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CDS相关业务规则正式发布 它是干嘛的?(附全文)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6-09-23 20:54

今天(9月23日),一则重磅传闻终于被坐实:中国版CDS交易规则正式发布。

据中国证券网消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今日发布公告,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同时,该协会还发布了《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观察者网注:通稿见第四页,规则全文从第五页开始)

美国2015年电影《大空头》,故事讲述了几位华尔街投资鬼才在次贷危机爆发前看穿了泡沫,通过做空次贷CDS而获得巨大收益

根据此次发布的文件,要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必须具备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

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为参考实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债务范围为债券、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为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

业内人士表示,这也意味着中国版CDS的业务规则正式获批,相关产品也有望很快面世。

CDS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属于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简单来说,CDS就是一种风险对冲、管理信用和流动性风险的工具。

不过,也有部分市场人士对CDS持保留态度。对部分债务尝试CDS的确有防止市场因为恐慌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但是也意味着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牵扯进来,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后果不堪设想。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便是如此。

看到这里,肯定很多人还是会问:CDS到底是什么鬼?

对此,凤凰国际iMarkets今天(23日)进行了深入分析。以下是全文:

昨晚路透社的一则消息刷爆了分析师的朋友圈。

消息人士透露,CDS(Credit Default Swap, 信用违约互换)业务已正式获批,相关交易指引将于近期发布。

当然这则消息并没获得普通投资者足够的关注。CDS对中国投资者还很陌生,这款衍生工具,曾经引爆美国08年金融危机。

最初这款衍生品工具在美国横空出世的时候,甚至连对冲基金经理也不清楚是干什么用的。华尔街设计出一款产品,总是故意说的很复杂,以此显得自己很行。

用华尔街的解释:CDS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属于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简单来说,看完下图你可能会明白CDS是大空头的利器,对赌某个市场会发生类似崩盘事件。

买方在有抵押下借款给第三方(欠债人),而又担心欠债人违约不还款,就可以向CDS的卖方购买一份有关该债权的合约。买方会定期向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卖方则向买方承诺,如果在合约期间所指定的资产出现了信用事件,就会向买方赔付相应的损失。

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你借了钱给B, 每年利息若干,到期还清本息。你担心B突然跑路,自己的钱打水漂。这时C过来跟你说“哥们别担心,我这有个保险,现在也不要你钱,只要每次B付利息时你分其中多少比例给我,到时他要跑了,剩下没还的钱我还给你。”你觉得C主意挺不错,损失一部分利息,但不用担心最后血本无归,就跟他签了这个合约。这合约就叫CDS。

CDS最知名的“战役”

《大空头》剧照:眼光独到的对冲基金经理Michael Burry重仓做空MBS,买入CDS,房地产市场崩溃引发了严重的信贷危机,Michael因此获得高杠杆的违约保证金收益。

CDS被认为是造成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推手。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前,以CDS为主的柜台衍生品市场(OTC)是一个无集中竞价、无公开交易信息、无监管法律的“三无”市场,疯狂的资金吹大了泡沫,并最终走向了破灭。

电影《大空头》中,几个华尔街鬼才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做空次贷CDS而获巨大收益。

在2015年的电影《大空头》中,华尔街的几位眼光独到的投资鬼才在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前看穿了泡沫,通过做空次贷CDS而获得巨大收益,成为极少数在金融危机中获利的投资枭雄。然后,每个人都梦想着能找到下一个类似的交易,然后进行大规模的操作,接着就可以退休享受生活去了。

那么问题来了,中国为什么现在推出CDS?

答:因为今年违约事件频发。

6年前,一个少有人知的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首次试图引入信用违约互换。该产品使得银行及其他投资者能够对冲违约风险。然而,出于种种原因,该市场始终没有建立起来。

今年以来已至少有18只国内债券违约,而2015年全年的数字为7只。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投资者迫切需要对冲信用风险的工具。购买者可以从相应企业的倒闭中牟利。

CDS是目前全球广泛交易的场外信用衍生产品,类似于针对债券违约的保险。CDS可在保留资产所有权前提下,向交易对手出售资产所包含的信用风险,进而平抑对冲信用风险,有助于增加债市流动性。

知情人士今年6月曾透露,交易商协会一直在考虑启动新版CDS产品交易,今年5月,交易商协会的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就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信用违约互换(CDS)业务指引。

招商银行驻深圳的高级分析师刘东亮表示,拥有CDS是很好的事情,因为迄今为止,国内市场还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对冲工具。市场对这种工具的需求很高,如果政府允许交易这种工具,救助许多陷入困境企业的压力将减小。

民生证券管清友、李奇霖等分析师也曾表示,“打破刚兑”正在加速推进,市场非常需要风险分散工具,只要工具缺陷不再,CDS将会迎来快速发展。

潜在风险

当然,看问题不要那么简单。去年股市、人民币先后出现问题,然后到今年的债市问题暴露,这些绝非是巧合。危机的传到机制“股市、汇市、债市”,股市受挫只是皮外伤,而债市出问题便是伤筋动骨了。

随着经济和金融体系传导不断深化,隐患相互共振,投资者有必要理解系统性风险,这也是看懂中国经济形势的关键。

翻页是华尔街情报摘自英国金融时报的一篇报道,以供读者参考

《如何理解中国经济系统性风险?》

作者: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胡志鹏

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和标普近期相继下调了中国的主权评级展望,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财政部的强烈反驳。市场的担忧究竟有没有道理?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中国经济的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理解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关键。

去年8月至今年1月恐慌性换汇背后,不仅是贬值预期作祟,中国的主权风险溢价飙升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正是后者,导致中国经济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大幅滑坡,加剧了资本流出。虽然近两个月市场情绪好转、风险偏好回暖,但以CDS(Credit Default Swap, 信用违约互换)衡量的中国主权风险溢价仍迟迟未能回落至去年8月汇改前的水平。市场定价短期内难免受情绪干扰,但在较长时间维度下自有其内在逻辑。

在笔者看来,随着经济和金融体系内在联系日趋紧密、传导不断深化,中国经济积累至今的各种局部失衡和隐患,日益演变为一个相互强化的正反馈机制:

首先,作为经济运行核心的企业部门已坠入“债务-通缩”陷阱。按笔者估算,过去5年间,以国有企业为代表、包含地方融资平台在内的企业部门债务余额大幅扩张了120%。其债务率(债务/GDP)急速膨胀了40个百分点左右,远超其他主要经济体。与此同时,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却连续4年下跌,而GDP平减指数也在去年陷入通缩。通缩造成实际利率居高不下,推高了债务负担。二者转而抑制总需求、加剧通缩。这导致名义GDP增速在短短5年内急剧下滑了12个百分点(其中工业部门名义GDP增速更是由5年前的20%多大幅滑坡至-0.4%),进一步推高债务率、形成恶性循环。

其次,企业部门景气恶化激化了其他领域的矛盾和隐患:(1)银行体系坏账压力剧增。不良贷款和关注类贷款余额过去一年便大幅增加了41%;(2)实体经济回报率低迷、流动性充裕的背景下,资产价格泡沫(如股市、一线城市房价等)此起彼伏,不断冲击金融体系稳定;(3)资本外流和贬值压力难以消退。

最后,上述各隐患相互共振,通过资金、信心和预期等渠道反过来抑制实体经济,进一步加剧了经济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与此同时,监管部门缺乏协调的被动应对更是火上浇油。

由此,整个系统加速滑向动态不稳定的路径。正反馈机制是理解这一局面的关键。片面关注其中的某一些问题、而忽略各因素间相互强化的内在联系,都会失之偏颇。

这一困局背后固然有周期性因素的影响,如房地产调整、外需不振。但追根溯源,维稳导向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僵化,使得经济无法实现必要的调整和出清。这导致周期性疲弱不断固化为结构性顽疾,最终催生出以上恶性循环。

为稳定公众预期,监管层往往强调以“动态和发展”的眼光看待中国经济、强调基本面的诸多有利因素,如高储蓄率、殷实的财政政策空间、高达3万亿美元的外储、中高速的经济增长、相对稳健的服务业等等。遗憾的是,恰恰是在“动态和发展”的视角下,这些因素彼此间并未形成正循环,从而导致其中的个体不断被消耗。这显然无法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护城河”。

令人担忧的是,市场、学界和决策圈对于如何破局仍莫衷一是。我们时常能听到对某单一政策选项的大力提倡,如松绑房地产、发展股权融资等等。但对于当前这一非稳态路径上的复杂系统而言,不仅“帕累托改进”式的政策选项不复存在,局部、序贯的最优解也未必能实现全局和动态最优。事实上,任何“单兵突进”的政策措施都可能适得其反。

过去一年的汇改和股市便是例证。汇改的初衷无可厚非,以更有弹性的汇率来缓释系统的压力十分必要。但在结构性改革停滞不前、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摇摇欲坠的背景下,冒进的汇改反而成为了系统性风险的“风暴眼”。新一轮牛市曾被寄望为盘活全局的一步好棋。然而在市场制度建设滞后、宏观审慎监管缺位、实体经济尚未有效企稳的情况下,股市非但未能成为改革的催化剂,反而成为过剩流动性竞相追逐的泡沫。其破灭更是直接导致系统性风险升级。

眼下政策刺激推动的房地产复苏,其实也面临殊途同归的危险。作为内需的最大引擎,房地产回暖在短期内固然能缓和工业领域通缩、化解产能过剩、降低经济硬着陆的风险。但与此同时, 它也可能导致一线城市房价泡沫化、经常账户顺差收缩、信贷持续错配、供给侧转型和重组延后等。这把“双刃剑”究竟是化解、还是进一步积聚了中国经济的风险隐患?答案恐怕并不乐观。同理,发展股本融资确实能够一举多得,但如果没有建立真正市场化、顺畅的退出和出清机制,一样会重蹈企业在软约束下丧失活力的覆辙,同时会催生寻租、局部泡沫化等新的风险点。

面对空前复杂的局面,需要在动态、系统化的思路下找寻应对之策。中国经济当前迫切需要的是一揽子协调、有序推进的政策组合拳:(1)由市场主导、旨在打破刚性兑付的供给侧重组应果断先行;(2)结构性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需有实质性突破;(3)总需求管理(如货币宽松、房地产刺激等)可以殿后托底,但不宜过度超前,而且应当由助推经济转型的财政措施主导。

政策应对的关键是直面体制要害、打破维稳的桎梏。在不存在“帕累托改进”选项的情况下,一味兼顾多重目标只会裹足不前。重组和出清不可能兵不血刃,痛苦的调整是破旧立新的必然代价。维稳导向下的隔靴搔痒,抑或是缺乏协调的政策冒进,不仅徒劳无功,还会虚耗所剩不多的腾挪空间。这些都会积累起后续更大幅度调整的压力。

因此,系统性风险绝不仅仅是通俗意义上的增速高低或结构失衡。其真正内涵是:(1)各种矛盾和隐患相互共振,形成正反馈机制;(2)政策应对在客观上面临难度,而决策层的主观认识也容易偏离现实需要。两者相互作用下,经济金融体系加速驶离稳态。

正视问题是有效应对的第一步。对系统性风险过于简单的理解不但无助于找寻最有效的应对之策,也无法真正平息市场担忧,甚至可能催生政策失误、成为风险的催化剂。鉴于此,市场有理由保持警惕。

中国版CDS交易规则正式发布新闻稿

中国交易商协会官网消息,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作用,丰富市场参与者风险管理手段,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交易商协会于2016年9月23日发布修订后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等四份产品指引。

同时,为降低市场参与者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的文件起草沟通成本,提高交易达成效率,交易商协会还同步发布了《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年版)》(以下简称《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

2010年10月,交易商协会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组织起草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两项产品,填补了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空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推出后,协会不断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市场发展。近期,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措施的深入落实推进,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事件逐渐增多,市场参与者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协会按照“推产品、降门槛、简流程、调框架”的总体工作思路,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组织市场成员成立工作组,对协会2010年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

修订完成后的《业务规则》包括七章三十九条,分别包括总则、参与者、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交易清算、凭证类产品的创设备案、信息披露及报备、风险控制与管理、附则等章节。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的产品指引,明确具体产品的管理要求。

一是“推产品”,在原有的两项产品基础上,推出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两项新产品。信用违约互换是盯住参考实体相关债务的信用风险,由卖方为买方提供风险损失保护的双边合约;信用联结票据是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违约互换产品,投资者购买信用联结票据,在未发生信用事件时取得本金的利息和信用违约互换保费的双重收益,在发生信用事件时用认购的本金向发行主体进行担保赔付。

二是“降门槛”,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市场进入门槛。《业务规则》将原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参与者的资质门槛要求调整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两类,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等。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

三是“简流程”,保留凭证类产品的资质要求,同时简化创设流程。《业务规则》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信用联结票据等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保留原有创设机构的相关要求,同时简化创设流程,取消专家会议制度,由创设机构自主创设产品,协会对创设产品的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后,由投资者自行认购并在二级市场交易流通。

四是“调框架”,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管理“大规则+子指引”的伞形框架。将原“指引”名称修订为“规则”,沿用原指引的章节设置,明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大的管理框架,再以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联结票据等每个产品发布子指引的方式明确具体产品的规则要求。

此次起草的《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共分为七章六十五条,包括通用术语、与信用事件有关的术语、与结算有关的术语、现金结算、实物结算、拍卖结算机制和信用衍生产品事项决定机制等章节,并在附件中纳入了交易需发送和签署的文件模板,供市场成员达成交易时引用,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此次修订的《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由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两部分组成:一是基本术语,其对交易的基本要素通过简练的语言进行定义描述,方便市场机构阅读使用;二是适用规则,对基本术语相应条款的适用规则进行详细解读,采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供交易专家及法律专家使用。通过文本结构的改变,兼顾了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法律文本的可读性与严谨性,有利于市场成员的理解应用。

此次《业务规则》的修订发布和相关创新产品的推出,对于丰富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完善信用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投资者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和对冲工具,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二是有助于完善信用风险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市场信用定价水平。三是促进市场参与者主动管理信用风险,提高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能力。四是实现信用风险的合理配置,维护宏观经济金融稳定。

交易商协会自成立以来,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不断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和制度规范。此次《业务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发布,是顺应市场内在需求、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的有益探索,也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市场约束机制、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和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重要举措。今后交易商协会将继续组织市场成员,不断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产品机制,为推动我国银行间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以下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全文

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发展,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0.00% 资金 研报]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基础上修订形成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3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

第三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和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第四条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参与者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签署由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或其根据某一类别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制定发布的交易协议特别版本。

第六条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将根据本规则相关条款审议并决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参与者

第七条参与者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或一般交易商。其中,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等。

境外机构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的相关要求,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八条参与者应在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前,加入交易商协会成为会员,并将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交易商协会备案。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业务授权与分工、交易执行与管理、风险测算与监控、信用事件触发后的处置、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需要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报价商制度,并定期进行市场化评价。

第三章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交易清算

第十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为参考实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债务范围为债券、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

第十一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为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

第十二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通过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通过电话、传真以及经纪撮合等其他方式达成。

第十三条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登记托管由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登记托管系统进行。

第十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中参与主体、合约要素适合进行集中清算的,应提交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清算系统进行集中清算;不适合进行集中清算的,其清算和结算可由交易双方自行进行。

第四章凭证类产品的创设备案

第十五条具备一定条件的核心交易商经专业委员会备案认可,可成为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设机构(简称创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市场需求建立创设机构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实行创设备案制度。创设机构创设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创设备案文件:

(一)创设说明书;

(二)创设凭证的拟披露文件;

(三)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对创设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在受理创设备案文件十个工作日的期限内,未向创设机构进行反馈的,视为对创设备案文件的形式完备性无异议。对于形式不完备的创设备案文件,创设机构应在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反馈通知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未及时补正的,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将停止受理并退回相关文件。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不对此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十八条创设机构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披露创设说明书、创设披露文件。

第十九条创设机构应在创设披露文件发布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完成销售工作,并于资金收讫完成当日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创设机构应在完成登记手续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将有关创设结果报送交易商协会,并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披露。

第二十一条创设机构应在登记当日向交易流通场所提供相关要素信息。经创设完成的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完成登记手续后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银行间市场转让流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报备

第二十二条参与者应对披露和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时,应及时向交易对手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必要信息,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欺诈或误导交易对手。

第二十四条当创设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履约行为的重大事项时,创设机构应于下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向市场披露。

第二十五条在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存续期内,创设机构应按照创设披露文件的相关约定,在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持续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评级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核心交易商应于交易达成后的次一工作日12:00前,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情况送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清算、结算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将当日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运行情况送交易商协会。

第二十八条交易商协会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统计数据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交易商协会定期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管理

第三十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明确信用事件发生时的结算条件和方式。结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结算、现金结算和拍卖结算。

第三十一条参与者不得开展以其自身债务为标的债务或以自身为参考实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开展以关联方债务为标的债务或关联方为参考实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应予以披露,并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存续期按季度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家核心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0%。任何一家一般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相关产品规模或净资产的100%。专业委员会可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发展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比例数值。

第三十三条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手段操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价格。

第三十四条参与者不得利用内幕消息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应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制度或措施防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内幕交易。

第三十五条当交易双方就信用事件存在争议时,可提请专业委员会出具相关意见。

第三十六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按照有关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送达交易商协会。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参与者,交易商协会根据有关自律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发布《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的公告

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3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属于一种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三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应在以下风险控制指标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

(一)任何一家参与者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

(二)任何一家参与者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买入和卖出余额按照各期限未到期余额加总计算。

第四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发布《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的公告

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月9月23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属于一种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三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应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实行创设备案制度。

第五条参与者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简称凭证创设机构):

(一)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

(三)建立完备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有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具备上述条件的参与者经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认可备案,可成为凭证创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凭证创设机构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第六条凭证创设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创设备案文件:

(一)创设说明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考实体、标的债务、名义本金、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结算方式等;

(二)创设凭证的拟披露文件,包括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三)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创设机构可视需要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提供保证金等履约保障机制。

第八条创设机构可买入自身创设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并予以注销。

第九条创设机构应在完成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注销手续后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向市场披露。

第十条参与者应在以下风险控制指标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

(一)任何一家参与者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买入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

(二)任何一家参与者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

(三)针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总规模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500%。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规模按照各期限未到期余额加总计算。

第十一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发布《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的公告

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3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用违约互换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属于一种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三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时应确定参考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合伙、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并应根据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等债务确定方法确定受保护的债务范围。在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的债务种类限定于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债务种类的范围。

第四条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交易时确定的信用事件范围至少应包括支付违约、破产。根据参考实体实际信用情况的不同,可纳入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以及债务重组等其他信用事件。

第五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发布《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的公告

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3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用联结票据指由创设机构向投资人创设,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与参考实体信用状况挂钩的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衍生产品,属于一种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三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均可作为投资人认购和转让信用联结票据。

第四条信用联结票据实行创设备案制度。

第五条参与者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简称票据创设机构):

(一)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从事信用联结票据业务的专业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

(三)建立完备的信用联结票据创设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有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具备上述条件的参与者经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认可备案,可成为票据创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需要建立票据创设机构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第六条票据创设机构可直接或通过特定目的实体创设信用联结票据。

第七条票据创设机构创设信用联结票据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创设备案文件:

(一)信用联结票据说明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票面利率、票据总额、参考实体、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结算方式、认购资金投资范围等。在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的债务种类限定于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债务种类的范围;

(二)创设信用联结票据的拟披露文件,包括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三)信用联结票据的投资风险说明书;

(四)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发布《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年版)》的公告

为规范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场外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年版)》,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供市场参与者在开展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过程中使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隆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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