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法律观察:你发的微博,版权是你的还是新浪的?

来源:TMT法律观察

2017-09-17 15:03

TMT法律观察

TMT法律观察作者

这本来都不是个问题。

直到新浪微博单方修改用户协议,向世界做了如下宣布:用户发布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内容,新浪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微博内容”!

这还不算完!如果第三方使用了这些内容怎么办?微博表示:用户无偿授权微博去维权。最关键的是,维权的收益全部“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

这还不算完!用户还要承诺“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

简而言之三句话:

1、你发了微博,内容就是我独家的了,虽然我没给你钱;

2、你要是想用这些内容,需要我书面同意;

3、要是别人用了,你无偿委托我去维权,要回来的钱呢?全都是是我的!

微博用户瞬间炸了锅。

很多用户开始了口诛笔伐。

但更多的微博创作者是一脸懵逼的!比如微博用户@青菀啊就@了微博CEO:自己的微博文字要结集出书,到底行不行?

自己写的东西,发在了新浪微博,就不能再发知乎、不能发公众号,要结集出版还战战兢兢的需要@新浪微博老总确认。

作为一名法律人,深夜看到这一幕,内心是懵逼的,眼神是涣散的,这是一个怎样魔幻的世界!

那么,新浪的这个明显违背地球人常识的单方大招,法律怎么看?

从法律角度,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点:

1、新浪微博有没有权利单方修改用户协议?

2、新浪微博修改的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

3、我发在新浪微博上的内容,著作权到底是我的,还是新浪微博的,还是我们共有的?

4、我到底有没有权利把这些内容再给别的平台用?

一、新浪微博有没有权利单方修改用户协议?

什么是用户协议?简单来说,就是用户和新浪微博之间订立的一个合同,这个合同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那么,两个人的合同,你单方要修改,行不行?肯定是不行的,你可以单方出修订版本,但需要我的同意才生效。这是最朴素的法律逻辑,可以说是常识了。

仔细看一下新浪微博这次的用户协议,它也有类似规定,具体来看:

9.1

微博平台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微博平台将会在微博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微博平台也可选择通过其他适当方式(比如系统通知)向用户通知修改内容。

9.2

如果不同意微博平台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微博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微博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微博平台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简单来说,微博表示:我的协议可以随时修订,通知你就生效。你如果不同意,请停止使用我的服务。这个有没有问题?

分开来看:线上修订的方式是没问题的,但对于影响大量用户利益的、重要条款,单方修订且没有以合适的方式告知用户,可能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并因此无效。

先说线上修订的方式。互联网的语境下,互联网服务商单方修改用户协议司空见惯,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最基本的协议修订方式。

为什么?因为用户量巨大,签线下协议不现实,所以各种大大小小的用户协议都是用户在线上同意的。同样,协议要修订,一般也是网络服务商出新版本,然后将修订提示给用户,一般用户确认同意后协议即生效。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修订都可以消无声息的进行?当然不是,“格式条款”中的重要条款就不是。你需要向用户作出提示,并经过用户同意才能生效。

二、新浪微博修改的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

说到“霸王条款”,要从“格式条款”说起。

什么是“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么,显然新浪微博相关条款是“格式条款”。

什么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一种通俗说法。一般把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称之为“霸王条款”。

有霸王硬上弓的意思。

通俗的理解,“格式条款”中比较离谱的、不公平的条款,一般会被理解为“霸王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这些所谓“霸王条款”,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新浪微博修改的这几个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还是回到法律规定来看。

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该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是“霸王条款“,一是看微博修订的这些内容是不是明显不平等,二是看有没有以合理的方式征得用户同意

先说内容。新用户协议第1.3条“用户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平台作为微博内容的独家发布平台,用户所发表的微博内容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独家展示。

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1.5条“用户同意并无偿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由此获取的全部赔偿款项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同时,用户承诺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

毫无疑问,明显限制了用户的权利,赋予了用户本来没有的义务。

再来看是否曾经征得用户的同意。9月16日凌晨1:52,新浪“微博管理员”发布公告,里面特意提到一点:“1.3、1.5”两个条款是《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既有条款,并非新增内容。据业内人士透露,新浪微博是在今年四月份就已经发布了这两个修订条款。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长达五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人知道这个修订!那是否意味着新浪微博不但没有征得过我的同意,甚至都没有告诉过我这个修订!

细思极恐。

简单总结,按照上面的两个分析:新浪修订的这两个条款,毫无疑问是所谓“霸王条款”,是对用户无效的。

那么,新浪在公告中重新修订的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呢?毕竟他们已经昭告天下了,好歹没有再藏着掖着不敢告诉用户了。

新修订的内容也是无效的。因为它同样保留了“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这个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明显给用户添加义务的条款。

三、我发在新浪微博上的内容,著作权到底是我的,还是新浪微博的,还是我们共有的?

我创作的作品,当然是我的。

先说作品的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微博作者在微博上发布的文字、照片、视频,当然属于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是当然的著作权人。除了创作者,其他人能不能享有著作权?也是可以的,法律上规定了两种方式,许可使用和转让。

两者有什么区别?简单来说,许可使用意味着著作权还是我的,但是我许可你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转让则意味着我将相应权利转让给了你。

新浪微博有没有获得转让?显然没有,顶多是某种形式的许可。依据《著作权法》法律规定的许可有两种方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分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和一般许可使用。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甚至按照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次许可其他人使用相关作品。

著作权的一般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可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

知识点啊,朋友们。

那么,新浪微博取得了哪种形式的许可使用?来看一下大家都没有关注到的微博用户协议第4.9条:“用户知悉、理解并同意授权微博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独家、可转授权地使用用户通过微博发布的内容,前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显然,这更像是一种专有许可使用。

但问题是,新浪微博有没有支付对价?显然没有。用户知道吗?甚至都不知道的。

甚至直到产生巨大争议的今天,用户关注的仍然是“1.3、1.5“这两个条款,真正影响到实体权益的条款仍然藏得很深。

细思极恐。

如之前“霸王条款“的分析,在新浪微博没有付出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单方宣布拥有了著作权的专有许可,4.9条的内容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甚至有网友认为,微博此举可能涉嫌垄断。

四、我到底有没有权利把这些内容再给别的平台用?

废话!!当然有啊!!

我都懒得说了,上法条。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简而言之,既然是我的东西,我当然可以随便用!我当然可以随便给别人用!

你管得着吗?

来源:TMT法律观察(微信号:TMlegal)

责任编辑:陈轩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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