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馆火疗是否非法行医?杭州卫计委曾答复:目的非诊疗就行

来源:澎湃新闻

2018-12-29 08:13

据澎湃新闻28日报道,“权健火疗”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案例引发人们关注。各地养生馆里的“火疗”合法吗,是否涉嫌非法行医?

澎湃新闻发现,早在四年前,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卫生局已为这一问题“烦恼”过,并向上级部门——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过请示。而杭州市卫计委作出明确答复:在杭州,养生保健机构开展 “火疗”,只要不是为了治病或诊病,就不是非法行医。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显示,2014年9月15日,该机构发布消息称:“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单纯使用‘火疗’方法从事经营活动,但不是以诊断或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不宜认定为诊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该消息是对桐庐县卫生局《关于“火疗”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请示》的批复文件(杭卫计发〔2014〕41号)。

该文件称,“(中医)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该批复提出“火疗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的另一个理由是:“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文列举了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的医疗技术方法,其中没有“火疗”字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网显示,“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文件全名为《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

该文件称,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该文件未明确“火疗”是否属于“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12月28日,桐庐县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火疗应该不属于创伤性的(方法)。”根据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四年前的批复,养生机构“不以诊疗或治疗目的”的火疗,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但具体情况,要由该局卫生监督所进行调查。他也注意到权健火疗相关舆情。该局卫生监督所尚未对当地火疗馆等展开调查。截至目前,他也未接到“火疗是否涉非法行医”的新的批复。

该负责人解释称,通俗地说,一个人去医院就诊,比如为了治疗感冒等疾病,这属于医疗行为。但有些人为了舒缓心情做一次火疗,如果不是以诊断或治疗目的,根据前述批复,“这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医疗行为)” 。

该负责人称,自己在当地医院很少见到火疗项目。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多起火疗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判决。

例如,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2015年4月发生的一起“火疗”致人死亡的非法行医案件。涉案人熊某某在“天津权健自然医学公司”学习火疗2个月,随后给20多人进行火疗,致其中一人死亡。警方在涉案人处查扣多款权健牌产品。

法院作出二审刑事判决称,涉案人熊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以火疗的方法从事医疗活动,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该案件中,法院没收熊某某的权健牌磨粉3盒、权健牌安神口服液3盒、权健牌钙锌硒胶囊2瓶、权健牌草本刮痧油1盒、权健牌双仁沙棘口服液3盒、白果酒1盒、体用精油9盒、权健牌麦芽糖1盒、骨正基1盒。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刘晔认为,无论是在医院里,还是在美容馆里,为他人做火疗显然都属于医疗行为。

他解释说,医疗行为是指以诊疗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许多火疗术宣称对鼻子、眼睛等全身很多部位都可以进行,而且宣称有治疗效果,以治疗为目的。

刘晔表示,与其他医疗行为相比,火疗的创伤性风险可能更大。“火疗”本身意味着至少高温对表皮细胞存在创伤,“另外,不知道发生过多少起烧伤事故了!”烧伤——不仅仅是表皮损伤,而是真皮,皮下乃至肌肉及其他组织器官的损伤,公开裁判文书的已有不少起。

刘晔称,既然火疗宣称有治疗效果,那么,操作人员如果没有获得相应的医疗资格,就涉嫌非法行医。

他认为,火疗应该类比欧美国家对针灸的管理,要求其操作人员获得相应的医疗牌照,如针灸师资格证(比医师资格证容易考取),才能上岗。

责任编辑:李丕
天津 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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