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产于美、加、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再调查

来源:商务部网站

2018-04-20 09:49

据商务部网站20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17年8月2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通过再调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加拿大诉中国浆粕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裁决,调查机关对原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他已知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再调查。根据再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再调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再调查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在原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进口浆粕的倾销行为导致中国国内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18号公告内容实施反倾销措施。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再调查裁决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措施再调查的裁定

2014年4月4日,商务部(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18号公告,裁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浆粕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浆粕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期限为期5年。

2015年2月12日,加拿大就浆粕产品反倾销案(以下称DS483案)最终措施启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2017年5月22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中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专家组报告。本案执行期为11个月,自争端裁决报告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DS483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17年8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通过再调查执行专家组的裁决。再调查的调查范围、被调查产品范围和调查期与原审调查一致。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裁决,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部分已知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再调查。根据再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启动再调查公告。

2017年8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浆粕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再调查。同日,调查机关就再调查相关事宜通知了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和本案的相关利害关系方,公告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公布,告知有关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和商务部网站查阅再调查相关信息。

(二)接收利害关系方补充提交的材料。

2018年1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国内浆粕产业提交的《浆粕反倾销再调查案国内产业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保密文本)。3月2日,应调查机关要求,国内产业补充提交了上述文件的公开文本及相关附件的非保密摘要。调查机关及时将公开版及相关附件的非保密摘要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3月26日,加拿大政府提交评论意见,认为调查机关原审和再调查事实与专家组裁决相符,希望调查机关再调查能够得出符合争端裁决的结果,即终止原反倾销措施。

(三)现场走访下游用户。

根据原审国内产业和应诉公司答卷数据,并征求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意见,调查机关走访了既从国内产业也从涉案国采购浆粕产品的主要下游用户,了解下游用户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以及其他因素对浆粕价格影响等方面的信息。走访后,调查机关制作了走访记录和非保密摘要。调查机关将非保密摘要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调查机关还请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协助通知其他相关下游用户,如其他下游用户愿意提供相关信息,请其及时与调查机关联系。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下游用户提交信息和评论意见。

(四)裁决前信息披露。

2018年3月26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再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截止评论截止日,未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一)原审裁定。

1.关于计算方法的说明。

(1)调查期内价格影响分析的时间基数。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在一年之中波动较大,以半年度价格为基础,可以更加准确地进行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的价格影响分析。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半年度数据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2)关于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的分析。

通过对木、棉、竹三种浆粕产品的行业和企业标准进行对比,调查机关认定,木、棉、竹三种浆粕产品在基本物理特性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别,在主要技术指标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别,例如一等品的木、棉和竹浆粕甲种纤维素含量均在92%以上,灰分均小于0.10%,白度均在75%以上。三者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基本相同,生产企业只需少量投资,经过简单的工艺调整,就可以用现有设备转换生产不同原材料的浆粕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外观上三者基本相同,包装均为牛皮纸铁丝打捆包装。用途基本相同,具有较高的竞争性和替代性。下游企业提交的评论意见显示,木、棉、竹浆粕作为生产粘胶纤维的原料可以相互替代使用,生产的产品质量相同。此外三者销售范围基本相同,销售价格互相影响。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决定以倾销进口产品加权平均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为基础进行价格影响分析。

(3)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显示,大部分倾销进口产品的国内进口商同时为下游生产企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机关在倾销进口产品价格(CIF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国内进口商的进口港杂费、报关费、商检费等其他费用,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由于国内进口商提交的所有相关费用说明显示不同海关之间的各项费用标准无实质差别,因此,调查机关将本案国内进口商提交的所有相关费用的均值作为计算国内进口商的进口港杂费、报关费、商检费等其他费用的依据。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即出厂价,不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其他税费。

2.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2010上半年为8819.96元/吨;2010年下半年为10050.44元/吨,比2010年上半年上升13.95%;2011年上半年为13040.55元/吨,比2010年下半年上升29.75%,处于调查期内的最高点;2011年下半年为12313.21元/吨,比2011年上半年下降5.58%;2012年上半年为7877.85元/吨,比2011年下半年下降36.02%;2012年下半年为7024.13元/吨,比2012年上半年下降10.84%,处于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

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和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0上半年为10037.87元/吨;2010年下半年为10926.06元/吨,比2010年上半年上升8.85%;2011年上半年为11767.68元/吨,比2010年下半年上升7.70%,处于调查期内的最高点;2011年下半年为9534.11元/吨,比2011年上半年下降18.98%;2012年上半年为7202.34元/吨,比2011年下半年下降24.46%;2012年下半年为6192.68元/吨,比2012年上半年下降14.02%,处于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呈总体上升趋势,2010年上半年为18.00%;2010年下半年为21.36%,比2010年上半年上升3.36个百分点;2011年上半年为17.54%,比2010年下半年下降3.82个百分点;2011年下半年为18.64%,比2011年上半年上升1.1个百分点;2012年上半年为26.71%,比2011年下半年上升8.07个百分点;2012年下半年为25.73%,比2012年上半年下降0.98个百分点,比调查期初的2010年上半年上升7.73个百分点。

4.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如上所述,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现先上升再下降,总体下降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也呈现先上升再下降,总体下降趋势。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计算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呈总体上升趋势,2010年上半年为20.87万吨;2010年下半年为21.23万吨,比2010年上半年上升1.72%;2011年上半年为19.91万吨,比2010年下半年下降6.22%;2011年下半年为22.00万吨,比2011年上半年上升10.50%;2012年上半年为29.51万吨,比2011年下半年上升34.14%;2012年下半年为31.04万吨,比2012年上半年上升5.18%,比调查期初的2010年上半年上升48.73%。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呈总体上升趋势,2010年上半年为20.53%;2010年下半年为20.88%,比2010年上半年上升0.35个百分点;2011年上半年为18.02%,比2010年下半年下降2.86个百分点;2011年下半年为19.91%,比2011年上半年上升1.89个百分点;2012年上半年为21.45%,比2011年下半年上升1.54个百分点;2012年下半年为22.57%,比2012年上半年上升1.12个百分点,比调查期初的2010年上半年上升2.04个百分点。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呈总体上升趋势,占有一定的国内市场份额,且该份额呈总体上升趋势,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存在一定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比发现,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先升后降,变化趋势保持一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2010年上半年为20.87万吨,2010年下半年为21.23万吨,2011年上半年为19.91万吨,呈总体下降趋势。同期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持续上升趋势,2010年上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为8819.96元/吨,低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10037.87元/吨;2010年下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为10050.44元/吨,低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10926.06元/吨;2011年上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为13040.55元/吨,高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11767.68元/吨。2010年上半年到2011年上半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总体下降,且占据一定国内市场份额,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均呈现相同的上升趋势。

倾销进口产品数量2011年下半年为22.00万吨,2012年上半年为29.51万吨,2012年下半年为31.04万吨,呈持续上升趋势。同期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呈持续下降趋势。2011年下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为12313.21元/吨,2012年上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下降至7877.85元/吨,2012年下半年下降至7024.13元/吨。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在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持续上升,市场份额较2011年上半年持续上升的情况下,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持续下滑,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也出现下滑,由2011年下半年的9534.11元/吨,下降至2012年上半年的7202.34元/吨,2012年下半年下降至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仅为6192.68元/吨。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过程还了解到,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国内需求量,2011年下半年开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获得一定幅度的提升,引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的上升,使2011年下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较2011年上半年上升1.10个百分点。然而,同期倾销进口产品为了获得更多市场份额,开始降低价格,2011年下半年较2011年上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下降5.58%,进而使2011年下半年倾销进口产品市场份额较2011年上半年上升1.89个百分点。虽然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供给量远低于国内需求量,但是受倾销进口产品数量上升和价格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被迫持续降低价格。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多家国内生产者经营分析会议纪要和定价报告等证据显示,2011年下半年以来,国外溶解浆进口价格下降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成交困难,迫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下调价格。由此可见,国内生产者在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定价时,受到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尤其是2012年下半年,倾销进口产品挤占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由26.71%下降至25.73%,丧失的0.98个百分点市场份额全部被倾销进口产品占据。为避免市场份额的进一步下降,2012年下半年,在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较2012年上半年又下降853.72元/吨的情况下,国内产业更大幅度地调低同类产品价格,下降程度达到1009.66元/吨。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由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性能、产品质量、市场区域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两者之间具备竞争性和可替代性,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持续下降,进口数量快速增加,迫使国内产业不得不在价格上与其竞争,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持续快速下降。据此,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二)再调查裁定。

调查机关原审调查认为,由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性能、产品质量、市场区域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两者之间具备竞争性和可替代性,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原审调查中,调查机关采用经过调整的中国海关统计数据。由于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在一年之中波动较大,调查机关以半年度价格为基础。数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数量2011年下半年为22.00万吨,2012年上半年为29.51万吨,2012年下半年为31.04万吨,呈持续上升趋势。同期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呈持续下降趋势。2011年下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为12313.21元/吨,2012年上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下降至7877.85元/吨,2012年下半年下降至7024.13元/吨。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在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持续上升,市场份额较2011年上半年持续上升的情况下,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持续下滑,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也出现下滑,由2011年下半年的9534.11元/吨,下降至2012年上半年的7202.34元/吨,2012年下半年下降至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仅为6192.68元/吨。据此,调查机关认为,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持续下降,进口数量快速增加,迫使国内产业不得不在价格上与其竞争,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持续快速下降。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1、再调查使用数据来源。

原审调查中,调查机关采用海关统计数据并以半年度价格为基础分析了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之间的关系。再调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原审数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差由2011年第二季度最高点的29%缩小至2012年第一季度最低点9%,倾销进口产品会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产生压低作用。再调查中,为执行专家组的裁决,进一步分析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之间的相关性和联动性,调查机关需要更加详细的销售数量和价格方面的信息,因此,调出机关考察了应诉公司的答卷信息。

原审调查中,提交损害答卷的有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美国瑞安功能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美国惠好公司和美国的沃伦公司,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加拿大天柏公司、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提交倾销答卷的有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美国瑞安功能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加拿大AV Nackawic Inc.、加拿大AV Cell Inc.公司、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上述生产企业为涉案国主要生产企业,其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涉案国对中国出口的绝大部分,提交的数据具有代表性,提交的数据整体趋势和海关统计数据基本一致,但其出口数量和价格更能反映实际交易情况。损害答卷中,上述企业分季度报告了对中国出口数据。在倾销答卷中,上述企业报告了倾销调查期逐笔数据和销售客户,因此更有助于分析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关系。据此,再调查中,调查机关为进一步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采用了上述生产企业所提交的信息。

2、倾销调查期涉案企业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原审调查中,调查机关考察了损害调查期后半期,特别是倾销调查期的情况。调查机关认为,再调查中,为进一步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调出机关需要详细分析涉案企业在倾销调查期的倾销行为,并由此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涉案企业数据显示,2011年涉案国企业对中国出口浆粕数量约35万吨,2012年对中国倾销出口数量约63.9万吨,2012年比2011年对中国出口增加28.8万吨,增长82%。同期国内浆粕产品需求量增长24.47%,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增长58.6%。2011年和2012年涉案企业对中国出口浆粕产品数量占中国浆粕需求量比例即涉案企业出口数量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15.8%和23.2%,增长7.4个百分点。2011年和2012年涉案企业对中国出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量比例分别为59.2%和65.3%,增长6.1个百分点。涉案企业对中国倾销产品平均价格由2011年的1689美元/吨下降至2012年的1047美元/吨,降幅达38%。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由2011年10588元(人民币)/吨下降到2012年6707元/吨,下降36.7%。为进一步了解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调查机关调查了各涉案国家和涉案企业的具体情况。

(1)美国。

根据对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美国涉案公司填报的出口至中国非被调查产品数据的分析,2011年至2012年,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数量剧增,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11万吨。

根据美国涉案企业数据显示,2011至2012年,美国主要生产商和出口商对中国出口产品数量剧增。特别是2012年比上年增加了7.2万吨,增长117.2%,企业出口产品价格下降28%。美国涉案企业出口产品占中国国内消费量的比例,即市场份额,由2.8%上升至4.8%,增长2个百分点。调查机关发现,2011年至2012年对中国出口的美国生产商主要是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该公司2011年下半年开始生产浆粕并对中国出口,2012年几乎垄断了美国对中国的浆粕出口,具有明显低价倾销抢占中国市场的行为。

该公司2011年中旬才开始生产浆粕,且在美国国内市场几乎没有销售,约85%产品销往中国。2011年下半年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浆粕,约83.3%出口到中国。2012年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浆粕,约87%出口到中国,占美国对中国出口总额的80%以上,占同期中国国内消费量的2%-8%。由此可见,中国市场是该公司主要销售目的地,该公司新投产浆粕产品主要为了对中国出口。该公司称,在对中国出口中,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及客户谈判确定价格。然而,公司对中国存在明显倾销行为,且随着以倾销价格销售,其销售数量和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不断增加。2012年1季度该公司倾销产品价格环比下降18%,同期对中国出口数量环比增长162%。2012年随着中国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在下半年价格跌至【】美元/风干吨左右后,其出口量达到【】万风干吨,比上年同期上涨了26%。4季度价格更是达到最低点,跌破【】美元/风干吨。

调查机关注意到,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约为【】美元/风干吨,对第三国销售价格一直维持在【】美元/风干吨左右,而对中国出口产品价格到2012年2季度已经降至成本以下,较刚进入中国市场价格即2011年3季度下降24.4%,而公司倾销幅度为16.9%。尽管可能存在其他因素的影响,但不可否认公司的倾销行为,特别是较长时间低于成本销售对中国市场价格的影响。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对中国倾销出口产品数量大,增幅快,出口数量占中国需求量一定比例,且在较长时间低于生产成本销售,势必对中国市场供求关系和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还注意到,美国应诉公司声称其生产的溶解浆使用的是美国西部软杉木,具有长纤维特点,可以提高下游粘胶短纤的质量,中国短纤客户愿意高价购买该美国产品。因此,正常情况下美国产品比中国同类产品的价格高。中国下游用户也同意上述说法。然而,美国涉案企业一开始就以倾销的形式参与到与中国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并迫使国内同类产品下调价格。国内产业提供的材料显示,下游用户在谈判时,会以美国产品价格下调为理由,要求国内产业降低价格。为维持销售,国内产业被迫不断下调价格。调查机关走访了国内主要下游用户,从下游用户角度印证了国内产业的上述观点。某国内主要下游用户自美国12月份采购价格比1月份采购价格降低35%,而自国内产业采购价格降幅约21%。自美国采购价格与自国内产业采购价格的价差由1月份的28.7%下降至12月份13.5%,价差最低时达到5%。而该下游用户自美国采购增加,自国内产业采购相应减少。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来自美国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大,增幅快,倾销幅度高,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压低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

(2)加拿大。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和加拿大涉案公司填报的出口至中国非被调查产品数据分析,2011年至2012年,加拿大对中国出口产品数量剧增,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9.6万吨。

调查机关了解到,加拿大主要企业有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加拿大天柏公司、加拿大AV Nackawic Inc.、加拿大AV Cell Inc.公司、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这些企业在本国均没有销售,而中国是加拿大浆粕生产企业最主要销售市场。在原审调查中,调查机关认定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不存在倾销,加拿大天柏公司出口量少,而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和AV Nackawic Inc.、AV Cell Inc.出口量占加拿大对中国总出口量的近90%。因此,再调查中调查机关重点分析了上述三家企业的情况。

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2年,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加拿大天柏公司、加拿大AV Nackawic Inc.、加拿大AV Cell Inc.公司对中国倾销出口数量急剧增长,分别为12万吨和24万吨,占同期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5.4%和8.8%。2012年,加拿大生产企业对中国实施倾销行为,出口价格由2011年的1689美元/吨降至1043美元/吨,下降38.3%。2012年加拿大平均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在价格下降的同时,加拿大生产企业对中国出口数量比上年增长101.5%,中国市场份额比上年增加3.4个百分点。

调查机关进一步分析了加拿大主要生产企业倾销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为新投产的浆粕生产企业。该公司2012年开始生产和出口浆粕产品,产能约为【】万吨,当年产量就达到【】万吨,出口【】万吨,其中销售到中国市场占其销售量的92%,占加拿大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总量的35%-55%,占中国国内需求量的2%-8%。原审调查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倾销幅度为13%。该公司在2012年短短一年的时间内销售到中国市场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大,其倾销行为足以对中国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形成显著影响。

调查机关发现,倾销调查期,该公司成本约【】美元/吨,对中国平均出口销售价格为【】美元/吨,不但明显存在低于生产成本销售的情形,也低于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还低于其他北美涉案国出口企业价格,具有明显抢占市场的意图。自2012年下半年,该公司价格显著下降,对中国出口数量环比增长28.6%。特别4季度价格降到最低点,对中国出口数量环比增长31.8%。

原审调查时,各利害关系方反映,北美地区所生产的溶解浆使用的是软木,具有长纤维特点,可以提高下游粘胶短纤的质量,中国短纤客户愿意高价购买该美国产品。因此,正常情况下北美产品比中国同类产品的价格高。中国下游用户也同意上述说法。调查机关从国内产业了解到,由于来自加拿大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下降,导致国内生产企业被迫不断下调价格。调查机关走访了国内主要下游用户,从下游用户角度印证了国内产业的上述观点。

再调查中,调查机关走访了下游主要客户。调查机关了解到,该下游客户2010至2012年期间从国内产业采购的浆粕大部分在2012年前采购的。而由于加拿大公司低价倾销行为,2012年该用户大部分原材料都来自从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采购的浆粕。中国国内产业因为该公司倾销行为失去这部分市场份额。

调查机关还考察了加拿大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 Inc.公司的情况。这两家关联公司2012年倾销出口数量比上年增长46%,比2010年增长136%,占同期中国消费量的比例增长近1.6个百分点。原审调查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倾销幅度为13%。该公司销售价格从2011年的【】美元/吨下降到2012年的【】美元/吨,下降【】美元/吨,降幅约40%。这一价格也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调查机关从某主要下游用户了解到,该用户2012年从加拿大AV公司采购了【】万吨。之所以采购,是考虑到该公司报价较低,因此临时增加采购量,这导致从国内产业采购量相应减少。此外,该用户也表示,作为下游用户采购时会考虑质量和价格因素,同时也会将加拿大的价格作为其与国内产业谈判的筹码。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来自加拿大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大,增幅快,倾销幅度高,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压低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

(3)巴西。

调查机关了解到,2012年,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是巴西唯一一家对中国出口浆粕产品的生产企业。该公司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大部分产品出口至中国。2011年和2012年,该公司对中国倾销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增长显著,增加约9万吨,同比增长55.3%。该公司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增长近2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该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出口被调查产品至中国的价格高于出口至第三国的价格。然而2012年该公司出口至中国被调查产品价格显著下降,低于出口至第三国价格约【】美元/空干公吨,由此导致销售数量发生了显著变化。2012年对中国销售数量增加了9.4万空干公吨,远高于对第三国出口销售数量。公司通过倾销增加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数量。

原审调查认定公司倾销幅度为6.6%。2012年该公司价格不断下降,由【】美元/空干公吨下降到最低【】美元/空干公吨。国内产业称,尽管该公司以【】美元/空干公吨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不多,但在2012年下半年市场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如此低的价格给中国国内市场带来恐慌情绪,严重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此外,调查机关发现,2012年该公司有三个季度出口价格低于同期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这三个季度销售占公司全年销售的78.5%。

调查机关从国内产业了解到,由于来自巴西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导致国内产业被迫不断下调价格。此外,调查机关也从该公司主要下游用户了解到,该下游用户2012年从该公司采购【】万吨。之所以采购,是考虑到该公司给出的价格低,因此临时多采购了一些。这导致从国内产业采购量相应减少。此外,该用户也表示,作为下游用户采购时会考虑质量和价格因素,同时也会将巴西的价格作为其与国内产业谈判的筹码。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来自巴西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大,增幅快,倾销幅度高,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压低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

综合以上原审和再调查的分析,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快速增加,价格持续下降,明显具有抢占中国市场的意图和行为,迫使国内产业不得不在价格上与其竞争,导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持续快速下降。据此,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三、因果关系认定

(一)原审裁定。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总体大幅增长,调查期末比调查期初增长43.82%。进口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倾销进口产品在国内浆粕总进口数量中始终保持较高比例,2010年为49.32%,2011年为42.77%,2012年为43.96%。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呈总体上升趋势,2010年为20.70%,2011年为18.96%,2012年为22.01 %。

2010年上半年至2010年下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且二者价格呈上升趋势。2011年上半年二者价格均升至调查期内最高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高1272.87元/吨。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持续下降,进口数量快速增加,迫使国内产业不得不在价格上与其竞争,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持续快速下降,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2011年至201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虽在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方面均呈快速增长趋势,但受倾销进口产品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导致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下降,市场份额低迷,开工率始终不足,期末库存持续上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不断萎缩,生产经营状况持续恶化。

在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加、市场份额总体上升和价格压低的冲击下,国内产业虽然产能、产量、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均呈增长趋势,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呈持续快速下降趋势,2011年下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下降18.98%,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下半年下降24.46%,2012年下半年比2012年上半年下降14.0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调查期内最低点的2012年下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的价格下降了47.38%。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持续下降导致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净流出,且流出增速极快。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程度基本大于单位销售成本的下降程度,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水平快速下降。受倾销进口产品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被迫大幅度下调价格,盈利能力大幅度萎缩,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急剧下降。201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指标均降至调查期内最低水平,且均为负值,国内产业严重亏损。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始终不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扩展计划也受到影响而被搁置。

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证据,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再调查裁定。

如前所述,2012年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快速增加,价格持续下降,具有明显抢占中国市场的意图和行为,在事实上也抢占了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迫使国内产业不得不在价格上与其竞争。受倾销进口产品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导致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下降,市场份额低迷,开工率始终不足,期末库存持续上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不断萎缩,生产经营状况持续恶化。201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指标均降至调查期内最低水平,且均为负值,国内产业严重亏损。调查机关在原审实地核查过程中注意到,国内答卷企业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停产减产现象,部分企业目前只能变卖资产维持运营,并有企业已经倒闭。综合原审和再调查事实和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四、其他因素分析

(一)关于棉花和粘胶纤维价格影响问题。

1、关于棉花价格影响的原审裁定。

(1)国外生产者及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公司的《对于浆粕反倾销案实质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评论意见》和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的《关于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的评论意见》中均提出:在本案调查期上半阶段,棉花的全球性短缺以及历史性的高价造成了中国国内溶解浆粕价格的增长。

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在《关于浆粕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之案件评论意见》中提出:棉花价格的突然大幅上涨导致粘胶短纤和浆粕价格的上升。

新加坡金鹰集团在《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局陈述会书面材料》中提出:以棉为主要原材料的棉浆占中国产业总量的40%至50%,但受到气候、虫灾、国家补贴政策变动、环保难题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棉浆粕的价格不稳定,与此同时,棉浆粕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原材料棉花的价格。

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决>的评论》中提出:用于纺织产业的粘胶短纤是棉纤维的一种近似替代品。因此,粘胶短纤的价格与棉花价格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导致棉浆粕价格与棉花价格具有相关性。

(2)申请人评论意见。

申请人在《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关于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的评论意见》中提出:首先,在中国国内市场,采用中国国内棉花的价格而非全球市场棉花的价格与国内浆粕的价格进行比较更合理。其次,根据中国化纤信息网(CCF)所提供的数据,整个调查期内棉花价格的跌幅要远远小于浆粕价格的跌幅,调查期内浆粕价格的下跌并非主要由于棉花价格的下跌造成的,相反,倾销进口产品倾销行为才是造成国内浆粕价格大幅下跌的真正原因。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首先,调查机关调查了解到,棉纤维是天然纤维素纤维,粘胶纤维是由天然纤维素纤维(木、棉、竹浆粕)制造出的人造纤维。由于粘胶纤维在制造过程中经历过多次物理和化学反应造成纤维素大分子团裂解,利于染色和吸湿。因此,粘胶纤维的吸湿性和染色性能要优于棉纤维,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所以粘胶纤维价格与棉花价格之间不完全存在必然联系。

其次,调查机关还了解到,调查期内,一方面,由于国内棉花进口配额限制[ 调查机关调查了解到,调查期内,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我国棉花进口关税配额量均为89.4万吨。对于配额内的进口棉花,适用1%的进口关税。对于配额外的进口棉花,适用40%进口关税。],相比国内棉纺产业的棉花需求量,国内可用的国外进口棉花数量有限。另一方面,与国际棉价大起大落不同,受国家棉花收购保护价的影响,国内棉花价格相对国际棉价,价格高且较稳定。受此影响,2010年至2012年国内棉花现货年均价为19563元/吨、24269元/吨和19327元/吨,价格先升后降,基本保持不变。而2010年至2012年国内粘胶短纤年均价为20726元/吨、21524元/吨和15442元/吨,呈总体下降趋势;2010年至2012年国内产业棉浆粕年均价为14610元/吨、14639元/吨和8010元/吨,呈总体下降趋势。由此可见,调查期内,棉花价格并不是决定国内粘胶纤维市场价格的主要因素,也不是影响国内产业棉浆粕市场价格的主要因素。

最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不仅仅是棉浆粕,而是包括木浆粕以及竹浆粕在内的所有浆粕产品,且调查期内木、竹浆粕的销售量最高时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销售量的近七成,而棉花并非木、竹浆粕的原材料,棉花价格的变化对木、竹浆粕没有直接影响。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棉花价格不是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主要因素。

2、关于下游粘胶纤维产品价格影响的原审裁定。

(1)国外生产者评论意见。

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在《进口浆粕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中提出:受中国2011年货币紧缩政策、欧债危机和中国及其他亚洲粘胶短纤维生产商在中国市场上日益激烈的竞争因素影响,2011年至2012年下半年粘胶短纤维价格的急剧下降,进而导致国内产业的价格下滑。

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在《关于浆粕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之案件评论意见》中提出:下游粘胶短纤价格下跌是国内溶解浆行业遭受损害的直接原因。

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决>的评论》中提出:粘胶纤维的产能增长导致了粘胶短纤价格下滑,并相应地拉低了浆粕的价格。

(2)申请人评论意见。

申请人在《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关于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的评论意见》中提出:首先,国内粘胶短纤产能扩大导致产量的增加进而导致下游市场对于浆粕的需求持续大幅增长,上游浆粕产品的市场价格应该上涨而不应该下跌才符合正常逻辑。其次,2012年相比2011年,浆粕的价格降幅高于粘胶短纤价格降幅也高达17个百分点以上。可见,调查期内浆粕价格的下跌并非主要由于下游产品粘胶短纤价格的下跌造成。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首先,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和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未提出证据证明下游粘胶纤维价格下滑与国内产业价格下滑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其次,调查期内,粘胶纤维价格虽出现下降,但根据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提交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中的数据显示,2010年粘胶纤维产量为195.55万吨,2011年为212.5万吨,2012年为264.5万吨,呈快速增长趋势,由此引起国内浆粕产品总需求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10年为203.37万吨,2011年为221.00万吨,2012年为275.08万吨。此外,调查机关还了解到,调查期内,虽然国内浆粕产业总产能和总产量均呈持续增长趋势,且总产能与总需求量基本持平,但总产量却始终无法满足总需求量,总产量2010年为132.98万吨,2011年为139.76万吨,2012年为164.15万吨。可见,调查期内,在国内浆粕产业需求旺盛、供不应求的基础上,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理应保持平稳。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下游粘胶纤维产业价格变化不是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的直接原因。

3、再调查裁定。

原审调查中,国外生产者评论意见认为,2010年至2012年,棉花价格的涨跌导致了粘胶纤维和浆粕价格的涨跌。

原审调查中,国内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国化纤信息网(CCF)提供的数据,调查期后期棉花价格跌幅远远小于浆粕价格的跌幅,浆粕价格下跌并非主要由棉花价格下跌造成。2012年较2011年,浆粕价格降幅比粘胶短纤价格降幅高17个百分点以上。因此,调查期后期浆粕价格下跌并非主要是下游产品粘胶短纤价格的下跌造成的。

再调查期间,调查机关走访了部分下游用户,下游用户普遍表示,2010年至2011年,棉花、粘胶纤维和浆粕价格出现了暴涨暴跌情况,是一个非理性的状态,不反映正常市场规律。调查期后半期,开始逐步回归正常市场状态。个别用户认为,调查期内尽管棉花价格与粘胶纤维价格都出现高涨和下跌,但二者不具有直接关联。

调查机关理解国外生产者评论意见主要持两种观点,一是棉花价格影响粘胶纤维价格,并通过粘胶纤维影响了其上游原材料浆粕的价格。二是棉花价格影响棉浆粕价格并通过棉浆粕价格影响浆粕市场价格。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

第一,调查机关注意到,原审调查期,棉花价格先涨后跌,粘胶纤维价格和浆粕价格也先涨后跌。表面证据显示,三个产品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存在相关性。

第二,部分国外涉案企业数据显示,其在本国和对第三国销售价格没有随着国际棉花和粘胶纤维的价格变动而相应变动,如一主要生产企业,2010年至2012年,浆粕出口价格一直呈下降趋势,并没有随着棉花和粘胶纤维价格的涨跌而相应涨跌。特别是在2012年,该企业对第三国销售价格虽然有所下降,但对中国销售价格下降幅度远大于对第三国销售价格下降幅度,对中国销售价格下降幅度是对第三国销售价格下降幅度的2.3倍。另一家企业数据表明,2012年较2011年,对中国出口价格下降了近400美元/吨,但在本国销售和对第三国销售价格则呈上涨趋势,也与国际棉花和粘胶纤维价格变动趋势不一致。

第三,调查机关进一步对中国国内粘胶纤维市场进行了考察。各利害关系方均认为,在2011年下半年开始,棉花、粘胶纤维和浆粕价格缓慢回归到正常市场竞争状态。原审调查中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提交的证据显示,2012年开始,棉花与粘胶纤维、浆粕价格的变化趋势和幅度出现不一致,相关性明显减弱。国内产业和部分下游用户普遍表示,2012年后粘胶纤维价格与棉花价格关联度不大,2012年粘胶纤维价格下降主要是供求关系决定的。自2007年至2011年,粘胶纤维行业产能由125万吨增长至290万吨,年均增速超过30%。2012年尽管粘胶纤维产能增幅显著放缓,但之前的产能开始逐步释放出来,竞争激烈,导致价格下滑。这是2012年中国市场粘胶纤维产品下降的主要原因。

第四,调查机关考察了粘胶纤维价格与浆粕价格之间的关系。浆粕作为粘胶纤维产品的原材料,粘胶纤维价格下降可能会传导至浆粕,对其价格形成压力。部分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表示,在市场竞争激烈,价格下降的形势下,会根据成本核算,尽可能压低原材料采购价格。这势必会加剧上游浆粕产品价格的竞争,使价格在竞争中的敏感度提高。如前所述,涉案国企业2012年实施倾销行为,部分企业不断调低销售价格,甚至低于成本销售,具有明显抢占中国市场的意图。粘胶纤维生产企业也表示会根据倾销企业价格向国内浆粕生产企业施压,促其不断调低价格,由此导致中国市场浆粕价格不断下降。原审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粘胶纤维价格比上年下降了28%,中国国内产业浆粕价格下降了37%。由此可见,中国市场浆粕价格下降有粘胶纤维传导的因素,也是浆粕市场价格本身竞争的结果。2012年涉案企业倾销幅度在6.6%至17.2%之间,出口数量显著增加,抢占中国市场份额,不可否认倾销行为进一步压低了中国浆粕市场价格。

第五,关于棉花价格影响到棉浆粕价格进而通过棉浆粕影响到整个浆粕市场价格的问题,调查机关了解到,棉浆粕的主要原材料是棉短绒,棉短绒占棉花价值比例很小,未有证据显示棉花价格传导至棉短绒,进而影响棉浆粕的价格。中国化纤信息网的数据显示,2012年底与2011年底相比,中国棉花现货价格上涨了0.15%,棉短绒价格下降31%,棉浆粕价格下降24.14%。由此可见,棉花价格与棉短绒价格变化趋势并不完全一致。调查机关还注意到,棉短绒价格的下降可能会降低棉浆粕生产企业的成本,但并不必然会降低棉浆粕的销售价格。原审数据显示,2012年国内产业直接材料成本下降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的下降,但由于浆粕销售价格的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亏损6.2亿元。因此,在国内产业亏损严重,部分企业面临停产减产甚至关闭的情况下,调查机关难以得出上游原材料价格下降导致成本的下降从而导致浆粕价格下降的结论。

综合原审和再审的分析,调查机关认定,棉花和粘胶纤维价格可能会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影响,但这种影响没有打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也没有打破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关于国内产业产能扩大的影响。

1、原审裁定。

(1)国外生产者评论意见。

美国惠好公司在《惠好致商务部的陈述内容》中提出:浆粕的高价格吸引了对中国新产能的投资,截止2011年第二季度,中国国内产能增加几乎导致了市场疲软。

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在《进口浆粕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中提出:调查机关要注意浆粕产能大幅提升对国内产业成本数据的影响,要分离投产期生产对行业绩效数据的影响。

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决>的评论》中提出:国内产能的过度扩张导致了市场的疲软。

(2)申请人评论意见。

申请人在《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关于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的评论意见》中提出:第一,如果没有外来因素的干扰和打压,中国国内产业应该发展得更好而不应受到损害。第二,调查期内,尽管国内新产能进一步增加,然而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不增反减。第三,根据生产企业实际情况,新建产能从投产到正常生产(即投产期)大约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因此,相对较短的投产期,如果对整个调查期存在影响,几乎可以忽略。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首先,调查机关了解到,调查期内国内浆粕产业总产能有一定幅度的扩大,2010年为174万吨,2011年为240万吨,2012年为300万吨。调查机关就产能扩大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了调查。调查期内,国内浆粕产品总需求量2010年为203.37万吨,2011年为221万吨,2012年为275.08万吨,受国内浆粕产品总需求量持续增长的推动,国内浆粕产业扩大了浆粕生产规模,但国内产能的增长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部分产能调查期末才投产,且增长后的产能与国内浆粕产品总需求量基本持平。虽然2011年和2012年国内浆粕产业总产能略高出总需求量,但是在市场需求快速增加的前提下,产能为了及时满足市场需求,增长程度略带超前性是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的。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国内浆粕产业并未出现产能严重过剩的情况。

此外,虽然国内浆粕产业总产能的增长可能对国内浆粕产业有一定的影响,但调查期内国内浆粕产业的总产量却始终远小于国内总需求量,国内浆粕产业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情况并未出现。

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进一步考察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调查机关注意到,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先升后降,总体呈下降趋势。通过分析《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发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2012年单位生产成本较2010年下降了2462.72元/吨,其中直接材料成本下降2597.03元/吨,直接人工成本下降37.12元/吨,燃料和动力成本下降87.99元/吨,仅制造费用成本上升259.42元/吨。可见,原材料成本的下降是引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下降的主要原因。

调查机关同时对国内产业库存量增加明显的情况进行了考虑。通过分析《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注意到,调查期内,尤其是201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量较2011年增加11.80万吨。虽然201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比2011年增加68.78万吨,但201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仅比2011年增加34.46万吨,而201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却比2011年增加32.15万吨。可见,受2012年国内需求量比2011年增加54.08万吨的推动,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扩大而增加的产量,并不是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增加的直接原因。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不能排除调查期内由于产能增加引起的供求关系变化可能对国内浆粕产业造成的影响,但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国内浆粕产业产能扩大的因素足以否定本案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注意到,虽然调查期内被核查企业普遍存在产能扩大的现象,但通过对企业账目数据的核实,调查机关并没有发现因为扩张产能导致产品成本明显上升的现象。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国内浆粕产业新产能投产期的因素足以否定本案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再调查裁定。

第一,调查机关发现,中国化纤信息网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底粘胶纤维全行业总产能已经达到322万吨,在过去5年中年均增速24.95%。行业普遍认为,2012年后中国粘胶纤维生产规模还会进一步增长,从而带动浆粕需求进一步增长。正如原审认定,受国内浆粕产品总需求量持续增长的推动,国内浆粕产业扩大了浆粕生产规模,但国内产能的增长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部分产能调查期末才投产,且增长后的产能与国内浆粕产品总需求量基本持平。虽然2011年和2012年国内浆粕产业总产能略高出总需求量,但是在市场需求快速增加的前提下,产能为了及时满足市场需求,增长程度略带超前性是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的。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国内浆粕产业并未出现产能严重过剩的情况。

第二,根据原审数据, 2012年浆粕需求量为275万吨,国内市场总供给约312万吨,供给超过需求约37万吨,约超过需求量的13%。调查机关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中国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可能会对市场价格造成一定的影响,价格在市场竞争中敏感度更高。但调查机关注意到,涉案国企业在2012年开始实施倾销行为,抢占中国市场,累计增加近29万吨浆粕销售,占中国市场供给增加量的43%。特别是涉案国中新投产企业,为了抢占中国市场,当年将新投产的超过20万吨浆粕短时间内通过倾销价格投放到中国市场,部分企业甚至低于成本销售。由此导致中国市场浆粕价格不断下降,进一步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抢占中国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造成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减少,亏损严重,库存增加等不利状况。

第三,调查期内,尤其是201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量较2011年增加11.80万吨。虽然201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比2011年增加约69万吨,但201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仅比2011年增加34.46万吨,而201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却比2011年增加32.15万吨。可见,受2012年国内需求量比2011年增加54.08万吨的推动,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扩大而增加的产量,并不是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增加的主要原因。

综合原审和再调查,现有证据表明,国内产业产能扩大可能会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和库存造成消极影响,但这种影响没有打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也没有打破本案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关于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影响。

1、原审裁决。

(1)国外生产者评论意见。

美国惠好公司在《惠好致商务部的陈述内容》中提出:一些关键公司没有在本调查范围,即使目前的应诉人被征收反倾销税,这些其他公司的产品也会涌入市场。似乎中国的3家最大进口商被选择参与本调查。但是,一些世界最大的溶解浆生产商并未在这些国家的范围内(南非是除印度尼西亚和瑞典之外最大的国家)。

(2)申请人评论意见。

申请人在《浆粕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发言稿》和《浆粕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关于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的评论意见》中提出:首先,调查期内,对中国国内出口浆粕产品的非被调查国家十分分散,除被调查国家外,对华出口浆粕产品的国家还有印度尼西亚、南非、俄罗斯、瑞典、葡萄牙、西班牙等。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统计,2010年至2012年倾销进口产品的合计进口数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基本保持在60%左右,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国内的出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相对较小。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除美国、加拿大和巴西外,2010年至2012年分别还有19、23和23个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国内出口浆粕产品,包括上述国家或地区进口产品在内的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浆粕产品分别占中国国内浆粕产品总进口量的50.68%、57.23%和56.04%。调查机关注意到,调查期内,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与倾销进口产品差别不大。此外,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向国内浆粕产业及其下游企业了解到,倾销进口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评价普遍好于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调查机关还注意到,调查期内,虽然进口自南非的浆粕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但进口自南非的浆粕产品占中国国内浆粕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较小,调查期内分别为8.5%、9.8%和9.7%。而进口自印度尼西亚和瑞典的浆粕产品进口价格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之间差别不大,且二者占中国国内浆粕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呈下降趋势,来自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浆粕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调查期末比调查期初下降1.2个百分点,来自瑞典的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浆粕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调查期末比调查期初下降3.3个百分点。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对国内浆粕产业的影响不能否定本案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再调查裁定。

调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

第一,调查机关注意到,原审调查显示,2012年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与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差别不大。由于2012年中国市场竞争更加激烈,非倾销进口可能会对中国市场价格造成影响。

第二,调查机关发现,中国下游用户在采购浆粕时,除了价格外还会考虑产品质量和供应稳定程度两个因素。首先,北美产品使用软木为原料,质量好。其次,为与国际粘胶纤维企业竞争,中国主要下游用户为了建立稳定的供货渠道,更愿意采购新投产企业的产品。因此,美国和加拿大新投产企业生产的浆粕,更符合中国下游用户的需求,这也是其能在短时间内通过倾销方式迅速占领中国市场的原因之一。据涉案企业数据,2012年美国涉案企业倾销产品数量比上年增长117%。加拿大涉案企业倾销进口数量比上年增长101.5%。在2012年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部分新投产涉案企业为抢占中国市场,将新投产的超过20万吨浆粕短时间内通过倾销价格投放到中国市场,抢占了中国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如某国内主要下游用户(采购量约占同期国内消费量的【】左右)2011年涉案国采购数量占该公司采购数量约5.8%,从国内产业采购约占68%,从非涉案国采购约占26%。2012年从涉案国采购明显增加,占采购总量的22.5%,从国内产业采购减少,占51.8%,从第三国采购基本维持不变,约为25%。

第三,调查机关还发现,原审调查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倾销进口价格下降了781美元/吨,非倾销进口价格下降了670美元/吨,倾销进口价格下降幅度大于非倾销进口价格下降幅度。根据应诉公司数据显示,2012年倾销进口价格下降了641美元/吨,但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出口增幅快,倾销幅度高,且倾销进口价格略低于同期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压低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特别是巴西涉案企业在2012年最低价格下降到【】美元/吨。这在2012年下半年市场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如此低的价格给中国国内市场带来恐慌情绪,严重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

综合原审和再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可能会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影响,但这种影响没有打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也没有打破本案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最终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倾销行为,导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李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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