护那些未成年犯罪,保护他们可以犯下罪行而不受惩罚。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往往是被伤害的未成年人得不到保护,而伤害他们的人反而得到了司法的保护,这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年龄没有成为善良的保护伞,反而成为了罪恶的通行证。

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最终形成了目前14岁、16岁、18岁的划分标准,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水平和自我控制的行为能力,在设立时有着合理的科学依据,也契合我国的国情。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渠道爆炸式增长,方式也越来越简便,这使得现在的未成年人相比于当年心智成熟的要迅速了很多,其中大量不良的信息也使得部分未成年人堕落的年龄明显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许多人并非不懂法,而是已经懂得如何利用法律,利用年龄来保护自己的违法行为。适当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某种程度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合理刑法修正。

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有着明显的社会效应的,正如河南鲁山检察院成功调解的未成年人强奸少女案,和早年该院校园欺凌杀人案提出并被法院采纳的未成年人犯罪有期徒刑三年缓行三年的,两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这对于整个社会起到的明显是一个很不好的效应:我们的司法实践是不是过于注重保护未成年中的犯罪者,而忽略了那些真正该被保护的未成年受害者及其家庭。

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首先从立法的目的上来说,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其次从遏制青少年犯罪的角度上,能够在一定程度遏制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势头,有效打击一些未成年恶性犯罪;从法律公平正义的角度,刑事责任年龄过高,对于犯罪一方的保护就会甚于对于受害者的保护,也是有违公平正义的,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纵观全球,目前14周岁依旧是各国立法中最为普遍的刑事责任起始年龄,但是仍然有不少国家和地区仍有不同规定。以美国为例,俄克拉荷马州最低年龄刑事责任为7岁,内华达州和华盛顿特区为8岁,科罗拉多州为10岁,俄勒冈州为12岁,佐治亚州,伊利诺伊州和纽约都是13岁。

在英国,曾经对于10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根据是否为淘气行为来推定犯罪,但是1998年通过的《犯罪与反秩序法》实质上取消了这一规定,使得英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为10周岁,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缺乏成熟”不再是抗辩理由。法国也于2007年颁布两部新的法律文件,将原本适用于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16-18周岁未成年人。

日本90年代开始,尽管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下降,但是暴力犯罪的恶性案件却不断增加,引发日本民众对《少年法》不满,进过2000年开始的多次修改,日本将送往少年院的最低年龄由原来的14岁以上修改为大约12岁以上。

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内,不少未成年人犯罪,诸如湖南邵东县3名杀害女老师的案件,因为犯罪性质恶劣,但是犯罪嫌疑人都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而引起过民众甚至不少法律专家的广泛争议。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生就曾为此呼吁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并给出具体建议“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全国人大代表王家娟也提出,对于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在这个年龄范围内累犯的话,应该取消刑事豁免权,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外也同样有不少法律专家就目前各国普遍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吁。

不少法律界人士都提到要保护、教育和改造那些犯罪的未成年人,但是通过法律对于他们犯罪行为的宽恕是否能起到相应的效果值得商榷。通过许多地方的司法数据也显示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受教育程度较低,其中不少人有辍学等行为,而犯罪者家庭也多为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我们社会包括司法界是否可以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加强对这些犯罪人员的狱中文化教育,让他们教育改造过后可以有一技之长,能融入社会而不是再次走向犯罪。在司法改造的同时,对于那些特殊困难的家庭多一些关怀与帮助,这是否会比纯粹的宽恕犯罪更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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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柳叶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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