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诉三星侵犯专利案一审胜诉:三星被判停止侵权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8-01-11 12:04

【观察者网综合报道】据央视新闻1月11日上午消息,华为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公开宣判,华为胜诉。法院认定三星构成侵权,判定立即停止侵权,禁止以制造、销售、允诺销售等方式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庭审现场  央视新闻视频截图

华为为保护自己的无线通信发明专利,曾于2016年5月分别在美国和中国起诉三星公司。华为诉称,原告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其中,201010137731.2号(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和201110269715.3号(一种无线网络通信装置)发明专利权,为4G标准必要专利。

华为诉称,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原告在与被告方的谈判代表人、也是被告方的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三星则答辩称,其没有实施华为指控其专利侵权的行为,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而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涉及两大问题,一是FRAND问题,二是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关于FRAND问题,涉及双方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对于许可协议无法达成,原告与三星谁存在过错的问题。关于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涉及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专利是否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以及被告方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等问题。

法院最终宣布,三星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形式,侵害华为专利权的行为,驳回华为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1000元由三星方面负担。如不服判决,三星方面可依法上诉。

法庭审理认为,三星在我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华为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因此,在华为取得两项发明专利权以后,三星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原告的两项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而华为寻求谈判和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星一直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三星和华为通讯领域的标准专利实力相当,但许可给华为的授权使用费是华为许可给三星的三倍,此判决之后双方可继续进行谈判。

据证券日报整理,2016年5月25日,华为率先以专利侵权状告三星,对外宣布正式在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韩国三星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华为官方当时表示,三星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华为的知识产权,并在众多国家销售其产品且相关专利数量多,所以华为愿意在全球范围内解决纠纷。随后,三星同样以10件专利涉嫌侵权起诉华为。

2016年6月27日,华为再度将三星等公司诉至泉州中院,索赔8050万元。随后不到一个月,2016年7月22日,三星将华为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金额1.61亿元,两倍于华为的索赔额。与此同时,华为也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三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此前,就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院经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一、驳回三星的上诉请求;二、共计23款三星手机被判禁产、禁售;三、维持包括赔偿华为8050万元侵权赔偿款等多项一审判决内容。

华为三星专利之争时间线  图源:新浪司法

责任编辑:陆雨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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