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下一个“林奕含自杀”台湾司法界终于提议废除通奸罪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7-05-19 12:44

近日,台湾26岁的文坛新星林奕含于4月27日在台北家中自杀身亡。随后,林奕含父母声明称,女儿是因多年前被补习班老师诱奸,引发忧郁症,最终发生不幸。但被指涉嫌诱奸林奕含的“狼师”陈星(本名陈国星)发表5点声明,否认性侵,只承认在“不是师生关系”之下,与林奕含发生婚外情,交往过2个月,而他太太知道后选择原谅。

台湾岛内律师与警方细究陈星声明后认为,陈星经高人指点,强调林奕含当时已年满18岁,并意图让这起案件定调为“情侣间的自愿行为”,想以道德瑕疵来规避法律责任。岛内检察官也表示,此类案件成功判例很少,很难定陈星的罪。

据台媒5月18日报道,陈星的公开声明将舆论引导至“婚外情”,同时也让外界质疑林奕含是否害怕被起诉为通奸罪才不敢揭露被诱奸性侵一事,台湾“司改国是会议第五分组”18日开会讨论废除通奸罪问题。

台湾女作家林奕含/资料图

被指为“狼师”的陈星(台媒截图自补习班脸书)

继韩国废除通奸罪后,台湾是东亚最后一个仍保留通奸罪的地方。“司改国是会议”18日称,应决议通过废止“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通奸罪,即“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以免造成压迫女性实质不平等。

成立“司法改革国是会议”是蔡英文政府最重要的竞选承诺之一。

“司改国是会议”称,若无法立刻废除,应删除“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但书规定;该规定为:提告通奸罪后可以对配偶撤告,但可以不对相奸者即小王、小三撤告的例外规定。若删除的话,意味着今后通奸罪要撤告就必须同时撤告配偶及小三,不能切割。

“司改国是会议委员”林志洁提及,近期女作家林奕含和补习名师的事件与通奸除罪化有关;过去已有案例显示,遭性侵害者对嫌犯提告后,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无法定罪,但受性侵害者反而被嫌犯配偶提告通奸罪,从而被判有罪。因此,为了避免受性侵害者不敢提告,主张废除通奸罪。

她还称,决议废除通奸罪的理由还包括,一般案件通常告诉不可分,也就是不能只对其中部分共犯撤告,但通奸罪却有例外规定,可以让告诉人对配偶撤告,只对小三或小王究责,这个但书不但违反“刑事诉讼法”原则,还让通奸罪的女性受刑人数远高于男性,造成实质不平等压迫女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委”、民进党“立委”段宜康18日晚间表示,全力赞成废除通奸罪,应回归民事诉讼,通奸罪是落伍而不公平的刑罚。

会上,有一名法官表示,隐私权是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民众为了抓奸已明显侵犯隐私权,且性生活是身体自主权和自由权,“刑法”处罚民众性生活,有“违宪”之虞。如果废除通奸罪,配偶仍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会议现场/图片来自台媒

不过,对于“司法改革国是会议”抛出通奸除罪化的决议,台立法机构朝野党团态度都显得相当保守。民进党团干事长叶宜津表示党团尚未讨论过,“立法院”本会期及临时会也不可能来得及审议;国民党团总召廖国栋表示,国民党是坚持家庭价值的政党,他个人强烈反对。

叶宜津表示,虽然“司改国是会议”抛出议题,但本会期要结束了,还没出委员会的议案,不管是会期内或临时会,都不可能来得及排审。

亲民党团总召李鸿钧认为,尽管许多国家对通奸没有刑罚,但毕竟我们是民风较传统的地方,通奸除罪化必须检讨其负面效应,此议题应经过更多详细、通盘讨论,以广纳各界意见。时代力量党团则未表示意见。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委”、民进党“立委”蔡易余则不认为废除通奸罪是这次“司改国是会议”最主要、最必须处理的议题,不过未来“立法院”会好好讨论。

律师出身的民进党“立委”周春米称,夫妻忠诚问题是否能够通过刑事责任而达到目的,台湾社会讨论通奸除罪化已经很久;如果“司改国是会议”委员认为通奸应除罪,她表示尊重、可以讨论,但林奕含案与通奸除罪化没有必然直接的关系,不要因为个案讨论“立法”。

对此,“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表示,“法务部”没有既定立场,但目前民众对于废除通奸罪仍有不同看法,民调多数倾向不赞成,“法务部”会综合考虑,已由“刑法研修小组”进行研究,如果“司改会议”决议废除,会并入“刑法研修小组”讨论。

早在2015年2月,继韩国宪法法院裁定通奸罪责化法条违宪后,台湾岛内多数法律界人士与妇女团体认为台湾也应该尽快将通奸除罪化。据台湾亲绿媒体自由时报称,“法务部”过去一直以无社会共识为借口,事实上除罪化早已是世界趋势,如今东亚地区只剩穆斯林国家和台湾仍保留有通奸罪,不该再有任何推托借口。

以下为会议决议内容:废止“刑法”第239条,若因故无法立即废止,应即刻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之规定,回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

理由:

1.“刑法”通奸罪的存在,是出现在性别平权意识尚未发展、性别平等法制缺漏年代,有保护弱势配偶的功能;但如今台湾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性侵害防治法”。在“民法亲属篇”内,就夫妻财产制、离婚有责与破绽主义、子女监护,均已经符合性别主流化的标准,并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亲权行使的依归,因此将政府刑罚权介入私人关系的通奸罪,目前其存在的正当性非常薄弱。

2.与通奸罪有关的“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为告诉不可分原则的例外规定,依此规定,配偶可以只对通奸的配偶撤回告诉,但撤回不及于相奸人,此规定违反刑事诉讼原则,并造成通奸罪实际受刑人数中女性远高于男性,造成对实质上对女性的不平等压迫。

3.何况曾有实际案例,主张受性侵害的告诉人,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却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奸并判定有罪,最终导致性侵被害人因恐遭行为人配偶提告通奸,而不敢举发或起诉遭性侵害事实,影响性自主权的保障与被害人告诉权的行使。

责任编辑:朱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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