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国内上市再加速:药监局承认境外临床数据,包括仿制药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8-07-11 12:56

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加快药品在中国上市的进程,7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布《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完整性要求、数据提交的技术要求以及接受程度均给予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在境外开展仿制药研发,具备完整可评价的生物等效性数据的,也可用于在中国的药品注册申报

在去年10月征求意见稿发布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就指出长期困扰中国医疗行业、影响中国患者用药的药品审评审批问题。

“药品审评审批制度还有不尽合理之处。近十年来,我国上市的一些典型的新药,上市的时间平均要比欧美晚5至7年,国外都已经用了六七年了,中国才上市,这就是因为很多制度设计造成了新药在中国上市慢半拍。”

据吴浈当时给出的数据,2001年到2016年,发达国家批准上市的创新新药433种,在中国上市的只有一百多,只占30%,因为这个现状存在,所以现在网上购买药品,也包括个人从境外携带药品的现象越来越多,存在很多隐患。

“比如创新药在国外完成一期临床以后,才可以到国内申请来临床试验,就是晚一步,慢半拍,做不到同步,某种程度上迟滞了一些国外创新药在中国批准上市。”

而此次《指导原则》出台,将改善中国癌症患者此前长时期无望用上最新药物的困境,广大的罕见病患者也将从中受益。

《商业周刊中文版》也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癌症、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发病率上升,中国对新疗法的需求也在急剧升温。

根据研究机构Quintiles IMS的数据,中国2016年在药品上的花销高达1167亿美元,市场规模仅次于美国。

工银国际分析师张佳林表示,对跨国药企及业内领先的本土创新药企而言,审批加快将提高患者获得新药的机会。

摩根资产管理的大中华分析师Vincent Yu曾在接受彭博新闻社采访时说,他看好在肿瘤和糖尿病等渗透率低的市场中,有强劲经销能力的创新药和高品质仿制药的生产商,料其将受惠进口替代。

《指导原则》表示,我国鼓励开展境内外同步研发。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以用于支持需要进行有效性和/或安全性评价的各类注册申请。例如,在境外开展的早期临床研究数据,可用于支持在我国开展注册临床试验的申请。同时,境外开展的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支持在我国药品注册的,研究质量应当不低于《指导原则》的标准。例如,在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与ICH标准相差较大的国家或地区完成的临床试验,或早年完成的临床研究,应当有充分的依据证明其研究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核查。

《指导原则》还依据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将接受临床试验数据分为完全接受、部分接受与不接受三种情况。其中,数据存在影响有效性和/或安全性的种族敏感性因素,数据外推至中国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则为部分接受。若数据存在重大问题,不能充分支持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的,则属于不接受的范围。

近期,我国在加快境外新药在国内的上市方面正不断发力。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明确,我国将对治疗罕见病的药品和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的部分药品简化上市要求,可提交境外取得的全部研究资料等直接申报上市,监管部门分别在3个月、6个月内审结。此外,将进口化学药品上市前注册检验改为上市后监督抽样,不作为进口验放条件。

同日,国家药品监管局也表示,将进一步简化境外上市新药审批程序、优化药品临床试验审批程序、取消进口药品逐批强制检验等政策,加快境外药品审评审批。对此,国家药监局取消了进口化学药品的口岸检验,加强上市后的监督抽验。有分析指出,此政策实施后,进口化学药品从口岸通关后可直接配送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将缩短进入中国市场时间2-3个月,大大降低境外新药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

对此,医药专家赵衡表示,上述举措将加快部分进口药品进入我国的速度,增加了患者对进口药品的可及性,“此前,由于我国对进口药的审批较慢,也导致部分患者选择去国外就医。”近期,九价宫颈癌疫苗、全球最新丙肝治疗药物索磷布韦复方制剂、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PD-1抗体药物等7个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的境外新药已在国内上市,涉及美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多国企业。赵衡认为,我国在缩短进口新药审批的同时,还要通过谈判,降低专利药价格,同时提高国产药的研发能力,逐步摆脱对进口药的依赖。

目前,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已于2017年5月将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纳入为监管机构成员,早在2017年10月9日,国务院就已下发通知表示,在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可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

附:《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

一、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药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注册时,接受申请人采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临床评价资料的工作。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通过创新药的境内外同步研发在境外获得的临床试验数据。在境外开展仿制药研发,具备完整可评价的生物等效性数据的,也可用于注册申请。

二、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基本原则申请人应确保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产生过程,应符合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国际协调会议(ICH)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应确保境外临床试验设计科学,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数据统计分析准确、完整。为确保临床试验设计和数据统计分析科学合理,对于境内外同步研发的且将在中国开展临床试验的药物,申请人在实施关键临床试验之前,可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进行沟通,确保关键临床试验的设计符合中国药品注册的基本技术要求。

三、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性要求境外临床试验用于中国药品注册申请的,应提供境外所有临床试验数据,不得选择性提供临床试验数据。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性是接受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对于已有境外早期临床试验,后续在境内进行临床研发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对早期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评价,具备完整临床试验数据的,经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后,可用于支持后续临床试验。 对于所有临床试验已在境外完成尚未上市的,应提供完整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包;已上市的,还应提供安全性、有效性更新数据,方可用于在中国的注册申请。

四、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提交情况及基本技术要求对于境内外同步临床研发的,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时,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申报资料要求整理汇总境内外各类临床试验,形成完整的临床试验数据包,方可用于在中国的药品注册申请。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用于中国药品注册申请的资料,应包括生物药剂学、临床药理学、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数据。鼓励药品注册申请人采用通用技术文件格式(CTD)提交。 生物药剂学数据,应提供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相关的重要体外或体内数据和结果,为剂型确定和临床研发过程中制剂工艺优化提供支持依据和数据衔接。 临床药理学数据,主要包括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研究数据。药品注册申请人应从区域和人种等多角度进行种族敏感性分析,为境外临床试验数据适用于中国人群,及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提供支持。有效性数据,主要包括境外关键临床试验数据和在中国开展的临床试验数据,既要从整体上确证研究药物的有效性,还要分析中国亚组与总体人群的一致性。 安全性数据,包括境内外所有的用于安全性评价的数据,既要分析总体安全性,还要分析中国亚组与总体人群的一致性。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支持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考虑符合中国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在对完整临床试验数据包分析的基础上,对关键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评价,以确证研究药物的有效性;遵循ICH关于接受国外临床资料的种族影响因素(E5)要求,分析中国亚组与总体人群的一致性,以支持境外临床试验结果外推至中国人群。

五、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可接受性依据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对临床试验数据接受分为完全接受、部分接受与不接受。

完全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符合 ICH GCP和药品注册检查要求;境外临床研究数据支持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不存在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种族敏感性因素。

部分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符合ICH GCP和药品注册检查要求;境外临床研究数据支持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但存在影响有效性和/或安全性的种族敏感性因素。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外推至中国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药品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影响因素分析情况,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临床试验。

不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在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不能充分支持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创新药研发思路,在中国开展系统临床试验,以支持在中国的药品注册申请。对于用于危重疾病、罕见病、儿科且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药品注册申请,经评估其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属于“部分接受”情形的,可采用有条件接受临床试验数据方式,在药品上市后收集进一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用于评价。

责任编辑:吴娅坤
临床 人体试验 境外 国内 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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