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人:弗格森案陪审团判决中的白与黑

来源:观察者网

2014-11-26 18:09

经济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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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创办于伦敦

密苏里州大陪审团未对枪杀黑人青年的警官提起控诉,我们对此有多惊讶?从某种意义上说,非常惊讶:在州政府竭力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大陪审团未能对嫌犯提起指控的案例极为少见。控诉嫌犯的举证标准不是州政府提出了无可置疑的证据,而是提出了起诉的合理根据。密苏里州法庭表示,“合理根据”是指“所掌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足以保证,一个谨慎的人都认为嫌犯已犯法”。这一标准是在1996年州诉托卡案(State v Tokar)中确立下来的,该案支持以谋杀罪(指控)逮捕嫌犯,因为他与女友开着一辆黄色旅行车(与目击者对犯罪者的描述吻合),且他此前也有类似的入室盗窃前科。

鉴于这个标准及检方对诉讼程序极为谨慎的事实,人们会认为,只要州政府拥有合理数量的证据,指控相当容易做出。的确,正如“理性”网站的安东尼·费舍尔(Anthony Fisher)所写,大陪审团拒绝正式提出指控是“不可思议地少有之事”。2010年联邦法院(而不是州法院)16.2万起案件中,大陪审团没起诉的案件只有11起。如果说这里有什么问题的话,那问题是保守派法律学者近几年一直担心,大陪审团太容易基于一些不足凭信的情况提起控告了。

与此同时,我们一点儿都不应对大陪审团的裁决感到吃惊。虽然整体上,大陪审团提起控诉很容易,但起诉警官却很难。尤其是涉及杀人罪时,正如美国媒体人Jamelle Bouie所说。2012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报告了410起“正当杀人事件”,实际上没有一起是指控警察杀人的。FiveThirtyEight网站的本·卡斯尔曼(Ben Casselman)想知道,这是否因为陪审员更倾向于信任警察;检方更不愿针对警察积极举证;或者检方迫于警方压力,所提不利于警察的证据都是一些无力的证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不掌握能回答它们的相关数据;现实地说,我们永远也掌握不了。卡斯尔曼没有提到引人注目的种族问题。密苏里州大陪审团共有12名成员,提起诉讼需要9票通过,但陪审团只有3名黑人。法律禁止陪审员们商讨各自的考虑。

我曾当过陪审员,我们的全部讨论(我们被要求隔离两天)都取决于我们是否信任警察。最后我们成了一个悬而不决的陪审团,白人陪审员相信警察,黑人陪审员不相信。那起案件的已有证据包括:一袋可卡因,以及两名警官作证称被控在逃跑过程中将可卡因扔到车下的证词(唯一的辩护证词来自一名药剂师,他对警方测算毒品重量的化验程序提出质疑,这在陪审团的讨论中没发挥什么大的作用)。对于白人陪审员来说,没人提出与警方描述相悖的证词,对州政府所提证据就没有“合理怀疑”。对于黑人陪审员来说——尤其是其中一个黑人陪审员,在没有确证目击者或证据的情况下,两位警官的证词根本算不上把一个人送进监狱的足够理由。

上述两方面观点都有合理之处。危险的是,双方的分歧如此清晰地划出了一道种族分割线。非洲裔美国人与警察的互动,和美国白人与警察的互动,是完全不同的体验。非洲裔美国人的经验会让他们潜在更不容易相信被指野蛮或违法的警察。大部分美国白人无法理解这种不信任,这常常让美国少数族裔产生一种、法律体系没给他们留下什么求助对象的感觉。美国白人也无法理解为什么非洲裔美国人不接受司法体系的判决。非洲裔美国人则怀疑美国的司法体系是以一种对其不公正的方式构建的。

密苏里州11月24日所做决定将扩大上述分裂。没有明显的措施能帮助缩小这种分裂。人们可能会支持所有警察在巡逻时佩戴执法记录仪(身体摄像头),迈克尔·布朗的父母对此也赞同。不过技术解决方案通常无法解决深度的社会问题。最困难的一步与技术性相比更是道德伦理上的:美国白人需要意识到美国黑人有足够的理由不信任警察。警察有时会过度使用暴力;有时,他们没什么很好的理由就杀人。但却从未因此受到起诉。有罪不罚是危险的。这令公民不可能相信,在任何未被起诉的案件中,正义得到了伸张。(本文11月25日原载于英国《经济学人》杂志网站,标题为“The Ferguson verdict: In black and white”,王璐菲/译)

责任编辑:王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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