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钊:密集监管新政的背后,是对金融领域的全面收权
来源:观察者网
2018-01-15 07:56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万钊】
笔者一直在跟踪金融监管的动向,并撰写了一些评论文章,比如去年7月点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11月点评资管新规。
而近期金融领域的监管新政的推出速度明显加快,相关监管政策的细节已经有专业机构做了详细解读,笔者不再赘述,想聊聊密集监管新政的背后深层涵义。
近期的金融监管政策,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四管”:管资金来源,管资金用途,管股东牌照,管业务流程。以下是几个例子。
管资金来源:
比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管资金用途:
比如《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比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管股东牌照:
比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第二十五条,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
管业务流程:
比如《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一)项,参与者应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第(三)项,参与者的中后台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权交易情况。
中后台部门全面掌握了情况之后呢?这就意味着监管机构的监管落地有了有力的抓手。
比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一般而言,监管的严格程度,与监管的颗粒度粗细息息相关,举个学习的例子,期末考试,父母监督颗粒度最粗的是,总分及格就可以,再细一点,就是语数外等各科目都要分别及格,再细一点,每一天学习语文数学外语的时间要详细规定,再细一点,每个科目看什么辅导书,做什么题,都要细化。
近期金融领域密集的监管新政,就是在不断细化金融监管的颗粒度,精细化管理的背后,是中央对金融领域的全面收权。
中央对金融领域的全面收权,第一步,就是把金融领域洗一洗晒一晒,就像晒被子一样,拿到阳光下拾掇拾掇,主要目的是清理过去的不当得利群体。
具体有哪些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地方政府,中央很清楚,仅靠财政一只手无法充分控制地方政府的财力,因为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金融体系获取资金,但背后透支的却是中央的信用,不可任其发展;
第二类是形形色色、虚虚实实的白手套,以及掩盖在白手套下面的各种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类是,在各种监管套利中获利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
中央在整顿金融之后,对未来金融的期许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三项,一是支持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支持先进制造业;二是支持国有资本的上市、流转;三是支持“一带一路”建设。
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不是一句空话!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万钊”,观察者网经作者授权后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