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3人冲击立法会一案改判 即时监禁8到13个月

来源:观察者网

2017-08-15 15:14

据香港文汇网报道,8月15日,因2014年6月冲击香港特区立法会而被定罪的13名示威者一案被宣布改判。法官最终裁定,以案件的暴力程度及各人态度来看,此前判处社会服务令明显过轻,本次以15个月监禁为起点,各被告改判监禁8至13个月。

2014年冲击现场(资料图)

文汇网报道称,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在2014年6月审议新界东北发展前期工程拨款时,有示威者冲击立法会大楼。大批示威者用竹竿等物撞击立法会大门。去年2月,东区裁判法院裁定13名被告“参与非法集结”罪名成立,但“企图强行进入”罪名不成立,分别轻判80至15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

律政司昨天(14日)向上诉庭申请刑期复核,指当日情况极其严峻,几名被告的暴力行为将近暴动的临界点,只有判监禁才是合适的刑罚。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在庭上陈词称,本案罪行的严重性极大,涉案者不只被捕人士,还有逾100人大规模非法集结,他们是“伙同犯案”及“集体行动”。示威者恃着人多势众,无视立法会内有警员驻守,以竹枝、雨伞及手推车拆下的金属工具,强行撬开立法会大楼玻璃门。而立法会是香港法治的重要象徵,示威者的大规模冲击是公然挑战法纪、漠视公众秩序,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关情况或可能演变成暴动。

万德豪指出,本案的冲击事件损坏了立法会财物,维修费达42万元,一名保安员于阻止示威者搬走铁马时受伤,脚趾骨折。当时环境危险,没人死亡或少人受伤仅是“好运”。他强调,本案一众被告没有真诚悔意,在原审定罪后,向裁判官坦言不会为所作所为后悔,部分被告更就定罪提出上诉。律政司认为判处各被告即时监禁是唯一合适判刑,而循简易程序非法集结最高可判三年。他认为法庭应按最高判刑的“中上端”考虑刑期。

案件于今晨继续审理,双方陈词完毕后,法官最终裁定:以案件的暴力程度及各人态度,社会服务令明显过轻,以15个月监禁为起点,各被告改判监禁8至13个月。本案的13名被告依次为梁晓旸、黄浩铭、刘国梁、梁颖礼、林朗彦、朱伟聪、何洁泓、周豁然、严敏华、招显聪、郭耀昌、黄根源及陈白山。除认罪的黄根源被判8个月外,其余各人判13个月。法庭同时向缺席被告招显聪发出拘捕令。

今天上午的庭审中,朱伟聪、周豁然和陈白山三人没有聘请律师代表。朱、周二人在陈词中对当天出现的过激行为及受伤的安保人员表示遗憾。但同时,朱伟聪表示“不会后悔”,周豁然则称“我没做错”。

今天,大公网同时刊登评论《‘社服’无法理 覆核彰法理》。文章指出,本案在香港“示威抗议暴力和冲击治安方面都开了前所未有的先河,其性质之严重、影响之坏更是前所未见。”如此严重的冲击立法机关案中,被告仅被判社会服务令,“更是前所未见”。暴力冲击可“社服”,是无天理;律政司覆核如不成功,是无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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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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