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虎:对房地产业改革的再思考
来源:实验主义治理
2016-12-30 07:34
【12月11日上午,原国土部高级研究员、中国土地学会副会长黄小虎为清华学子就“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这一主题做了讲座。黄小虎在讲座中指出,上个世纪90年代曾发展良好的“住宅合作经济”在98年房改后偃旗息鼓,当前应重启“住宅合作经济”的改革思路,从而跳出“房价越调越高”的困境。本文为该讲座内容摘要,观察者网已获微信公众号“实验主义治理”授权转载。】
黄小虎(资料图)
精彩观点
对房价长期走势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相关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其中,第一位的是住房制度,其次是土地制度、财税制度、投融资制度、户籍制度等等。
详述:大约从2003年开始,我国政府几乎每年都要出台城市房价的调控措施。但房价仍然在调控中一路高歌猛进,已经成为严重的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对于房价的影响因素,存在许多不同说法。城市人口变化引起的需求变化、土地供应量、货币供应量、银行信贷政策(如首付比例、利率、限贷)、行业管理政策(如限购、限价、限面积、限身份)等等。
以上这些,我认为基本都属于影响房价的短期因素。对房价长期走势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相关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其中,第一位的是住房制度,其次是土地制度、财税制度、投融资制度、户籍制度等等。多年来政府的调控,主要围绕短期因素展开,调控的效果不佳,房价甚至越调越高。其原因就在于,没有针对制度建设的缺失,深化改革。
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史回顾
(1)80年代初的改革共识
历史背景: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邓小平首先提出了住房制度改革的问题,要大力发展建筑业,要“民建公住”。到八十年代,为了落实邓小平的改革思路,国务院就成立了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设在建设部。成立后,组织各个地方,围绕住房制度改革开展调研、试点、探讨改革思路,研究制定改革方案。那时候,我(黄小虎)在《红旗》杂志经济部工作,因为工作原因,参与了不少住房改革领导小组的活动,因此虽然不是改革的核心人物,但从外围上也参与了当时的讨论,所以对情况有所了解。
改革思路:“存量住房”方面要“租售并举、提租促售、以售带租、小步快走”;新建住房方面要“政府建房、合作社建房、私人建房和开发商建房并举”。
详述:
存量住房方面:当时存量住房(以公房为主,公家盖房给职工住)主要出租给个人居住,由于租金太低导致人们没有买房动力。因而改革要提高租金,当达到租售平衡点时,人们很自然考虑要买房;公房卖给私人后又可以进一步发展租赁市场。但当时的情况是,大家收入很低,即使把房子提到成本价也买不起。因此只能逐步提高工资,然后提高房价,到租售平衡点时,房子就能卖出去了。
新建住房方面:政府建房主要解决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住宅合作社作为非盈利经济组织,是普通工薪阶层合作互助解决居住需求的重要渠道;私人建房,主要是小城镇居民用于自住;开发商建房,对应的是高收入人群或富人阶层的居住需求和投资、投机需求。
改革实践:
按照这个改革思路,当时的建设部进行了积极探索。烟台(时任书记是俞正声)、蚌埠、唐山等地开展了改革试点并取得了成功经验。
在全国范围内探索建立发展住宅合作经济。90年代初,全国已形成五千多个住宅合作社,还成立了全国性的住宅合作社协会,颁布了住宅合作社规章。住建部发布了《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暂行)》,同时还召开了两次专门的全国住宅合作社会议。在这样的背景下,住宅合作社的发展势头开始起来了。
精彩语录:
任志强说“我只为富人建房”。我认为他说的没有问题。事实上,我们把开发商的定位定错了,开发商为普通人盖房才导致了当前问题。
任志强因常发表“惊人”语录,外号“任大炮”(资料图)
(2)1998年房改后偏离80年代初的改革共识
主要观点:1998年以后全面推行房改,却偏离了多年来形成的改革思路
改革思路:只售不租、住宅合作社经济偃旗息鼓、开发商建房成为唯一供应渠道。
详述:
只售不租政策推出以后,误导了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认为一定要买房而不是租房。但当时为什么要推出这个政策呢?这和当时的中央财政困难有关。按照计划经济时期,财政要给各个单位拨付基建费,但放权让利后中央财政负担太重,因此“只售不租”是政府甩包袱的心理表现,之后财政就不用拨付基建费了。但事实上,这也没有给财政减少多少负担。因为当时工资很低,即使是按成本价,职工也买不起。所以后来财政还是补贴了资金为职工买房。我记得我当时买房时,付了5万首付,公积金贷款贷了15万/20年。当时这套房总价是20万,现在市值七八百万。买完房后我就没钱装修了,所以就跟我弟弟借了8万块钱才把房子装修出来。
政府从1998年开始不再建房。曾经是欣欣向荣的住宅合作社经济突然偃旗息鼓了,开发商成为了住房市场的唯一供应者。需要指出的是,开发商的这种自然垄断地位是制度安排的结果,而非市场竞争的结果。开发商本质就是一个中介,房子既不是其盖的、也不是其设计的、更不是其管理、维修,其仅仅只提供中介服务。因而将房地产开发商划为第三产业是有道理的。
(3)2007年后的变化
主要观点:2007年以后的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开发商的垄断地位。开发商的垄断地位是我们当前的土地制度缺陷导致的,可以说规则本身有问题,如果不改规则,一味的在“宽”或“严”上下功夫,无疑是缘木求鱼。
详述:
2007年以后,政府重新承担了廉租房的责任,以后又扩大为公共租赁房。但不管是廉租房还是公共租赁房都是资质管理,要限定收入水平的。很多普通收入水平没有资格享受廉租房,将其推向开发商只能使他们为房地产投机垫底。
土地制度方面,即使符合规划也不允许私人建房,城乡结合部不允许农民建房,不允许宅基地进入市场,由此强化了开发商的垄断地位。
政府运营土地导致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其基本手段就是政府卖地。西方政府从土地中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对存量征税,但我们“卖地”的方式导致了政府不断向周边扩张。政府收入与卖地联系在一起,地价高也就随之抬高房价。地方政府就处于两难境地,这便是我们土地制度所导致的无解死题。
“宽”或“严”的政策调整一定是不能持续的。
二、问题分析:关键是要把房子的居住功能和投资功能区分开
(1)主要观点:
房子同时具有消费属性和投资属性,且后者往往出现投机行为。投资和投机不易区分,简单来看,可以将投资理解为用自己的钱,而投机是用借贷来的钱。
我们现行住房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大量的住房需求与少部分人的投资/投机需求不可分割的混同在一起,使得房地产商成为卖方市场,并造成房市里“穷人补贴富人”的情况。
对于不同的购房需求应区别对待,且应有专门的制度安排。收入最低人群是由政府解决,工薪阶层是以非营利的住房合作社来解决。这些房子可以按规定的程序流转,但不允许上市自由交易。换句话说,其只能用于满足消费需求,不能用于投资、投机需求。这些房子占比50%,而其他50%房子源于开发商。由此,投资、投机人自己也便承担市场风险。
我国1998年房改后,相关部门对产权的理解不全面。片面强调所有权而忽略使用权、租赁权。多数家庭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可能拥有一套住房,房价高低变化对多数家庭而言并没有实际意义。对这些家庭来说,居住权才是核心,所有权并不是非常重要。他们并不会因为房价高而卖房,也不会因为房价低而无房住。
也正因为此,不允许上市才能保证房子的居住功能不会异化。但我们的政策规定,5年以后可以上市。这一规定就保证经济适用房很难保持原状而不会沦为投资/投机工具。所以经济适用房的失败,原因就在这。再后来,推出共有产权房,依然是允许5年后上市。这些政策都表明相关部门对产权的认识存在偏差。
三、解决问题:进一步改革措施
(1)主要观点
住建部领导曾经说过,解决住房问题的根本路径就是“住房+保障”。这个说法不算错,但我认为却失之笼统。因为“住房+保障”下有很多实现路径。新加坡85%的人住政府提供的房屋,15%住开发商的高档住房;美国政府补贴房地美(Freddie Mac)、房利美(Fannie Mae)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低息贷款买房,这也是“住房+保障”;西欧鼓励合作社建房,并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这也是既有市场,也有住房。
美国政府为企业房利美提供补贴
上述不同模式虽然存在差异,但其共性都是对不同收入人群实施不同的收入政策。
新加坡模式好,但我们当前财力可能难以承受;美国模式保障的程度弱一点。相较而言,北欧模式更值得借鉴,但具体的力度也不能照搬。
(2)改革建议
穷人由政府提供廉租房;大多数中等人群的购买力从开发商分离出来,发展多种形式的建房模式(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房),但不允许上市;富人由开发商满足房屋需求。
详述:
穷人由政府提供廉租房。廉租房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属于政府,但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事实上,即使是廉租房,也是有市场的。租金不能低于准成本(建筑+维修)。通过这样方式,政府成本可以收回,然后再建房。另一方面,从公平角度出发,租金不能高于居民收入的30%-40%。房租太高,穷人收入低,其他方面的收入便会受影响。因此享受廉租房的劳动者要对其收入水平有所了解。
同时,还应测算享受廉租房人口的比例,我认为10%左右为宜。廉租房人口比例如果太高,政府财政负担也会变重。政府允许保障房5年后上市的原因仍然来自于财政压力,政府从市场借贷资金来修建廉租房,但市场借贷成本太高,政府就不得不允许5年后上市。为了避免政府负担过重,建议政府只管廉租房。管太多,政府承担不了;且后期的维修、退出等工作量也不小。为了完成这些工作,会进一步导致机构臃肿和寻租。
大多数中等人群的购买力从开发商分离出来,发展多种形式的建房模式(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房),但不允许上市。对于这部分建房,政府给予土地、税收优惠。这一部分住房,大力发展住房合作社,是重要的改革措施。
以我国目前的政府实力,政府难以给合作社以直接的资金支持,但土地、税收方面可以给予优惠。合作社的另一好处是灵活度高,可以按需订供(社员收入水平高,可以建高档住房;社员收入水平低,可以建小住房),不会产生开发商的闲置浪费问题。政府从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中退出。
年收入在数百万以上的富人在全国人口比例不会超过5%,在城市人口比例中可能10%。除此之外,中产阶级的高级白领,身价数千万也为数不少,他们也有条件购买高档商品房,且还有余力购买商品房投资保值。这部分人口可能约占20%。加在一起大约30%的人口是开发商的服务对象。
综上,10%穷人由政府负担,30%富人由开发商满足需求,60%百姓通过共有产权或公共租赁房提供(不允许上市)。
以上是对80年代末90年代初改革的回归。有人将其称为“双轨制”,对此我认为,双轨制不能全部满足需求,而应该是“三轨制”,需要加一条是“住房合作社”制度。
四、制度创新:住宅合作经济
(1)主要观点:
发展住宅合作经济有充分的理论意义,也有长期的实践积累,且发展住宅合作经济不需要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改。
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苏星早在1957年《论房租和住宅问题》就提出了相应建议。1987年他就提出了发展多种城市所有制结构的观点,肯定了住宅合作经济的意义。
住宅合作经济有长期的实践积累。上个世纪40、50年代,英国、丹麦的住宅合作社兴起后,波及至其他欧洲地区。我们国家,80、90年代住宅合作社曾经也有广泛发展。天津市蓟县、昆明市、北京大兴县等都兴建了10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合作社。而且,它有完善的管理方式,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住宅合作社的管理和开发商类似,但房子建好后不对市场出售,只是出租给社员,没有任何利润。如果社员退出,按照折旧价向合作社出售,并再次租给新的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