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评土地70年大限:尽快拿出于法有据的方案

来源:人民日报

2016-04-19 10:07

近日,温州部分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一事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人民日报》今天发文称,一方面,土地“70年大限”的隐忧一直盘桓在人们心头,这既不利于产权制度的落实,也让人们因为担忧在到期后缴纳难以承受的出让金而处于不安之中。另一方面,这为相关市场交易行为埋下了纠纷隐患。

文章认为,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类似“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的问题还将出现,解答宜早不宜迟。期望相关部门能够着眼公民合法权益,立足于现实可行性、法律稳定性,从细节出发,拿出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于民有益的具体解决方案,早日消除盘桓公众心头的忧虑。


以下为原文:

《 人民日报 》( 20160419 05 版)

近日,浙江温州部分市民发现,自己的房屋面临土地证到期影响买卖的问题,续期可能要重新缴纳占房价总额约1/3的土地出让金。温州市国土局回应称,已着手研究相关方案,近期将报上级研究决定,妥善化解这类问题。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大限”,我国物权法已明确规定“自动续期”,但如何续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缴纳标准等问题,物权法并未给出详细规定,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这是引发温州土地续期争议的原因所在。从温州此次的事件本身来看,的确有历史原因,因为这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为20年,当时物权法尚未出台,相关法律也不完善。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今天,如何尽快给出回应、化解群众忧虑,应该成为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向政府购买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这一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法可依到有章可循的过程。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有期限使用,始于1988年,早先的使用年限从20年到法定最高年限70年不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土地大限”。1990年,国务院出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4年国家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则是这一领域最为重要的立法,其意义在于明确了私人对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即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房屋所有权也不容剥夺,同时,住宅用地续期无须申请而自动续期。

然而,物权法在自动续期的操作上却留下了一些模糊之处。比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者往往是较为分散的业主,政府有无义务帮助他们实现自动续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如何?若是部分业主不愿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如何处理,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业主?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又该如何操作?这些模糊之处,立法者当时或有其他考虑,但目前已经影响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一方面,土地“70年大限”的隐忧一直盘桓在人们心头,这既不利于产权制度的落实,也让人们因为担忧在到期后缴纳难以承受的出让金而处于不安之中。另一方面,这为相关市场交易行为埋下了纠纷隐患。目前,已经出现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因未能自动续期而不能交易过户的案例。不难预见,如果相关规定仍不明确,还将出现诸多房屋买卖后续纠纷,以及因缴纳出让金而出现的争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产生和完善,是我国改革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果来之不易,而相关立法则是对这一成果的有力维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坚决维护和严格落实物权领域的立法成果,另一方面,对上一轮改革中的模糊之处也要进行有连续性和建设性的修补。相信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类似“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的问题还将出现,解答宜早不宜迟。期望相关部门能够着眼公民合法权益,立足于现实可行性、法律稳定性,从细节出发,拿出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于民有益的具体解决方案,早日消除盘桓公众心头的忧虑。


责任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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