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税局为什么可以横行全美

来源:观察者网

2013-05-15 14:44

游天龙

游天龙作者

留美法学博士研究生

上周末,华盛顿最震惊的消息莫过于国税局的丑闻了:据国税局主管坦白,他们自2011年开始就盯上了保守派的民间政治团体,在申请税收豁免的时候将他们特别处理,尤其是报税材料里面出现“茶党”和“爱国”等字样的组织更是严加盯防,屡屡骚扰要求他们补充材料,对他们申请豁免的资格吹毛求疵。

消息在周五的时候抖搂出来,经过一整个周末的发酵,很快就占据了各大媒体的头条,共和党民主党政客都对国税局开炮,要求该局负责人下台,最后逼得奥巴马今天亲自出面保证严查此事。(见观察者网5月14日新闻:美国国税局刁难保守派 奥巴马称不知情将彻查

且不谈此事对于去年大选的深切影响,本文只想讨论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为什么这些机构没有试图挑战国税局的权威?为什么对于国税局滥权的行为不寻求司法救济?为什么不找国税局下属的纳税人权益办公室申诉?答案很简单:因为输得肯定是你。

输了就出台规制判自己赢

美国法律虽然是国会制订的,但具体的执行和对法律的解读却是由行政机关各部门操作的。为了让政府公务员以及国民更好的理解法律,行政机关会就本机关执行的法律出台规制。而因为行政机构拥有三大分支中最大规模的人力资源和资金,在本机构负责领域内自然比国会和法院更具有专业性,因此当法律某个条款语义不详引起分歧的时候,法院通常会尊重行政机关就该条款做出的解读,除非该机构的解读不合理。

这个在美国行政法中被视作核心理念的“谢弗朗尊重”原则本是非民选的法院对民选的行政机关的谦让,其默认的前提是一旦行政机关滥用国会赋予的权力,人民可以用选票改组政府起到制约的作用。可法院对当政事务上一再退让,加上大选对行政机关触动极其有限,最终将美国的行政机关变成一言堂。

先是1995年一群加州信用卡用户对花旗银行展开集体诉讼,认为花旗银行收取滞纳金的行为违反了加州禁止金融机构乱收费的相关法律。而花旗银行却根据联邦《1863年全国银行法》中的条款,一口咬定“滞纳金”属于该条款中所定义的“利息”,坚称自己收费有法可依。就当案子正在进行的时候,联邦财政部负责解读该法案的货币审计办公室突然颁布了相关的规制并支持花旗银行,也认为“滞纳金”属于“利息”范畴,导致对案件的争议迅速转移到该规制的合理性上来。该规制颁布在法案生效一百多年以后,又颁布在案件进行当中,又因为刚刚颁布缺少实践中的权威性,而且该规制对于《全国银行法》条款的解读又和之前的解读相矛盾,更可恶的是通常新颁布的规制不追溯既往,可这条规制偏偏就要把这个有争议的案件涵盖进来,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不合理的,结合当时克林顿政府的财政部长鲁宾和花旗银行的特殊关系,没有办法不让人认为这是一起权钱交易催生的勾当。

当时舆论都认为最高法院会推翻这个不合理的规制,可结果却跌破不少人眼镜:高院最后居然无异议的认定什么矛盾解读什么权威性不足等等问题通通无关紧要,只要该规制是合理的,“谢弗朗尊重”原则就应该被采用。而在高院看来,让金额固定的“滞纳金”涵盖进时刻随着本金数额及还款期限变动的“利息”的范畴的这一解读合理的不得了!正是因为这个案子,从那以后联邦机构的胆子大了起来,政策朝令夕改没关系了,踢开国会不需要靠着“揣摩上意”来阐述现有法律也没关系了,甚至以后和老百姓打官司眼见打不过了马上出台一个规制判自己赢就可以了。

无论怎样都是你输

如果说事情到此结束,大家未免太乐观了。

1996年,国会出台了《1996电信法》来规范电信服务市场,该法案要求电信服务商必须将他们的网络接口出售给公众和其他公司。到了21世纪,当美国的互联网业务开始从拨号升级为宽带的时候,全国有线电信联盟却拒绝将他们的网络开放给中小互联网公司,试图摆脱他们的竞争,理由是他们不是电信服务商而是信息服务商,因此不需要开放自己网络给别家公司。

这个联盟旗下都是诸如CNN,ESPN,MTV这样响当当的巨头媒体,自然得到了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的支持,FCC对《电信法》的解读和电信联盟完全一致,可没想到官司居然在第九巡回法院输了。原来早在FCC就该条款出台规制之前,第九巡回法院已经有过类似的案子并且早就得出了“宽带公司也属于电信服务商”的结论。本来不是当事人的FCC觉得面子挂不住,硬是将该案上诉到最高法院。而高院的判决再次出人意料,认为不管法院之前得出过什么结论,只要行政机关出了规制,一切以规制为准。

此案一出,再次降格联邦法院在行政事务中的地位,行政机关完全不用担心去法院打官司的后果。你法院支持我们固然好,你法院判我们输我们回去就出台一个规制废了你的判决。理论上,按照这个案子的思路来,就算是最高法院不支持行政机关对立法的解读,他们也可以回去颁布新规制重新胜利。遇到一个这样的规则制订者,可以说普通老百姓是彻底没有辙了,法院的大门已经关上,国会议员人微言轻,大家除了和行政机关搞好关系简直别无选择。

如果说上面两个案子争的还是当国会法案出现歧义的时候,联邦政府解读的对不对的问题,下面这个就是当联邦政府的解读本身就出现歧义的时候该怎么办的问题了。案子是有关圣路易斯市的一群上尉警官索要加班费的事情,他们认为他们是普通警察,应该按小时计算工资,理应得到加班费;而该市警察局却认为他们属于警局管理层雇员,工资不按小时计算,所以没有加班费一说。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联邦《1938平等劳动标准法》的相关条款,联邦劳工部虽然就此条款出台规制做了解读,可双方解读的结果却是各执一词,问题就出在联邦劳工部的解读上。最高法院再次站在了政府的一边,认为当政府的解读也有歧义的时候,那么政府怎么告诉你就怎么是了。

可以说事情发展到了这一步,普通人要和美国政府斗几乎是没有胜算了。假设你看到一个理解起来“貌似”对自己有利的规制,不要高兴的太早,联邦政府随时可以插进来说“且慢,这个规制有歧义,我的理解跟你不一样!”这时候的结果就非常荒谬:要么你接受政府的说法,承认自己理解有误,该规制的确是支持政府的理解,你输;要么你不接受政府的说法,那么你的理解和政府的理解不一致,因此存在歧义,结果就是法院会尊重政府的理解,还是你输!

整个系统就不是给穷人设立的

有了这三座靠山,联邦政府的各机构几乎是无往而不利了,但具体到了国税局这一块,优势就更加明显了。

如果你要和国税局打官司,有三种法院可以选:

第一是联邦税务法院,优点是如果国税局说你欠税,你可以不用交税款先打官司,打输了再交。但这个法院没有陪审团,且专精税法,要在这里驳倒国税局难于上青天。

第二是联邦申诉法院,专门受理民告官的案子,但当受理税务案件的时候,你得先把国税局认定你欠的税先交了,然后再起诉国税局要求“返还不合理征收的税款”。这个法院专业程度不如税务法院那么高,不过也没有陪审团,但上诉的话却能把案子转交到特设的联邦巡回法院,和税务法院上诉受理的巡回法庭不同,或许有机会可以遇到对自己有利的前例可供利用。

第三就是普通的联邦地区法院,和申诉法院一样,你还是得先交税再索要“返还”。这个法庭就税务问题来说专业程度最低,如果自己案子煽情还可以选陪审团。

说了这么多,问题在哪里?问题就在于这整个系统就不是给穷人设立的。如果你没有交税的原因是基于自己对税法和国税局规制的理解,却遇到国税局要你补交拖欠税款的时候,你该选择哪个法庭伸张自己的正义?你想赚取陪审团的同情,那么你得先交上数额不菲的税款加罚款加利息,否则你根本就迈不进联邦地区法院的门;如果你发现特别巡回法庭有对自己有利的前例,打算去申诉法院碰碰运气,你还是得备上巨款作为敲门砖;如果你没钱,那就等着去税务法庭去见冷冰冰的法官吧,最后输了还是要交税。

可以说,一般人在这样的体系面前除了投降不做他想。而财雄势大的主就可以挑挑拣拣,看看到底去哪里对自己最有利。不过有这样的背景的个人或者企业怎么会选择和联邦政府硬碰硬呢?人家早就和总统部长们欢聚一堂觥筹交错了,国税局的规制没有照着他们的意思来写就已经天地良心了。

现在知道为啥像通用电器、苹果这样的大公司都不敢把收入带回美国了吧?这样的国税局连他们都惹不起,别提那些草根政治团体了。

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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