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条意见交锋电商法草案,三大焦点受关注

来源:观察者网

2018-07-30 12:20

7月28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意见征求截止,收到公众意见共计约1200条。

尽管在立法技术以及遏制大数据“杀熟”、网购“搭售”等方面较前两稿有较大进步,但在意见征求期间,关于经营主体如何界定、平台责任的边界等问题,学界、业界仍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公开报道梳理,公众意见主要体现在,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仍然只聚焦于网络商品交易方面,存在覆盖面不够广的问题。此外,针对三审稿中显著强化的电商平台义务与责任问题,有观点认为,让平台承担太多责任,但同时却没有授予其相应的权利,或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造成冲击。

这部法律自2013年立项至今已有5年时间,跨越两届人大。2016年12月,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此后又历经了二审,今年6月进行三审。

依据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三审后可交付表决。不过,电子商务法的审议过程却罕见地打破了“三审制”的常规,也折射出立法过程背后的诸多意见交锋。

焦点一 数字经济时代, 应重新定义“电商”

根据三审稿,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今很多社交平台、娱乐平台、视频平台都有直接或间接的电商交易,未来的经营者都将协同多方,以场景化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在本月21日举行的“新时代的电子商务行业担当”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就分析提出,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仍然只聚焦于网络商品交易方面,存在“覆盖面不够广”的问题。在目前最需要规范、争议最多的领域,即网络餐饮、社交电商等3.0阶段的平台经济,三审稿“提供不了解决方案”;而对2.0阶段的平台经济,新规则可能会和已有规则发生重叠、冲突。例如,网购食品如果出现安全问题,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电子商务法》存在两难。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认为,当前电商平台已经相当多元化,他举例分析,诸如滴滴、58同城、小猪短租等平台在性质、运作模式上都存在明显差异,“我们在立法时,第一条就要明确,我们的平台是多元化的,因此每个平台的权利、义务、责任都不一样。”在此情况下,试图用一种标准来框定所有平台,“这是立法技术上一大遗憾,忽视了平台经济不断演进、模式日益多元化的问题。”

在线上数字经济与线下实体经济相互融合的背景下,未来所有商务都在逐步走向数字化,因此,也有学者对电商法的适用范围提出疑问。

在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举行的研讨中,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李玲芳就指出,“电商平台现在是线上线下融合的趋势。很多交易是一部分发生在线上一部分发生在线下,交易过程当中出现问题时,到底适用电商法还是规范线下经营的法律?”有分析认为,这类问题可能会引发市场的纠纷,也会有投机者的出现,增加市场的交易成本和政府管理成本。

焦点二 厘清责任边界,承载责任同时还应赋予权利

三审稿强调了电商平台对消费者负有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审核义务,未尽到以上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平台要判断市场经营者是否违法或侵权。据统计,三审稿中共计20条条款强化了对电商平台的义务和的责任,但不少专家的提出异议。

例如,第三十七条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不少专家分析指出,平台监管责任的强化,尤其是上述连带责任的规定,曲解了侵权责任法的原则,会给平台电子商务带来颠覆性影响。

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认为,规定电商平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不合理之处。如果这个风险已经不在运营者防控能力之内,那么运营者不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电商平台往往无法控制和管理线下实体的物理风险。“因此需要厘清,如何将安全保障义务这个概念从传统的公共场所转移到互联网中”。

此外,对于平台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争议也很大。“我们现在的规定,基本上把平台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几乎视为一个共同责任,视为同一个行为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分析,“这样一来,就完全没有厘清电商当中第三方平台跟具体实施销售商品、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他们是完全不同的角色定位。”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直言,三审稿在让平台承担责任的同时,并没有给平台提供完成这些所需要的条件。“例如,三审稿要求平台要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但是如果有关部门不提供相关信息,审核又如何才能完成呢?比如对一个网约车平台,如果它要确认司机是否有犯罪记录,就必须要有公安部门的相关数据,在无法掌握司机个人犯罪记录等历史数据情况下,约车平台要进行资质审核实属心有余而力不足。”

“总的来说,草案三审稿给让平台承担了太多的责任,但与此同时却没有给予平台足够的权利。”陈永伟表示,由于责任强调过多,但没有对于权利的详细具体的解释,很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反而对守规则的平台不利。

焦点三 电商法应鼓励创新,让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占先机

过去20年,中国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中国已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创新发展经验。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员执行院长傅蔚冈等学者认为,中国的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需要法律规范,但核心问题在于能否通过立法,继续激发出创新活力。

他以第二十七条为例分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经营信息,然而一些境外商户可能会因境外法律限制无法提交境外信息给中国的平台,这就限制了我国电商平台走向世界,诸如此类的规定可能会限制我国电商平台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表示,中国电子商务在走向全球的过程中,企业和消费者均面临巨大的域外制度性风险。在此情况下,中国《电子商务法》需要在国家层面给予必要的制度支撑与规范依据,尤其是在法律的域外适用问题上应做出更清晰、审慎的判断。“立法中,应该坚持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能够更好地融入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的总体导向。”

傅蔚冈分析指出,目前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监管框架已经无法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该以《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为契机,融入数字经济的理念,理顺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为市场新势力的发展容纳更多的发展空间,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占据先机。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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