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 发布新修订的共同条令

来源:新华社

2018-04-15 16:28

新华社4月15日消息,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统称共同条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共同条令,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五个更加注重”战略指导,适应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新格局,把全面从严治军要求体现在条令的各个方面,增强了时代性、科学性、精准性和操作性,是新时代军队正规化建设的基本法规和全体军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新修订的共同条令颁布施行,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内务条令(试行)》,由原来的21章420条,调整为15章325条,明确了内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聚焦备战打仗,着眼新体制新要求,调整规范军队单位称谓和军人职责,充实日常战备、实战化军事训练管理内容要求;着眼从严管理科学管理,修改移动电话和互联网使用管理、公车使用、军容风纪、军旗使用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规定,新增军人网络购物、新媒体使用等行为规范;着眼保障官兵权益,调整休假安排、人员外出比例和留营住宿等规定,新增训练伤防护、军人疗养、心理咨询等方面要求。

新修订的《纪律条令(试行)》,由原来的7章179条,调整为10章262条,围绕听党指挥、备战打仗和全面从严治军,提出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战纪律、训练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10个方面纪律的内容要求;充实思想政治建设、实战化训练、执行重大任务、科技创新等奖励条件;新增表彰管理规范,对表彰项目、审批权限、时机等作出规范,同时取消表彰与奖励挂钩的相应条款;充实违反政治纪律、违规选人用人、降低战备质量标准、训风演风考风不正、重大决策失误、监督执纪不力等处分条件;调整奖惩项目设置、奖惩权限和承办部门,增加奖惩特殊情形的处理原则和规定。

新修订的《队列条令(试行)》,由原来的11章71条,调整为10章89条,着眼进一步激励官兵士气、展示我军良好形象、激发爱国爱军热情,新增誓师、组建、凯旋、迎接烈士等14种仪式,规范完善各类仪式的时机、场合、程序和要求;调整细化阅兵活动的组织程序、方队队形、动作要领;调整队列生活的基准单位和武器装备操持规范,统一营门卫兵执勤动作等内容。

解放军新一代共同条令修订中8个首次:提及军人体重

记者从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了解到,8项内容首次写入了新修订的共同条令。

第一,首次将习近平强军思想写入条令,通篇贯穿,以军队基本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在新条令总则中,原文引用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四个意识”“三个维护”“五个更加注重”和“四铁”过硬部队、“四有”新时代革命军人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全面依法治军、加强军队正规化建设、统一全军意志和行动提供了根本指导和基本遵循。

第二,首次对军队纪律内容作出集中概括和系统规范。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战纪律、训练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10个方面内容写入新条令,强化官兵纪律意识,增强纪律观念,进而在行动中自觉遵照执行,确保军队令行禁止、步调一致。

第三,首次对加强军事训练中的管理工作作出系统规范,立起从严治训的新标准。坚持全程从严,在《内务条令(试行)》中专门设置军事训练管理章节,在《纪律条令(试行)》中明确了训风演风考风不正、降低战备质量标准、不落实军事训练考核要求等违纪情形的处分条件。

第四,首次集中规范军队主要仪式,明确了多种仪式可以邀请军人亲属参加。对升国旗、誓师大会、码头送行和迎接任务舰艇、凯旋、组建、转隶交接、授装、晋升(授予)军衔、首次单飞、停飞、授奖授称授勋、军人退役、纪念、迎接烈士、军人葬礼、迎外仪仗等17种军队主要仪式进行了规范,并在多种仪式中明确,可以邀请军人亲属参加,以增强军人的职业荣誉感和家庭成就感。

第五,首次明确设置军队仪式中的“鸣枪礼”环节。在为“参加作战、训练和执行其他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牺牲的军人”举行葬礼仪式,以及纪念仪式中设置“鸣枪礼”环节,并明确了礼兵人数、鸣枪次数、实施步骤、动作要领等规范,以更好地表达对烈士的褒奖、悼念和尊重。

第六,首次明确了军人体重强制达标要求。条令明确“军人应当严格执行通用体能训练标准,落实军人体重强制达标要求”,把训练标准转化为对每名军人的强制行为规范,体现了对新时代军人素质形象的更高要求。

第七,首次对军人和军事单位的网络信息行为进行全面规范,为部队管理提供了依据。新条令取消了因工作需要并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方可使用移动电话的限定条件,明确“军人使用移动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姓名、部职别、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品牌型号,以及微信号、QQ号等进行登记备案”。明确“基层单位官兵在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第八,首次明确“女军人怀孕和哺乳期间,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宿”。新条令对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一些具体事项也作了更加科学合理、更为人性化的规范。

责任编辑:吕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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