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公布南海仲裁裁决 中方:不接受,不参与

来源:外交部网站等

2016-06-30 08:07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书记处29日称,仲裁庭将于7月12日公布关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实体问题裁决。对此,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无论仲裁庭作出什么裁决,都是非法无效的,中国不承认,不接受。

仲裁庭此前有关此案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已经受到国际法学界的普遍质疑。此外,该仲裁庭庭长,是曾向安倍建议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柳井俊二(Shunji Yanai),他还任命一名波兰籍的仲裁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代表中国参加仲裁,也颇具争议。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庭长,日本人柳井俊二

对此,我外交部发言人洪磊6月29日发表谈话:

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6年6月29日对外称,将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所谓最终裁决。我想再次强调的是,仲裁庭对本案及有关事项无管辖权,不应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一、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提起仲裁。中国政府随即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此后,中国政府多次重申这一立场。

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系统阐明了中国政府对该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即仲裁庭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没有管辖权,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拥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中国政府当即声明有关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针对仲裁庭11月24日至30日就该案实体问题进行的庭审,中国政府再次阐明了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

2016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有关争议的声明》,重申中国坚持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仲裁案以及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有关争议的立场。

6月29日,洪磊主持外交部例行记者会

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违反国际法。

第一,中菲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早已就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协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中菲南海有关争议。

第二,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在《公约》的调整范围内,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第三,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问题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第四,菲律宾无视中菲从未就其所提仲裁事项进行任何谈判的事实,偷换概念,虚构争端,未履行《公约》第283条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的义务。

三、仲裁庭建立在菲律宾非法行为和诉求基础上,对有关事项不具有管辖权。仲裁庭不顾中菲已选择通过谈判协商方式解决争端的事实,无视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的实质是领土主权问题的事实,规避中方根据《公约》规定做出的排除性声明,自行扩权和越权,强行对有关事项进行审理,损害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破坏《公约》争端解决体系的完整性。

四、在领土问题和海域划界争议上,中国不接受任何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中国政府将继续遵循《联合国宪章》确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持与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2014年5月柳井俊二曾向安倍提交关于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报告书

(翻页继续阅读:南海仲裁庭人员组成及简历)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成立常设仲裁法庭,庭长是日本籍的柳井俊二(Shunji Yanai)。柳井俊二已任命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为仲裁员,代表中国在南中国海仲裁案的仲裁员。柳井俊二又任命德国籍法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为仲裁员,代表菲律宾在此案的仲裁员。

柳井俊二,日本人,1999年至2001年曾担任日本驻美大使,2005年起出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2011年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任期三年,2014年6月,再次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任期至2017年6月。他还担任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的私人咨询机构“关于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础恳谈会(安保法制恳谈会)”会长,2014年5月15日,他曾向安倍提交关于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报告书。

资料图:柳井俊二

以下是柳井俊二指定出任南中国海仲裁案的五名仲裁员:

1. 波兰籍的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仲裁员 - 指定代表中国。

2. 德国籍的吕迪格.沃尔夫鲁姆(Rudiger Wolfrum),仲裁员- 指定代表菲律宾。

3. 加纳籍的托马斯.门萨(Thomas A. Mensah),主席仲裁员。

4. 法国籍的琼皮埃尔.柯(Jean-Pierre Cot),仲裁员。

5. 荷兰籍的阿尔弗莱德.松斯(Alfred H. A. Soons),仲裁员。

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波兰籍,被庭长柳井俊二指定代表中国在南中国海仲裁案的仲裁员。帕夫拉克,1933年生于波兰的卡利什,1955年获华沙大学硕士学位,1967年在同一大学获博士学位。早期任教于华沙大学(国际法),又曾以客座教授身份任教于美、加大学。帕夫拉克曾出使美国(1967 - 70),加拿大(1978 - 83),波兰常驻纽约联合国大会(1989 -1991),叙利亚(1990-2001)…等国家。波兰驻纽约联合国代表(1973 -78,1983 - 90,2002 - 05)。被选为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简称 ITLOS)法官,现被任命为南中国海裁案仲裁员。

菲律宾拣选德国籍的吕迪格.沃尔夫鲁姆为其仲裁。沃尔夫鲁姆,1941年生于德国的柏林;1973年获德国波恩大学法律博士学位。沃尔夫鲁姆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也是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2005- 2008);是德国海德堡大学国际法教授,又是美、加等大学的客座教授。从2008年开始,他是联合国负责调解达尔富尔冲突的调解人之一。

托马斯.门萨,1932年生于加纳的库玛西;1964年获得美国耶鲁大学法律科学博士。门萨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现被柳井俊二任命为南中国海仲裁案的主席仲裁员。门萨是1996年至1999年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主要的国际海洋争端经验包括:孟加拉与缅甸的海洋划界争端,加纳扣留阿根廷海军教学护卫舰自由号的阿根廷与加纳争端,和加纳与科特迪瓦共和国海洋划界争端等。

琼皮耶尔.柯,1937年生于瑞士的日内瓦,毕业于巴黎索邦巴黎第一大学,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柯曾先后任教于亚眠大学/索邦巴黎第一大学,是该大学的国际法教授。曾以辩护律师或法律顾问身份在国际法庭下处理过一些边界争端案件,如布基纳法索和马里共和国边界争端,利比亚阿拉伯民众国/乍得领土争端,博茨瓦纳与纳米比的卡西基里和色杜杜岛屿争端…等案件。

阿尔弗莱德.松斯是南中国海仲裁案唯一没有获得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职权的仲裁员。1948年,松斯生于荷兰,是名副其实的国际海洋法学者。松斯于1982年获得乌特勒支大学法律学博士后,曾先后任教于美国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英国剑桥大学国和乌特勒支大学的荷兰海洋法律学院,后来更成为该法律学院院长。松斯的国际经验中,包括以国际法顾问,专家或仲裁员身份参与过国际争端解决等案件。

南海仲裁案简介: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五人临时仲裁庭,选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该案的书记处。此后,仲裁庭和菲律宾不顾中国一再反对,执意推进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2013年8月1日,中国政府重申不接受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一贯立场。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布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阐述中国关于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立场文件指出,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问题,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调整范围,仲裁庭无权审理;中菲达成了以双边谈判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和《公约》;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决,裁定对菲律宾提出的7项诉求有管辖权,对其他诉求的管辖权问题合并至实体问题阶段一并审理。这一裁决受到多国海洋法学者质疑,国际法学界担忧仲裁庭擅自扩权越权可能创造危险的先例,破坏《公约》的整体性和权威性。许多专家指出,在南海问题上,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无助于争端的化解,反而只会激化矛盾。与之相比,中方所主张的通过协商谈判和平解决南海争端才是正道。

(综合/观察者网 周远方)

责任编辑:周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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