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少数民族:两种认同的互动平衡
来源:“经略网刊”微信公众号
2018-06-08 08:59
(作者黄柯劼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博士后 德国洪堡大学社会学博士)
欧洲是“民族主义运动”的故乡。根据安东尼·史密斯的观点,西方传统中“民族”(Nation)的要素包含历史性形成的地域、具备政治合法性的社群,通过政治合法性确立的成员平等权利,以及共有的公民文化和价值观[1]。“民族主义运动”的动力在于,民族成员对于自身共同身份、归属感的诉求,推动着他们努力争取与之相应的政治权益。德国地处西欧中心位置,其境内少数民族同样具备了“民族主义运动”的基本要素;高度的中央集权在历史上出现较晚及二战历史原因,又造成战后少数民族独立意识较弱。
本文意在基于历史进程简要地介绍德国四个少数民族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德国当代少数民族政策做一分析。本文试图回答以下问题:对于德国这类非传统移民国家来说,如何应对少数民族“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张力?境内少数民族如何在统一的公民身份基础上维护自身独特的身份认同?通过对于德国的分析,我们将能更好地在欧洲本土框架下理解“民族主义运动”运动的诸多特征。
一、概述
要理解德国的少数民族问题,先要区分德语中几个不同的概念Volksgruppe,Minderheit和 nationale Minderheit。Volksgruppe偏向日常用语,语义完全中性,泛指“少数族群”。他们在历史上曾经固定生活于某一地区,有相近的血缘,也拥有自己独特的语言和文化传统,因此有属于自己的群体认同。Minderheit相当于英文的Minority,在欧洲语境下偏重法律意涵,所指范围最广,指一切因某种文化特征区分于主流社会、并因此有可能在现实生活中遭到歧视和压迫的群体。
Minderheit在德国包括但不限于外来移民、国内少数民族,也包括“流亡者”(Aussiedler),他们是一批拥有德意志血缘,但在战争期间流亡国外、战后回到德国生活并重新获得德国国籍的群体。政府主要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处理相关问题。最后一类人Nationale Minderheit是本文要介绍的重点,其在官方语境中的语义与我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这一提法中的“少数民族”基本等同[2]。
欧洲“少数民族”问题是伴随着17-18世纪在“民族主义”和“民族自决”运动的兴起而产生的。欧洲悠久的历史、丰富多样的文化传统造成了族群的丰富多样:据统计,今日每七个欧洲人里就有一个属于少数族群(Volkersgruppe)[3]。
在17-18世纪的历史条件下(资本主义的发展、民主与法制思想的发展与传播), 新兴资产阶级努力在原有封建帝国的体系内推动“民族国家”的产生[4]。相应地,帝国境内的其他少数族群原有的“族群认同”和新出现的“民族-国家认同”之间产生了矛盾冲击。于是他们以各自的方式维护其身份认同,努力实现自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权益。
如上文所述,伴随着封建政体成为民族国家,少数族群也成为“少数民族”;在民族主义观念和少数群体自决权观念浮出水面时,少数民族问题就出现了。历史上的德国作为一个统一较晚、中央集权较弱的帝国,其境内虽然一直存在着大量拥有自己独特语言和文化传统的族群(Volksgruppe),区域性民族主义的势头却一直较弱。
今日的德国作为民族-国家,其国民的同质性也是非常强的:官方认定的四个少数民族的人口只达到国民总数的0.3%[5]。
相比之下,外国人数量却达到总人口数的11%,有移民背景的德国人数量达到总人口数的21%[6]。这四个“少数民族”的认定,以对其独特语言和文化的保护为前提,主要基于1992年由欧洲议会签署通过的《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及1995年通过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的规定:《宪章》限定了各缔约国国内的“少数语言”类别,并要求将其作为欧洲的共同文化遗产加以保护;《条约》指出了需要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加以保护的各个方面,其中中小学的语言课程是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个条约中并未给出“少数民族”的统一规定,而是允许参与国自行定义。德国内政部在前两个文件的基础上,于1998年正式认定了德国境内的四个“少数民族”:丹麦人、弗里西人、辛提罗姆人和索布人,他们各自分别对应着《宪章》中规定保护的几种少数语言。
德国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了官方话语对“族群”“种族”等话题十分谨慎,对其公民,一贯强调其公民法权;对其身份带来的差异,强调后天自主选择和文化的作用,淡化政治性。
下文将首先分别介绍这四个“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和特征,然后结合德国政体的特点来分析其少数群体政策的来源。
二、少数民族及政策
1、丹麦人(Dänen)
德国的丹麦人主要集中在德国北部与丹麦王国接壤的联邦州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以下简称石-荷州),总人数为五到六万人,占当地总人口的8%-10%[7]。他们是基于历史上丹麦王国和普鲁士王国在战争中形成的边界迁移而形成的。这一过程也同样导致丹麦境内的少数群体——德意志人的形成。
在德国的“少数民族”中,丹麦人属于民族意识最强的一群。早在1871年普鲁士统一德国、建立德意志第二帝国之时,石-荷州的丹麦民族独立运动就掀起风潮[8]。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受到凡尔赛条约约束,必须保证这一地区丹麦民族的自决权。
因此,1920年在这一地区举办全民公决划定了两国的边境。战后成立的魏玛共和国宪法中将丹麦民族作为“讲另一种语言的少数群体”加以规定,并承认他们的权益[9]。1933年纳粹党上台以后,与丹麦关系相对稳定。即使在二战中,丹麦被德国占领,作为少数民族的丹麦人也免遭严重迫害。二战结束之后的1955年,在此前一系列条约的基础上,当时的西德政府与丹麦政府签署了“基尔-哥本哈根声明”,构成了这一地区少数民族政策的重要基石。
在这一条约中,两国分别承认两国各自领土内来源于对方国家的少数民族,力求保障其对等待遇、并承诺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支持他们保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而不遭到歧视。这一条约同样换来了丹麦对于德国加入北约的支持[10]。1958年,主要由这一地区丹麦人推动的政党“南石勒苏益格竞选联盟”(Südschleswigscher Wählerverband ,简称SSW)通过不懈努力,也同样得益于其海外母国丹麦在国际层面上施加的压力,获得了“特权”:与其他政党必须获得5%以上的选票才能进入州议会不同,SSW无论获得多少选票,都可以常驻州议会。在此基础上,SSW于1965年在西德首都波恩的联邦议会内部建立起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该族群在国家层面的利益协调工作。
在德国少数民族争取政治权益的过程中,丹麦人扮演了关键角色。1986年,西德政府的少数民族委员会正式成立,包含了当时西德的三个少数民族:丹麦人、弗里斯兰人和辛提-罗姆人。东西德统一后,生活在东德的索布人也加入了这一委员会[11]。
在德国,丹麦人身份的认定采用“自愿识别”原则,即,生活在德丹边境地区的公民有权自行决定自己是否属于这一“少数民族”。 这一写入各自州宪法的规定对其他三个“少数民族”也同样适用,体现了德国“少数民族”政策的基本思路:“少数民族”身份认同完全是主观建构的过程;这一过程与血统无关,而是通过接受教育、与族群社区联系不断增长,通过持续感受、共享记忆和共同命运,来获得强化[12]。
2、弗里西人(Friesen)
欧洲境内的弗里西人起源于莱茵河入海口地区和埃姆斯河流域,混合了部分日耳曼人的血统[13]。今日的弗里西地区指的主要是莱茵河入北海口沿岸的德国、丹麦和荷兰地区,也包括北海上的一系列岛屿。最晚从公元六世纪开始,就存在着他们活动的踪迹[14]。
随着族群壮大,他们最后分裂为东南西北四个部分,语言文字是他们唯一的纽带。时至今日,德国境内说弗里西语的人口在一万到六万之间,占当地人口的2%到12%及德国总人口的0.06%[15]。根据1980年的调查数据,这一地区居民生活中不同语言的混杂性很强:日常语言中,除所在国语言之外,55%为弗里西语,35%为荷兰语,9%为当地方言[16]。二战期间,弗里西文化的独特性遭到纳粹党迫害,因此战后同样掀起了“弗里西运动”[17]。
但与丹麦人不同的是,因为缺乏强大的母国,德国弗里西人的民族意识较弱,他们当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人积极要求提高自身地位、获取政治权益。由于弗里西语文献少、规模小,在一面倒的德语学校系统挤压之下,该地区的语言多样性日渐萎缩,族群的边界也变得模糊。
与同一地区丹麦人的合作(例如在议会参加前文所提到的SSW党的党团),帮助他们获得了官方认定的合法地位[18],被写入所在的石-荷州的宪法,也有助于他们进一步提高自己文化的影响力,例如在中小学进一步推动设立更多弗里西语课程。总体而言,近年来,弗里西人的地位有了显著提高[19]。
3、索布人(Sorben)
索布人是斯拉夫人的后裔,目前人口约有六万人[20]。他们生活的地区位于东部萨克森州的上劳希茨(Oberlausitz)和勃兰登堡州的下劳希茨(Niederlausitz)地区[21]。约1400年以前,他们向西迁徙并定居。这块地区后来被法兰克人占领,并最终成为德意志帝国的土地[22],索布人也与作为后来者的“德国人”开始了长期的磨合。18世纪以后,伴随着启蒙运动和德意志民族主义思潮的兴起,索布人的自我意识也同步提升,索布学研究被推动,对本民族语言、文化的传承和发扬也得到高度重视[23]。
无论是在普鲁士王国还是后来的德意志帝国,索布人与所在社会主流文化的对抗始终存在:官方一直试图抹去索布语言和文化的特异性,代之以压倒性的德语,而索布人始终为提高自身的民族、文化和语言地位而不懈斗争。这种斗争伴随着1848年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而达到高潮。1871年以后,由于威廉二世领导下的德意志帝国与俄国关系紧张,索布人更被视作帝国境内的一种威胁。这种矛盾也以工业化进程中索布农民起义的形式爆发出来。
在这种持续不断的冲突下,1912年索布人成立了自己的代表机构“家乡”(索布语为Domowina),总部位于萨克森州的包岑市,它是当地多个索布人协会的上层组织。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索布人曾有机会独立建国,但最后还是留在战后成立的魏玛共和国中,并获得了更多民主权利,得以保存自己的文化[24]。然而好景不长,纳粹党上台后,对索布人,连同境内其他少数民族一样,逐步实行了严格的同化政策。从压制索布语、禁止索布旗帜、报纸和各种组织,到关闭“家乡”,乃至驱逐索布人,甚至将其送入集中营[25]。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索布人重获自由,在邻近的斯拉夫国家(波兰、捷克)的支持下,重新建立大量的机构来保存、传播自己的语言和文化特征。然而,由于该地区属东德管辖,执政党统一社会党(Sozialistische Einheitspartei Deutschlands,缩写为SED)致力于依照计划发展经济、推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于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持忽略态度[26];也由于索布人在东德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属于弱势,许多索布人放弃让孩子学习本民族语言和文化。
再加上战后大批难民回流和煤矿工人移入,从1949年到1990年期间,这一地区东德索布人被同化程度大大提高。在两德统一后,“家乡”重新制定了民主原则,少数民族的权益得到进一步申张。1992年通过的《宪章》给予他们足够的空间,勃兰登堡州和萨克森州的宪法中都确认了对他们语言的保护。时至今日,索布人通过努力发展双语能力,积极融入工业化社会。
4、辛提和罗姆人(Sinti und Roma)
罗姆人是一个历史悠久、散布于全世界的人种。十八世纪时的语言学研究证明,罗姆人最初的来源在当今印度的西北部。公元二世纪[27],他们开始向西迁徙,到了15世纪下半叶,他们的足迹已经遍布欧洲国家。德国境内关于罗姆人最早的书面记录是1407年。
这份记录中显示,这群人由匈牙利西进而来;当时的人们认为这群肤色暗沉、头发乌黑的人群来自埃及,便称他们为“埃及人”,这个称呼逐渐变成了“吉普赛人”。数百年来,迁徙动荡的生活使他们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求生技能:歌舞表演、贩卖马匹和杂货。虽然以基督教作为主要信仰,但由于其女性成员多从事占卜业、施“通灵”之术,又游离于宗教正统之外,甚至被诬陷为“告密者”[28]。在许多人眼里,他们就是小偷小摸的代名词。
在德语区各邦国(如普鲁士、奥地利)和大大小小的封地上,他们被侮辱性地称为“茨冈人”(Zigäner),遭受各种政策的打压。在1871年建立的德意志帝国内部,歧视性的“茨冈人政策”区别于“外国人政策”,被当作帝国内政的一部分看待[29]。一直到一次大战结束后的魏玛共和国期间,这群人都被看作危险分子而特殊对待。到了纳粹党上台期间,他们也与犹太人一样遭到迫害:在通过各种生理科学手段加以识别的基础上,他们被送进集中营强制劳动并残忍屠杀[30]。
二战结束之后,与犹太人群体一样,罗姆人也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地位,积极争取权益。1982年在海德堡成立的“辛提人和罗姆人中央委员会”(辛提人是对德国境内罗姆人的称呼)下辖17个罗姆人协会,并推动其于1998年正式获得官方认定成为四个“少数民族”之一。
今日的辛提和罗姆人尽管在德国土地上生活了超过七百年,早已被看做德国人的一部分,但却一直在主流社会面前维护自己的独特性。他们当中的许多人甚至刻意保持与主流教育制度的距离,不学习书写[31],并保留着三代同堂的大家庭生活模式[32]。
今天生活在德国境内的这一少数民族,除了原本的罗姆人后裔之外,也包括来自前南斯拉夫、匈牙利、保加利亚各国的罗姆人难民和移民,因此有着各自的语言、文化和社会来源。他们与其他三个少数民族相比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们不是地域性的少数民族,也不是语言性的少数民族(没有独属于自己的语言)[33]。
由于社会经济地位的落后,加之缺乏内部团结和外部支持,他们在公共生活中依然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上文介绍的“辛提人和罗姆人中央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促进融合、反对种族歧视。
2012年,在该委员会的不懈努力下,在首都柏林市中心距离国会大厦仅一步之遥的地点,树立起了一座纪念碑,纪念全欧洲遭纳粹迫害的辛提和罗姆人。据统计,今日生活在德国境内的这一族群规模在七万到十五万人之间[34]。只有石-荷州的宪法确认了对这一少数民族的保护。罗姆语(Romanes)作为一种古老语言,早已分裂成为多种不同的方言。由于群体的污名化,愿意规范地学习并掌握这种语言的罗姆人十分稀少。只有匈牙利、奥地利的几所大学设有专门的罗姆语研究机构。
5、少数民族政策及相关机构
在德国联邦政府层面,“流亡者和少数民族委员会”(Beauftragter für Aussiedlerfragen und nationale Minderheiten)隶属于内政部,代表的是这两类属于德国公民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区别于主流社会的少数群体。同时,州政府内部也设立了相关的少数民族委员会(Minderheitenbeauftragten)。
德国宪法中没有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条款,但在上述四个少数民族生活的州,州宪法都通过了保护该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化、支持“自愿识别”的条款。这一条款规定,个体对于少数民族的归属是完全自愿的,并且不得与作为德国国家公民的一般义务相分离。
也就是说,少数民族成员的身份认同不是基于国家权力机构的认定,而是通过自身在社会化过程中的经历和选择来主观完成的。所在州的宪法和各类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的“保护”体现在如下方面:法律确保少数民族有权在学校教育体系中加入自身语言和文化的内容,以及少数民族成员对自身文化与历史进行的研究有权得到政府的支持。
相关规定暗含着如下事实:少数民族学习和了解自身语言文化传统,必须建立在掌握德语、建立国家认同的前提下,否则就是违背宪法精神。当少数民族因为自身社会经济地位的落后而遭到不公平待遇,其代表机构和各级政府同样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来消除敌对,促进族群间的理解和认识,但是解决问题的手段只能基于宪法对普遍公民权的保护,而不是基于“少数民族身份”。
在官方系统之外,一个名为“少数民族理事会”(Minderheitenrat)的框架机构统一代表大量少数民族协会,借此维护少数民族权益。这个理事会并非上层管理单位,而是属于非政府组织。它没有行政权力,只在柏林设立了自己的秘书处,直接通过联络各地的各个少数民族协会开展工作。
在德国,这些自发成立、为数众多的少数民族协会,以及在此基础上成立的少数民族政党,正是真正为争取少数民族权益、保存少数民族特色付出努力的团体。以“南石勒苏益格协会”(丹麦语名词Sydslesvigsk Forening ,简称SSF)为例:该协会成立于1920年,拥有一万五千名成员和80个分支协会,主要目的是维护与生活在与丹麦接壤的南石勒苏益格地区的丹麦人和弗里西人的独特文化。这个协会在“少数民族理事会”的代表之一于2016年当选该理事会主席[35]。
三、四个少数民族的本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
如前文所述,现代国家境内少数民族的自我认同,恰恰是伴随着统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民族主义运动在欧洲有着深远的传统。对欧洲各国政府而言,正确处理好少数民族问题的关键,是实现他们在保存自身特色方面的要求的同时,能够同时形成强大的国家认同。要理解德国境内少数民族如何平衡“德意志身份认同”和“少数民族身份认同”,必须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与法国“先有政治共同体,然后才有民族文化意识”的路径不同,德国在19世纪以来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更优先强调同一政治共同体内成员共有的语言、文化、历史和血统的起源[36]。这一现状随着二战和东西德分裂的历史而改变。
战后德国的主流政治家们努力塑造一种基于宪法的、理性的民主政治文化,并以之作为“德意志国家认同”的基础。这一宪法精神努力消解原有的“族群民族主义”(ethno-nationalism),强调基于法权意义的平等公民权[37]。对于战争的反省和战后宪法的维护,以及对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民主制度的信任,构成了德国公民强有力的核心共识。这一事实造成了,尽管历史上同样存在民族独立运动,当代的德意志“国家认同”对于德国国内四个拥有自身独特祖先、语言和文化传统的少数民族的成员来说是相对开放而包容的。
其次,在上述德意志民族主义的独特历史语境下,四个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形成了属于自己的内涵。对丹麦人和索布人来说,由于能够得到享有同一文化来源的海外母国的大量支持,其民族认同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德国与其海外母国的外交关系是实现边境地区和平稳定、保证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表面看来属于民族文化建设的问题实际上牵动着两国的国家利益,其本质是政治性的。
在这个过程中,少数民族成员本身扮演了桥梁性的角色;国家认同和少数民族认同二者平衡相容,既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国家。例如,因丹麦在外交层面上的努力斡旋,德国境内的丹麦族在语言教育、文化保护方面获得了大量权利。丹麦境内的德意志族也享受对等权利,两国在边境地区因此实现了长期稳定。这种稳定的平衡甚至被冠以“欧洲模式”之名[38]。同样地,在两德分治年代,在前南斯拉夫中断与西德的外交关系、进而承认东德的过程中,索布人的努力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通过弗里西人的例子我们看到,如果少数民族主要凭借文化手段来建构自身身份认同,必然结果就是这一认同逐渐弱化,直至最后消失。如果没有与丹麦族结成政治同盟,这一少数民族被同化的速度将会大大加快。对辛提和罗姆人来说,民族认同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话题。由于长期处在社会结构的底层并且难以向上流动,他们成为德国社会“永远的外人”[39],并长期遭受污名化。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族群的成员遭到社会其他成员的排斥,难以建立对自己族群的归属感,也很难通过统一的国家认同将自己与其他群体联系到一起。
综上所述,根据两方面身份认同的强度,可将四个少数民族划归到如下图表中:
少数民族自身认同与国家认同相互关系
在这个图中,丹麦人的两种认同处于平衡发展的“双高”状态。丹麦人、索布人和弗里西人的国家认同水平都比较高,但由于建设少数民族认同的投入程度不同,相应的认同水平也不同。弗里西人语言规模小,少数民族文化建设投入少,所以认同水平低。辛提和罗姆人由于遭受群体污名化,仍然处在反歧视、争取公民平等权利的阶段,与其他族群的关系较差,甚至不愿融入社会,可以判定其国家认同比起其他少数民族更低,对自身少数民族的归属感和认同也更低。
四、结语
人的身份认同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在不同的历史和社会情境中,不同的身份属性会获得不同程度的优先性,从而被激活或遗忘,各种属性之间还可能产生矛盾冲突。德国作为非传统移民国家,其基于战后宪法确定的“国家认同”对移民和外来人口的开放程度较低,但为少数民族成员提供了兼容自身民族认同的空间。这造成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之间矛盾冲突较小,但相互间仍有作用。
少数民族身份在德国不经由官方认定,少数民族获得的扶植措施主要基于政府层面和欧盟层面对其独特语言和文化的保护。对少数民族而言,维持自身特征、避免被完全同化、捍卫自己独特的语言、文化、生活方式和身份认同,同时避免因为自身的特殊性遭受其他社会群体的贬低和排斥,是其不愿放弃的权利。
然而能否实现这一目标,仅仅依靠政府和欧盟在文化层面上的扶持是远远不够的,还取决于该民族社群的团结程度、社会经济地位和投入的资源数量,而争取资源的手段常常是政治性的,甚至需要外国同族裔群体的协助。
如前文所述,欧洲语境下的少数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本就是一对相伴相生的矛盾共同体。对德国的四个少数民族而言,由于国家认同更多地由战后宪法决定,因此两种认同之间的冲突不大,民族认同对国家认同较少产生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民族问题主要表现为少数民族增强自身民族认同,维护自己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的独特性。少数政治资源不足的少数民族,必然会面临自身特征逐渐消亡、最终被同化的结局。
(翻页为尾注)
[1] Anthony D. Smith, National Identity. University of Nevada Press, 1991, p.11.
[2] Franziska Maria Michalk, Die Sorben--ein slawisches Volk in Deutschland Ein historische und Minderheitsschutzrechtliche Betrachtung, Verlag Ernst Völg, 2002, p.33.
[3]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Verlag für Regionalgeschichte, 2005, p.291.
[4] 马戎:《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与思路》,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5] Franziska M Michalk, Die Sorben--ein slawisches Volk in Deutschland Ein historische und Minderheitsschutzrechtliche Betrachtung, p.62.
[6] 数据来自德国联邦统计局的2015年德国人口数据,载https://www.destatis.de/DE/ZahlenFakten/GesellschaftStaat/Bevoelkerung/MigrationIntegration/AuslaendischeBevolkerung/AuslaendischeBevolkerung.html
[7]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32.
[8]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560.
[9]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561.
[10] 因此学界也将这一区域性的声明称为“波恩-哥本哈根”声明,因为这一声明表面上看是维护地区少数民族的权益,实际上则是两个国家国家利益的交换。
[11]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572.
[12]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416.
[13] Antonia Feitsma, Wybe Jappe Alberts, Bo Sjölin, Nachbarn Die friesen und ihre Sprache. Presse- u. Kulturabt. d. Kgl. Niederländ. Botschaft.,1987.p.5.
[14] Antonia Feitsma, Wybe Jappe Alberts, Bo Sjölin, Nachbarn Die friesen und ihre Sprache, p.6.
[15]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34.
[16] Antonia Feitsma, Wybe Jappe Alberts, Bo Sjölin, Nachbarn Die friesen und ihre Sprache, p.29.
[17] Antonia Feitsma, Wybe Jappe Alberts, Bo Sjölin, Nachbarn Die friesen und ihre Sprache, p.29.
[18]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Verlag für Regionalgeschichte, 2005, p.562.
[19]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247.
[20] Peter Kunze, Kurze Geschichte der Sorben: ein kulturhistorischer Überblick, Domowina Verlag, 2008, p.63.
[21] Peter Kunze, Kurze Geschichte der Sorben: ein kulturhistorischer Überblick, p.7.
[22]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C.H.Beck, 1996, p.13.
[23]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19.
[24]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25.
[25] Peter Kunze, Kurze Geschichte der Sorben: ein kulturhistorischer Überblick, p.62.
[26] Franziska Maria Michalk, Die Sorben--ein slawisches Volk in Deutschland Ein historische und Minderheitsschutzrechtliche Betrachtung, p.26.
[27]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13.
[28]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13.
[29]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47.
[30]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100.
[31]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49.
[32]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64.
[33]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177.
[34] 数据来源: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网页,载http://www.bpb.de/internationales/europa/sinti-und-roma-in-europa/179536/ein-unbekanntes-volk-daten-fakten-und-zahlen?p=all
[35] 信息来自“少数民族理事会”对该协会进行介绍的网页,载http://www.minderheitensekretariat.de/minderheitenrat/sydslesvigsk-forening-ssf-und-suedschleswigscher-waehlerverband-ssw/
[36] 王柯:《“民族”,一个来自日本的误会》,载《二十一世纪》,2003年6月,总第七十七期。
[37] 黄柯劼:《德国的抱负和局限:以难民潮为例》,载《文化纵横》,2016年第1期。
[38] Jürgen Kühl and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56, 92.
[39] 这个说法来自德国媒体“时代在线”一篇文章,德文题目为Die ewigen Außenseiter, 译为“永远的外人”,载http://www.zeit.de/zeit-geschichte/2015/04/sinti-und-roma-zigeuner-migration-gewalt-fremdenhass/komplettansicht
(本文原载《世界民族》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