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违法提供环保未达标企业融资 被罚50万元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8-07-10 20:14
今日(7月10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天津银监局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监罚决字〔2018〕35号)。决定书显示,平安银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向环保未达标的企业提供融资;贷后管理失职,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等违法违规事实,对此,天津银监局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第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据悉,银监会此前出台了多份文件,要求银行对贷款企业的环保问题加强调查。
根据2007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授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加强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沟通,对其公布和认定的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业,除了与改善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外,不得增加新的授信,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根据2012年《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应当不予授信。
此外,本次罚单还显示平安银行存在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的现象。据悉,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根据2010年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