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尔拉|私拓、锤砸、乱涂画,室外文物保护难!

来源:观察者网

2019-05-24 13:20

喀尔拉

喀尔拉作者

历史专业的影视爱好者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喀尔拉】

近期,这几条新闻引起了文物爱好者们的关注——5月13日,媒体曝光自称文物鉴定专家的民间爱好者私自拓印唐建陵石刻;仅一周后,某明星录制节目时在恋爱巷古建筑上随意涂画;而国外的“文物终结者”也“不甘示弱”,5月16日,外媒报道波兰一女网红为博眼球,竟挥锤砸碎了百年雕像的鼻子。

文物是历史的物质承载者,我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文物保有量居世界前列,虽然我们在文物保护与修复上也曾走过弯路,但随着科技进步、相关学科与宣传教育的完善,越来越多的文物得到了适当的保护与修缮,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也有所提高。但近日出现的多起破坏室外文物的新闻再次将文物保护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在文物保护工作上,我国面临着起步晚、种类杂、文物多、普及难等诸多难题,而室外文物保护难题(田野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更是重中之重、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私自拓印且坐在文物上的“民间专家”(来源:微博)

放在室外的无价之宝

相比保存在博物馆展厅中受到保安人员、摄像头、玻璃展柜层层保护的文物,室外的古迹平凡朴素。简陋的标识牌、锈迹斑斑的护栏、杂草丛生的环境让大家很难把它们和“珍宝”二字联系起来,甚至有人觉得这些不过是有点年头的破屋子、破雕像而已,在这种错误认识的蒙蔽下,我国许多室外文物遭受着灭顶之灾。

其实,真相恰恰相反,这些不可移动文物是我们祖先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遗址。这些历史文化遗迹涵盖了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大大弥补了文字和历史等纪录不足之处。不可移动文物不仅是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还要比可移动文物更具有历史直观真实性。它们不仅可以帮助历史学者进行学术研究,更是天然的历史、爱国主题教育载体,是中国同胞乃至世界人民的无价之宝。

2010年唐建陵两尊石狮子被盗,至今未破案(来源:华商网)

不可移动文物之所以未能进入博物馆受到严密保护,主要是由两方面原因导致的:首先,绝大多数不可移动文物都有着“体积大、重量大、搬运难”的特性,在当前缺乏合适运输手段与充足经费的情况下,这些文物只能静静地伫立在原地,默默见证着历史的兴衰;其次,保护文物的基本态度是保持原状,而非积极改变,许多不可移动文物不仅仅是古迹本身,它们更包含着周边的环境要素,它们之所以是文物,不单单因为年代久远,更因为它们内涵中的历史意义。例如依山傍水的古雕刻,雕刻本身虽是主体,但它所处的山水、地理位置、历史意义也是文物的组成部分,简单粗暴地强制搬迁不仅不是对文物的保护,反而是最为彻底的破坏。

因此,除非在遭遇自然灾害、重大工程、人为破坏等特殊情况时,一般各地文保部门力争保持文物的完整原貌,当文物破损严重,必须修复时,则采取“修旧如旧”的原则,以防破坏文物的文化特色与历史价值。

民众缺乏认识——室外文物保护难题的根源

不可移动文物因为其特性,大多分布于室外。由于经费、空间等条件受限,仅有极少的珍贵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外置保护设施。因此这类文物面临的问题比可移动文物还要严峻。

最近两周,国内仅曝光至互联网并得到极大关注的破坏事件就有两起:五月初,个别民间人士私自拓印唐建陵石雕被举报;五月底,明星拍摄节目时在古建筑上乱涂乱画(后当地部门查实遭涂画的古建筑并非文保单位)。这些事件虽然没有酿成严重的后果,但都凸显出了当前许多人对室外文物珍贵性的忽视、文物保护知识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了解。

试想:如果这是一件摆放在博物馆展柜里的文物,明星还会在上面涂画吗?如果民间爱好者知道私自拓印会对石雕产生破坏且违背相关法律,他还敢违规拓印且拍照留念吗?如果他们了解破坏文物会量罪入刑,他们还敢对待文物如此轻薄吗?

波兰女网红锤砸百年雕像(来源:网络)

以拓印唐陵石雕一事为例,拓印原本是保存、复制碑刻信息的一门手艺,经过科学的拓印及事后清洗,文物不仅不会遭到太大损害,反而利于保护文物信息。并且拓印技术历史悠久,是我国历史中传播雕刻艺术的重要手段。在新时代,不少博物馆为了普及文物知识、传播文物魅力,都开设了专业的拓印服务,为参观者提供精致的碑刻拓印品,例如西安碑林博物馆专门为游客开放非等级文物的拓印,生动地为游客们展示了拓印这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采。这种科学的拓印工作是值得我们支持的。

西安碑林现场拓印活动(来源:华商论坛)

不过,拓印过程中伴随着洗碑、上水蜡、敷纸、敲打、涂墨等步骤,频繁或非专业的拓印都会损害石雕。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是历史学者、文保部门出于学术、保护目的想要拓印文物,都需要上报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而拓印馆藏一级文物,更要在经过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继续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拓印方案及论证报告、拓印单位资质及操作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或证明等材料。

新闻中的盗拓者不仅没有提交相关申请,并且还在时候狡辩称自己采取的是影拓,是时候描画的,对石碑没有伤害。而照片中他的手中分明拿着沾有墨汁的拓包,石碑上也上好了纸。且不论后续的捶打、上墨,就论洗碑、上水蜡、敷纸这些都已完成的部分,这些操作都是与唐代文物直接接触,可想而知,不专业的操作将会对文物造成多大的破坏。

在高额利润或虚荣心的诱惑下,这些不法分子不仅将严明的法律法规视若惘然,甚至会在拓印完成后故意破坏文物,以此使自己的拓片成为价值更高的“孤本”。更为讽刺的是,部门博物馆工作人员竟然也想从馆藏文物中“薅一把羊毛”,例如2015年曝光的唐昭陵博物馆涉嫌私拓碑文一事中,暗访记者便是从昭陵博物馆工作人员手中购得的尉迟敬德墓志原拓(是否为原拓仍存疑)。

事件发生后个别网友的评论折射出了当前少数群众文物保护知识、意识仍待提高的现实。不过让人欣慰的是,绝大部分评论网友都对拓印、文物保护有着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破坏文物者俨然成为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这说明我国几十年来浸润在各类宣传中的文物保护教育已有一定成效。

怎么罚?罚多重?——近年文物保护相关立法的完善

经过了五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文物保护法的体系。这个法律体系由五个部分组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的规定或者是部委的规定、主管部门的规定,范围较广。可以说,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完成。在现有文保法律体系中,刑法毫无疑问是对文物犯罪威慑力最大的法律,下面我来重点介绍一下文物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的几大特点与变化:

(一)罪名细化、规定日益详尽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与文物犯罪相关的罪名共有11个,妨害文物管理的罪名一共有8个,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另外还有三个罪名,走私文物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盗窃文物构成的盗窃罪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稍微第三章、第九章、第五章。这种“集中+分散”的立法模式对文物犯罪规定得较为详细。同时,文物犯罪的法律渊源多样,不仅有专门的刑法典,又有附属的刑法规范,相比于国外刑法对文物犯罪的规定更为详尽。

(二)普遍适用附加刑,对犯罪人处以额外的经济处罚

从我国刑法对文物犯罪的相关规定来看,文物犯罪的11个罪名中有9个都规定了附加刑,且普遍规定了并处或单处罚金、没收财产。文物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行为人实施此类犯罪的目的主要是牟取利益,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对犯罪人予以经济处罚,可以遏制行为人再犯罪的念头,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同时实现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

(三)在从严打击的基础上废除了死刑

其他国家对文物犯罪的法定刑设置中,并没有规定死刑。例如西班牙刑法对文物犯罪的处罚,最高为3年徒刑;俄罗斯刑法对文物犯罪的处罚,最高为5年剥夺自由。而我国由于情况特殊,文物犯罪一度十分猖獗,因此我国对文物犯罪采取从严打击的态度,比其他国家的处罚更重。

我国1979年刑法尚不完善,只规定了两个文物犯罪的罪名,且最高刑没有规定为死刑。这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后至上世纪70年代末期,由于政府的严格管制与人民群众并没意识到文物的价值等原因,非法文物买卖、文物盗掘和走私行为相对较少,且规模较小。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文物身价水涨船高,非法盗掘和走私行为也日益猖獗,造成大量文物流失海外。

文物犯罪屡屡发生,我国珍贵的文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更有力的打击犯罪,1982年3月8日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将盗运文物出口罪的法定最高刑调整为死刑。后来制定的1997年刑法则继续完善规定了11个文物犯罪罪名,其中有四个罪名的最高刑为死刑。

前些年,部分专家学者提出:从本质上来说,文物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行为人实施文物犯罪的根本动机在于获取巨额利益,适用死刑并不能有效的遏制此类犯罪。而且文物可以估价,而生命是无价的,生命权优于财产权是一个共识。比起杀人、抢劫等恶性犯罪所造成的社会秩序的破坏来说,文物犯罪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要小得多,使文物犯罪的犯罪人受到与杀人犯罪人相同的惩罚有失公平,对文物犯罪适用死刑,并不能达到震慑潜在犯罪人的目的,反而会导致量刑的不平衡。因此,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文物犯罪法定刑中的死刑,将此类犯罪的最高刑定为无期徒刑。

总体来看,我国文物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正趋于合理化、科学化。这时一定会有读者朋友们问了,上述文物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好像主要针对的是偷窃、走私等犯罪行为的。那前文提到的这些有意无意间损毁文物的人会不会逃脱惩罚呢?

其实不然,文物犯罪中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毁损类文物犯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毁损类文物犯罪分布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罪名分别为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共计4种,可以说现行法律基本将犯罪者的出路堵死,让他们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文保工作长路漫漫

我国有着5000多年的悠久历史,我们应该为祖辈们留下的无数珍宝而自豪。同时,我们更肩负着守护它们的责任。当前我国文物保护事业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下面我仅就文章中重点提到的损毁类文物犯罪立法方面的不足讲两句。

首先是当前刑法个别罪名量刑过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例如故意损毁文物罪,一般是对犯罪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才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许多学者认为量刑过轻,故意损毁文物的恶劣程度不比盗窃文物低,而盗掘文物的最高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损毁文物却不行。立法应做到罪刑相适应,立法部门完全可以将故意毁损文物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以此有效地打击毁损类文物犯罪行为和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

第二是完善犯罪对象的范围,当前我国法律对于“文物”的界定仍有争议,这导致立法上存在瑕疵。《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文物一般不包括自然名胜,可是刑法却设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名胜古迹与自然名胜的具体差异是什么?是按照自然、人文景观区分吗?这种犯罪对象描述的不严谨容易造成混乱,有学者便对此提出建议:文物不应采用狭隘的定义,而应扩张为文化遗产。从物质性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性文化遗产视角,重新定位刑法的文物犯罪的文物。犯罪主体之完善。

被拆毁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来源:新华网)

第三是扩充犯罪主体的范围,目前毁损类文物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在现实中毁损文物的“主力”恰恰不是个人,而是单位。尤其在房地产开发方面,不少单位为了经济利益拆毁古迹,甚至在发现文物后隐瞒毁坏。而这些恶劣的行径却因为刑法条文的不严谨逃避了应有的惩罚:我国刑法并未将毁损类文物犯罪规定为单位犯罪,所以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这造成了在一些以单位为主体毁坏文物的案件中,单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无法落实。因此,立法部门应该扩充犯罪主体的范围,让违法的单位在天网前无处可逃。

第四是地方要切实落实我国《刑法》规定,严格判决相关案件。在损毁文物案件中,切不可以罚款取代刑责,对破坏文物者一定要处以有期徒刑或拘禁,必须让相关单位断掉“拿钱平事”的念头,严厉打击为自身利益私自盗窃、毁损文物的单位、个人,才能让地方文物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总而言之,无论是可移动文物还是不可移动文物,他们都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更是历史研究的重要途径。只有逐步完善我们的立法,才能让广大群众认识到现代人肩负的保护文物的使命。当前盗窃、走私文物的大盗已然在政府与人民的围追堵截下销声匿迹,但我们更要警惕生活中无意间对文物,尤其是室外不可移动文物的损毁。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我们保护祖先遗产的前路还很漫长,只有在全民的努力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种子才能历久弥新,在新时代生根发芽,散发出她独特的魅力与光辉。

参考文献

1、《浅谈毁损类文物犯罪的立法完善》 孙娇

2、《浅析文物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 赵倩倩

3、《浅谈碑刻拓印方法与技巧》 崔新社

4、《我国田野文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傅将姣

5、《浅析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策略》 卢娜

6、《毁损类文物犯罪的成因与立法完善》 许桂敏

7、《论我国文物犯罪的量刑平衡》 马秀娟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吴立群
中国文物 文物保护 被盗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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