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关切 中纪委网站首次推出“回复选登”栏目

来源: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2014-08-29 16:04

为了推动纪委工作的透明化,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和公众的关切,中纪委网站近日首次推出“回复选登”栏目。自去年9月中纪委正式开办网站以来,中纪委就十分重视群众监督,开办了“廉政留言板”,供网友为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畅所欲言。近日,网站又对网友关注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整合、汇总,向社会各界全新推出“回复选登”版块。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8日消息,中纪委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答和展示广大网友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廉政留言板”提出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咨询。中纪委网站决定,专门开设“回复选登”栏目,定期汇总发布中央纪委监察部相关职能部门对网友留言的办理、回复内容。

 中纪委官网行新开专栏答网友咨询

中纪委网站还表示,欢迎广大网友到“廉政留言板”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我们提问和咨询。网站将请中央纪委监察部相关职能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省(区、市)纪委监察厅(局)、央企和国有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答复您咨询的问题。

另据了解,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建立于2013年9月2日。网站开办伊始就把群中监督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来开展,设有“廉政留言板”版块,在网友中引起强烈反响。在网友的提问中,有不少涉及纪检工作中的典型问题或者案例,网站对这些内容进行了汇总和整合,以便更好地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中纪委网站于今年1月还曾向社会各界表示,网站将邀请部分提出意见建议的网友,参加“走进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活动,直接与您面对面交流,听取您的真知灼见。

“回复选登”内容摘选

网友提问:渎职罪主体

去年我咨询最高检察院的有关人员,问农村乡镇党政人员是不是渎职罪的主体,可不可以以渎职罪论。回答只有乡镇书记、乡镇长等才可以,不是所有工作人员。请问依据的是那条法律(可否详细一些)。如果不适合法律裁决,还有什么规章制度约束,具体惩罚的力度是多少,依据的是那条。要详细老师。

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咨询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根据《刑法》第九章的规定,渎职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统称,包括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其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对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还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乡镇党政人员如果属于以上规定的人员范围,均可以作为渎职罪主体。

网友建议:强烈建议加大公布网址的力度,让更多人知晓网址。

可以试试在新浪网或搜狐网等网络上,做个链接。应当可以起到更快的知晓作用。相信来这里交流、留言的网民会更多的。党的群众路线、习主席和岐山书记会更满意的。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践行群众路线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

天--云,网友您好。现将您的留言回复如下:

您好,谢谢您的建议,我们会不断加大网站的推广力度,努力提高网站的知晓度,欢迎您继续关注!

网友建议:关于党内法规公布编辑的一点建议

我是一名从事纪检工作的人员,阅读贵网站上的党内法规一栏对我帮助很大,编辑同志辛苦了。有一点建议,就是公布的党内法规文件能否注明发文机关,文号等,这样方便读者查询和引用,也能知道更多信息;另外,这些文件的编辑能否在格式上统一一下,给人一种严谨细致的感觉。以上建议有些吹毛求疵了,仅供参考。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

南哲,网友您好。现将您的留言回复如下:

非常感谢这位网友的关心、鼓励和支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党内法规文件不能在互联网上公开发文文号,至于发文机关我们会在法规库建成后,增加相关信息,请关注。同时,就您所指出的格式不统一问题,也有网友提出过,经沟通交流,我们了解到有的属于浏览器显示的问题,不知您所指的问题是什么?请您指出目前编辑格式上的具体意见,我们好一一改正,谢谢!欢迎您持续关注!

(观察者网据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报道)

责任编辑:李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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