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美影厂与作者共享“阿凡提”著作权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6-04-15 07:51

4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首份审判工作白皮书,以及该院典型案例。

记者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注意到,曲某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期间创作了作品“阿凡提”,此后以多种方式使用该作品。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阿凡提”属于职务作品,将曲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某共同享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本案涉及在特殊历史时期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该院综合考量作品完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社会背景,确立了创作者和单位对作品均长期各自使用、各自推广且不持异议情况下的著作权共存规则。

“阿凡提”归作者还是美影厂?

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介绍,2015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共计1641件,其中,民事一审案件823件,民事二审案件802件。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前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相比,受理案件总数上升126.66%。另外,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25件。从审判质效上来看,上海知产法院2015年审结各类案件1047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8.19%,二审后案件服判息诉率为100%,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裁定再审率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率均为0,审判质效总体良好。

黎淑兰表示,在统一司法标准方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着力形成了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例如,该院审理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曲某、电子工业出版社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涉案作品“阿凡提”系20世纪80年代前后由曲某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期间创作,此后30年的时间里,曲某一直通过投稿发表、许可他人拍摄动画片或者用作产品宣传等方式使用涉案作品,并于1996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涉案作品由其组织人力创作并提供经费,最终造型亦由其确定,故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曲某绘制、电子出版社出版的《阿凡提经典漫画》和《阿凡提故事精选》两册图书中,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用于盈利,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涉讼前,美影厂和曲某均存在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双方彼此知悉且没有异议。双方长期以来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涉案作品双方均有权支配”的默契,故认定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某共同享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情况,如果将著作财产权归属于一方享有显然会导致利益失衡,并有违公平原则,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确认由美影厂和曲某共同享有著作财产权,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本案涉及在特殊历史时期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该院综合考量作品完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社会背景,确立了创作者和单位对作品均长期各自使用、各自推广且不持异议情况下的著作权共存规则。

据黎淑兰介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共计1257件,占全年案件的76.60%,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招投标等各个领域。该院还推进纠纷实质解决,调解撤诉案件超过40%。注重调解、和解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全年各类案件调解撤诉共计394件,占审结案件的42.23%。

“GUCCI”商标怎么用算违法

黎淑兰表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加强涉科技创新案件诉权保护,科技创新案件占一审案件逾九成。该院受理涉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案件共计805件,占一审案件的97.81%。上述案件大多涉及技术研发、成果转移以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中的利益分配、成果归属、权益保护等问题。

同时,该院加强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涉外案件覆盖广。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共计285件,占全年案件的16.13%。案件当事人涉及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瑞士、瑞典、挪威、卢森堡、苏格兰、日本、韩国、新加坡等15个国家和地区,既有通用电气公司、惠普发展公司、巴斯夫公司、微软公司等世界500强企业,也涉及BURBERRY、宝马、BOSS、LV、拉菲、GUCCI、象印、依恋、雨果博斯、路易威登等国际品牌的权利人。

例如,在一起涉“GUCCI”品牌权利人的案件中,古乔公司系“GUCCI”包袋等商品商标和货物展出等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人。米岚公司是米兰广场的经营管理者。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承租米兰广场店铺,经营“GUCCI”品牌的包袋等商品,并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GUCCI”字样。米岚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新浪微博中将“GUCCI”列为入驻品牌并进行报道宣传。古乔公司遂以三被告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古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盼多芙公司和兴皋公司经营的系正品“GUCCI”品牌的商品,故不构成对古乔公司“GUCCI”包袋等商品商标的侵害。但两公司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GUCCI”,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与古乔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获取不应有的竞争优势,故上述行为侵害了古乔公司“GUCCI”货物展出等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米岚公司明知涉案店铺并非古乔公司自营,非但未制止上述行为,反而提供帮助和便利,且该行为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盼多芙公司赔偿古乔公司人民币3万元,兴皋公司赔偿19万元,米岚公司赔偿2万元并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后,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三公司使用商标标识超出正当范围,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肯定原审判决结论的基础上,明确了即使是销售正品商品的销售者,亦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相关商标。而销售者正当使用商标的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使用商标标识系出于善意;未将商标标识作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使用;仅是在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等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未在上述范围内正当使用他人商标的,销售者仍可能构成对他人相同标识的服务商标侵权,或者构成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翻页了解“阿凡提”著作权归属案始末:

“阿凡提”创作者被诉侵权

被称为“阿凡提之父”的曲建方原为美影厂员工,于1957年进入美影厂工作,历任美术设计、导演等职,1988年晋升为一级美术设计师。

1978年,美影厂编剧凌某根据新疆民间故事创作了《阿凡提--种金子》美术电影文学剧本,美影厂认可后成立了摄制组,指派靳某、刘某某担任导演,曲建方担任美术设计。摄制组此后数次赴新疆采风,充实影片的形象素材。其后,曲建方绘制了“阿凡提”“巴依老爷”及“小毛驴”角色造型,通过美影厂审核后,制成木偶投入拍摄。1979年,美影厂完成了木偶片《阿凡提--种金子》的摄制。而当时,美影厂没有关于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

木偶片《阿凡提--种金子》播出后,大获成功,深受广大观众欢迎。此后,美影厂又继续将其拍成多集系列片--《阿凡提的故事》。1980年,《阿凡提--种金子》获第三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美术片奖”。1980年4月,美影厂拍摄的包括《阿凡提--种金子》在内的3部美术片获得文化部1979年“优秀影片奖”。

1989年,曲建方与美影厂解除劳动关系。1996年7月,曲建方就“阿凡提”美术形象申请进行作品登记,随后上海市版权局予以登记并颁发了作品登记证。

此后双方相安无事,直到2013年,美影厂发现电子出版社出版了由曲建方绘制的两本图书--《阿凡提经典漫画》和《阿凡提故事精选》,这两本书中,图书封面及内容使用了木偶动画系列片《阿凡提的故事》中“阿凡提”“巴依老爷”及“小毛驴”的人物形象。美影厂认为,包括木偶立体造型和静态平面造型的“阿凡提”“巴依老爷”及“小毛驴”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属美影厂所有,电子出版社和曲建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美影厂享有著作权的木偶动画《阿凡提的故事》中的人物形象用于营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将电子出版社和曲建方诉至徐汇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

是否为特殊职务作品

在案件审理中,对于“阿凡提”美术形象著作权的归属,美影厂与曲建方争执不下。美影厂认为,涉案影片的创作摄制和人员安排均是由美影厂决定,所有经费均是由美影厂提供,最终造型的确定和采纳也是由美影厂决定,因此涉案角色造型系在美影厂主持和领导下,由摄制组主创人员共同创作完成,应属法人作品,著作权归美影厂所有;即使是职务作品,也是“特殊职务作品”,曲建方仅享有署名权,其余著作权归美影厂所有。

曲建方则反驳称,1978年他在担任木偶片《阿凡提--种金子》的美术设计期间创作完成了“阿凡提”“巴依老爷”“小毛驴”等平面人物美术形象,是这些美术形象的创作者。根据这些美术形象制作的立体偶,仅是平面美术作品的复制品。在著作权法颁布后,他于1996年办理了“阿凡提”美术形象著作权登记,积极行使“阿凡提”等美术形象著作权,美影厂继续在其美术电影业务范围内行使对“阿凡提”系列美术片的著作权,维权领域也限于动画电影的整体著作权,曲建方与美影厂正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各自行使权利。

曲建方还认为,涉案美术作品不属于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特殊职务作品”,法律、法规及曲建方与美影厂之间也没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于美影厂的规定或约定,因此,涉案美术作品不存在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形,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他所有,美影厂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因此,曲建方请求法院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确认其享有“阿凡提”“巴依老爷”“小毛驴”美术形象著作权。

法院判令共享著作权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影片摄制于1978年至1979年,著作权法未颁布实施,美影厂也没有关于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因此,对于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综合考量创作背景和过程、当事人的行为及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公平、诚信等因素来进行审查判定。曲建方长期以来持续不断地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涉案美术形象,并于1996年就“阿凡提”美术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对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多次进行了维权,媒体对曲建方及法院生效判决作了广泛报道。根据上述曲建方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大量事实、媒体的广泛报道以及美影厂在本案中的表述,美影厂不可能不知道曲建方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但美影厂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或启动救济程序主张其权利。因此,在该案诉讼前的多年里,美影厂和曲建方均存在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双方彼此知悉并不表异议,双方长期以来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涉案作品双方均有权支配”的默契,从而形成了事实契约关系。从诚信角度出发,双方均不得在事后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主张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其一方所有。

徐汇法院最终认定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建方共同享有,驳回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诉讼请求以及曲建方的反诉请求。美影厂、曲建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角色造型创作于著作权法施行之前,当时著作权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对涉案角色造型创作完成时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并不宜直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所确定的判断标准,否则可能会导致判断结论与当事人的实际预期不一致的结果。自涉案角色造型作品创作完成至美影厂提起本案诉讼长达30余年的期间内,美影厂与曲建方各自使用涉案作品的共存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美影厂在知道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一直未表异议也未主动启动救济程序向曲建方主张权利,此种状态已足以使曲建方信赖其可以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和支配相关权利。而且,曲建方持续支配和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同样也对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内涵价值作出了贡献,因此,此种情况下若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归属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显然会导致权利失衡,也有违公平原则。最终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察者网综合澎湃新闻、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徐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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