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学思:在印度,大喊三遍这个词就能离婚

来源:观察者网

2017-03-06 09:03

高学思

高学思作者

北京大学博士生,帝国史研究者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高学思】

想要离婚怎么办?

当然是去民政部门喽。

不过在印度,还有种简单粗暴到无以复加的离婚方式,只要丈夫大喊三声:“特拉格!特拉格!特拉格!”(阿拉伯语Talaq,意为“离婚”)就算宣告离婚成功,妻子必须服从。

据CNN近日报道,一位生活在印度斋浦尔的穆斯林妇女,因为生活琐事忤逆了丈夫的意思,就被丈夫的三声“特拉格”(阿拉伯语Talaq,意为“离婚”)扫地出门,从此变成一名带着三个孩子的单亲妈妈。无助的她希望丈夫能给自己一点扶养费,却遭到无情的拒绝。

这种不可思议的离婚方式在印度并不少见。当地的穆斯林群体遵循着古老但备受争议的伊斯兰习俗——丈夫可以在任何时候、出于任何原因抛弃妻子。他只要连说3次“特拉格”,有时甚至不需要面对面,通过电话或发一条信息也能完成。

一位印度穆斯林妇女举着牌子:“停止用SKYPE或FACEBOOK离婚”。据《印度时报》调查,92%的印度妇女对“特拉格”式离婚深恶痛绝

了解这些后,有人不禁愤慨:在当代社会,如此践踏女性的权益,印度还有没有王法了!但这句话恰恰点出了问题所在——之所以这种残酷、畸形的离婚方式在印度仍然存在,正是因为没有“王法”。

请大家不要误会,印度并不是没有宪法。实际上,印度宪法是世界上最长的成文宪法。而印度的缺陷,在于缺少一部统一的民法(Uniform civil code)。由于国家并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现代的、世俗的法律,一些古老而残酷的传统宗教习俗得以苟延残喘,尤其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家庭问题的“属人法”(Personal Laws)方面特别突出。“特拉格”休妻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要弄清当代印度的婚姻问题,我们需要简单回顾一下历史。本文将从印度独立前后的那段时间开始讲起,让我们一起看看,宗教多元化背景下的印度共和国,是如何对待婚姻和家庭问题的。

世俗化的努力与《印度教徒婚姻法案》

其实,1947年印度共和国建国后,为了改变民间的一些传统陋习,为了法律的现代化、世俗化和统一化,印度的国父们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他们希望依照平等、自由、公正等原则,重塑印度社会。印度的第一任总理尼赫鲁就是一位坚定的世俗主义信徒,在他的强力推动下,一部以印度教传统教法为参照,但基本完成了世俗化、现代化改革的《印度教徒婚姻法案》(Hindu Marriage Act)于1955年在议会决议通过。

印度的三位国父,从左至右分别是“印度宪法之父”阿姆倍伽尔(Ambedkar),独立运动精神领袖圣雄甘地(Gandhi)和印度第一任总理尼赫鲁(Nehru)

这个法案严令禁止了在印度教传统社会中存在的童婚、一夫多妻或寡妇殉夫的现象,将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定为不得小于十八周岁,并确定女性和男性具有相同的继承权。同时,此法案中还对印度教传统中的禁忌——离婚(印度教义认为结婚为神圣的宗教仪式,夫妻双方应永不分离)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都同意离婚或者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在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法庭将视具体情况进行裁定。离婚后,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

可以看出,《印度教徒婚姻法案》与普通世俗的婚姻法相差不多。它对印度社会的进步,尤其是女性地位的提高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这个法案虽然没能完全禁绝一些传统陋习,比如童婚、家暴等现象在印度尤其是农村地区仍存在,性别歧视仍比较普遍,但至少使女性权益保护有法可依,有利于改变男尊女卑的陈腐社会观念。

印度教传统婚礼

更为难得的是,经过协商与争取,这个法案的适用范围不仅仅限于占印度人口绝大多数的印度教徒,也同样适用于佛教徒、耆那教徒、锡克教徒与无神论者,从而覆盖了印度约85%的人口,在此范围内,不同种姓、不同宗教信仰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因此,《印度教徒婚姻法案》的出台,不仅增强了印度民事法律的统一性,也促进了宗教间的和谐共处。

不过可惜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法案未能惠及印度最大的少数群体——占人口约15%的穆斯林。至今,近两亿的印度穆斯林在属人法(Personal Laws)方面仍遵循较保守的正统伊斯兰教法(Shariah),而这种教法与我们熟悉的婚姻法大相径庭。

穆斯林属人法与Shah Bano离婚案

在印度取得独立之前,为争取国内穆斯林群体的支持,甘地、尼赫鲁和国大党都做出过保证:在印度建国之后,一定会给予穆斯林群体特殊照顾,保护穆斯林遵循伊斯兰教法的权利。而1950年出台的印度宪法,虽然写明了“政府需努力在印度境内推行统一的民法”,但同时也强调了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及政府不得无故干预宗教习俗与事务。

目前在印度实行的穆斯林属人法,允许“一夫四妻”,以及丈夫休妻的“特拉格”制度,并规定在离婚后,丈夫对妻子的扶养义务即宣告终止,不必再支付扶养费。这一教法赋予丈夫在婚姻家庭中的绝对主动权,使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很不平等。

因此,在当代印度,一些穆斯林妇女组织不断呼吁改革,希望能切实有效地改善妇女的社会地位,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发生在1978年到1985年间的Shah Bano案,是穆斯林女性争取婚姻权益的一个里程碑。可惜事与愿违,此案的结果却给女性权益的进步蒙上了一层阴影。

Shah Bano

Shah Bano是一位六十余岁的老妇人,育有3子2女。她的丈夫Khan娶了新的妻子,然后通过“无法撤消的特拉格”方式,将Shah Bano赶出家门。Shah Bano向法庭上诉,要求丈夫付给自己离婚后的扶养费。中央邦高等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根据丈夫的实际收入情况,判令丈夫向妻子每月支付179.2卢比的扶养费。

丈夫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他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要求丈夫向离婚后的妻子每月支付扶养费的法律条文,不能适用于伊斯兰教徒,他不应对离婚后妻子的生活负责。在经过一番激烈的讨论后,最高法院裁定《刑事诉讼法》位阶高于穆斯林属人法(Muslim Personal Law),因此维持了中央邦高等法院的判决结果。

这引起印度穆斯林宗教保守势力的强烈不满,他们抗议这项判决违背了宪法关于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严重侵犯了伊斯兰教教法律条。当时的总理拉吉夫·甘地担心这项判决会令他失去穆斯林的支持,对即将到来的大选不利,因此下令撤销最高法院的判决,并经由国会通过一项《伊斯兰教妇女法》,明确伊斯兰教宗教信仰和传统习惯必须受到尊重,与之冲突的保护妇女的相关法律及判决无效。

Shah Bano对自身权益的争取最终以失败告终,这一结果令法律改革派、宗教进步人士大感失望,印度法律世俗化的进程大大受阻。


宗教与世俗之争正持续困扰印度

拉吉夫·甘地“违道以干百姓之誉”,为了争取穆斯林的选票,不顾公义人道,向宗教保守势力低头,严重地阻碍了印度法律世俗化、统一化的进程。实际上,《伊斯兰教妇女法》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第一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宗教、种族、种姓、性别或出生地”相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是违宪的。拉吉夫未能坚持其外祖父尼赫鲁的世俗化、现代化原则,在印度的法律改革史上,树起了一个糟糕的先例。

尼赫鲁的外孙,印度第六任总理拉吉夫·甘地(Rajiv Gandhi)

最近,当有议员提案禁止“特拉格”休妻制度时,印度穆斯林属人法委员会(AIMPLB)便援引拉吉夫的决定,强烈反对政府干涉穆斯林的传统习俗。其发言人辩称,如果丈夫失去了立刻休妻的权利,可能会被逼使用非法犯罪手段解决问题,比如烧死和谋杀自己的妻子。

不过,当前的印度总理莫迪决意要禁止“特拉格”制度,他曾表示“印度不能允许穆斯林女性的生活被电话里的3个词毁掉”,并声称这种极端的宗教习俗没有理由存在于一个世俗的印度共和国。同时,印度最高法院也在研究“特拉格”式离婚是否违宪,将于今年3月底提交相关研究结果。

虽然社会上及政府内部支持禁止“特拉格”的呼声都很大,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受到穆斯林宗教保守势力的激烈反对,法律改革是否能真正实施尚有待观察。

印度西孟加拉邦的穆斯林宗教保守势力游行,牌子上写着:“政府更易,但伊斯兰教法永世不变”

印度宪法前言的第一句话是这样写的:“我们——印度的人民,庄严地决定,要将印度建设成为一个主权、社会主义、世俗、民主的共和国(WE, THE PEOPLE OF INDIA, having solemnly resolved to constitute India into a SOVEREIGN, SOCIALIST, SECULAR, DEMOCRATIC REPUBLIC)。”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别的先不论,至少“世俗”这一条还远没有达标。法律上的暧昧不清,宗教保守势力的阻挠,世俗化的滞后,正在持续困扰着这个南亚大国。

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现代意识的普遍觉醒和政府大刀阔斧的勇敢变革,宪法中所描述的那个理想的印度共和国,也许永远也不会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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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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