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在上海属无证经营?约谈过多次已顶格罚款8次

来源:澎湃新闻

2018-04-05 10:50

据澎湃新闻4月5日报道,近日,在上海网约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中,滴滴、美团各被罚款十万元。

这是“美团打车”在上海上线运营后,收到的第一张罚单。但对滴滴来讲,这样的处罚并不陌生。4月4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获悉,从2015年至今,滴滴因非法客运已经“领”到8张顶格(十万)行政处罚罚单

随着滴滴、美团的“价格战”,双方抢占市场份额的同时,非法客运的情况日益严重。据上海交通执法部门统计,仅3月21日至4月2日,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全市交通执法部门累计查处利用网约平台从事非法客运案件211件,其中“滴滴”平台148件,“美团打车”平台63件。

而除了不规范竞争,双方在网络上公开“喊话”,指出对方的“问题”。滴滴方面认为,美团故意吸引大量外牌车辆来沪,未做司机安全审核工作;美团方面更是直接指出,滴滴在上海属于“无证经营”。

这一消息立即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不少网友关注,滴滴在上海是否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如果“无证经营”,交通执法部门对其有何处罚?为何效果甚微?

针对上述疑问,4月4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对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马斐进行了专访。马斐表示,截至目前,“滴滴”平台企业确实尚未获得由上海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网约车经营许可,主要原因是有部分车辆以及驾驶员是不符合现有规定的。为此,交通管理部门曾多次约谈滴滴,而从2015年至今,滴滴已经因非法客运被顶格罚款(10万元)8次。

上海网约车平台名录中并无滴滴

约谈过多次,已顶格罚款8次

据马斐介绍,2015年,当时全国范围内还没有针对网约车平台的相关规定,作为一个尝试性举措,上海市交通委向滴滴颁发了“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资格许可”,这成为国内首张专车平台的资质许可证。不过,这张资质证书有效期只有一年,到2016年自动到期,且不再延续。

2016年,国家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2月21日,上海市正式颁布《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当年12月26日起,上海市、区两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开始正式受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截至目前,已先后有12家平台企业获得了上海网约车的经营许可。但是,这12家企业并不包括原先已经有一定知名度的滴滴和易到。

“应该说,滴滴在申请经营许可的过程中,也是按照一定的流程规定,递交了相关材料。但是,一直没有通过,其中有一个主要原因。”马斐告诉记者,根据有关规定,需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实施三项许可。事实上,在上海出台《若干规定》前,滴滴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的网约车业务,有部分车辆以及驾驶员是不符合现有规定的,因此,需要将平台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以及人员进行清理。“我们将根据清理的情况,对其经营许可的授予做进一步决定。”他透露说,为此,交通管理部门曾多次约谈滴滴,而从2015年至今,滴滴已经因非法客运被罚款8次,且每次都是顶格罚款,金额十万元。

现有处罚措施不足以震慑“企业大佬”

那么,上述处罚的效果如何?

“可以说,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每次都积极配合,接受处罚,也及时交罚款,但之后关于平台的整改就没有下文了。”马斐说,上海交通执法部门对滴滴开出的行政处罚,均依据2014年的政府令《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对“为不具备营运资格的驾驶员或者车辆提供召车信息服务的”网约平台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马斐介绍,《若干规定》里的最高处罚金额是3万,目前也没有停业整顿的相关处罚措施。“但是,这几年我们也发现,即使已经顶格罚款,这样的处罚仍然不足以震慑,防止乱象的出现。当然,网约车是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他认为,目前,管理部门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如滴滴这类互联网平台企业,所走的经营模式,以及发展方式,与传统企业有较大区别,单纯依靠地方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以及现有的行业法规,很难起到有效的管理作用。因此,管理方式也亟需更新。

“网约车模式很好,2015年颁发第一张证的时候,我们就是依法合规鼓励创新,但是,法规目前已经有了如此明确的规定,相关企业还是不遵守,不执行,这对政府管理部门的传统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马斐说。

早在《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时,驾驶员户籍、车辆车籍便成为公众意见反馈比较集中的点,正式颁布时,上海仍然坚持“上海人、上海车”。但法规颁布至今一年多,网约车平台企业仍在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和人员从事非法客运活动,有关“马甲车”“刷单”的投诉屡见不鲜。

“交通领域涉及到公共安全,特别是客运行业,现有的互联网管理办法有所局限。网约车平台企业不仅仅提供信息,他们已直接参与经营了,并从中盈利。参与了车辆的调配,就和一般查询功能的网站有所区别。” 马斐表示,目前,国家层面对于互联网企业管理的法规主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互联网交通出行领域直接组织具体经营活动的平台企业缺乏针对性,较难适用。

在马斐看来,依据现有的法规,针对平台企业的特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形成合力,建立多部门参与实施的综合监管机制。“必须强化互联网交通出行领域的源头监管,落实平台企业的管理主体责任。”他建议,同时,加快建立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可以适当采取下架应用程序,暂停或关闭其app在相关服务区域的服务等制约措施。”

责任编辑:吴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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