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死亡,受害者家属向谁索赔?

来源:上观新闻

2018-11-02 22:30

上观新闻11月2日消息,今天上午,重庆万州坠江公交车事故原因公布:乘客坐过站与司机激烈争执并互殴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调查通报还提到:“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指向的正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很多人谴责打人女乘客“害死整车人”,为司机“鸣冤”;也有人认为司机还手,未顾及车上乘客安全“擅离职守”。那么,这一起造成15人不幸离世的事故,究竟哪些人需要承担责任?直接责任人都离世后,遇难者家属能否要求民事赔偿?

公交车司机遇袭撞车是“潜规则”?

今天上午,与调查报告一同发布的公交车行车记录视频,引发网络热议。一些网民认为,从视频上看驾驶员遇袭不仅没有减速、刹车,还有猛打方向盘的动作,似乎是“故意撞车”。甚至有自称“内行”的网友爆料称这是公交车行业的“潜规则”:“如果有乘客打他们,他们会故意去撞车。这样乘客就会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而网上还流传出多张司机交流群截图以证明这样的“潜规则”。

“调查报告得出乘客和司机行为都涉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结论,不存在争议。”法律界人士指出,乘客与驾驶员在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互殴,这一危险方法,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性基本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针对网上流传的公交车司机“潜规则”,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真的存在,那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本身就已涉嫌违法犯罪:“如果司机为让打人乘客受到更重的处罚,主观上采取故意撞车等枉顾他人安全的危险行为,在车辆行驶中有擅离职守或其它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样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既然现实社会中存在着无理取闹的行为,那么公交公司对于如何处置此类事故应该做好预案,并让培训司机熟练掌握,及时应对。”一些业内人士也指出,社会十分关注公共交通上的安全问题,与其让没有根据且涉嫌犯罪的“潜规则”传言流传,不如制定安全且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以及相应的后续对涉事乘客的追责机制。

未造成严重后果,公交车上与司机斗殴也算犯罪?

就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的第二天,10月29日上午,北京一辆678路公交车上,一名女乘客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遭拒后,用手提的整箱牛奶击砸司机手部,致公交车偏离正常行驶方向,与左侧车道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事后,乘客邓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今年8月,上海一乘客因嫌弃公交司机指错路,突然挥拳殴打司机,致使公交车失控冲上对面车道,撞上护栏。目前,这名乘客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

在一些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例中,也对殴打公交司机的乘客作出了刑事处罚。2015年,乘客陈某因睡觉错过车站要求下车不被司机允许,冲至公交车驾驶室处与司机发生争执,并上前抢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急刹车导致车上部分乘客摔倒。广州市珠海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这些案件中,有些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为何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有检察官向记者解释:“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司机,随时可能致公交司机失去对车辆的控制,从而引发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产生了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及重大财产安全的具体危险。虽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已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肇事者死亡,受害者家属向谁索赔?

在重庆万州这起事故中,殴打司机的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双双死亡,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再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同车的死难者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即使刘某和冉某死亡,也可以在其遗产范围内对同车的无过错乘客进行赔偿。”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同时,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如果遗产由他人依法继承,那么就由该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刘某和冉某名下的财产,可以作为同车其他死难者家属的民事赔偿金。

同时,有律师认为,其他死难者家属还可以将公交公司也列为被告。乘客买了票,其实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签订了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本案公布的监控视频来看,同车的其他乘客并无过错,司机冉某虽有过错且是直接责任人,但作为公司员工,他的过错不属于公交公司的免责范围。”因此,本次事故中其他无辜遇难的乘客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乘客刘某、司机冉某和公交公司三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责任编辑:吕栋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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