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骑车时突然倒地猝亡 法院判ofo赔15万:有经营利益

来源:中国之声

2019-01-27 19:54

据中国之声报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份文书是对2017年浙江杭州一名男子骑ofo小黄车猝死一案做出的判决。

根据判决书披露,2017年7月25日下午,在浙江杭州,该男子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解锁了一辆ofo小黄车,骑行过程中突然从车上摔下,倒地昏迷,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此后,死者父母向ofo小黄车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索赔117万余元,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黄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ofo小黄车公司在姚先生死亡中无过错,但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就姚先生的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小黄车一方没有直接责任,为何仍被判支付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ofo小黄车公司为小黄车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2017年8月3号,太平洋保险公司曾向死者家属下达尸检通知书,但其家属拒绝尸检,因此太平洋保险公司拒绝受理,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合法合规。

赵占领介绍:要进行保险理赔,它应当符合这个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一些条件,包括这是意外。既然是意外,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他是猝死,而不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的(死亡)。所以保险公司的要求也不能说是没有理由和没有依据的。

赵占领进一步分析,从医院诊断看,死者和拜克公司对其死亡均无过错行为,因此原告以被告拜克公司侵权为由诉请赔偿缺乏依据。

用户和小黄车之间,是一个单车的租赁合同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小黄车它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同时用户猝死,可能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那么他和小黄车之间也没有一个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在法律上来讲,小黄车并没有直接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舆论关注的焦点是,但既然ofo小黄车一方无过错,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其支付15万元的赔偿金?共享单车平台究竟是否该为此担责?

对此赵占领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

但是毕竟用户骑的是小黄车的单车,那么小黄车应当有一定的提示的义务。 比如说用户有某种疾病,不适合去骑自行车,或者是骑自行车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它应当尽到这样的一些提醒。但实际上它没有提醒。另外从公平责任角度来讲,法院肯定会判小黄车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担责任比例一般不会太高,可能20%都不到。这就是基于一个公平原则。

律师: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使用要慎重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则表示,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公平责任使用一定要慎重:

判决书上直接能看出来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24条,24条说的就是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要视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来合理分担费用。死者家属方不同意尸检从而导致死因不明,法院推定没有过错,这一点可能是有一定问题存在。因为我们说这个人到底什么原因导致死亡,死因应该查明。如果查不明的话,家属在举证是存在瑕疵或者说是有问题的,不能直接推定死因不明死亡就没有过错,就进行公平原则划分。

公平原则确实是维护社会公平分担社会损失的一种形式,我们在法律上是允许有的,但前提是首先双方没有过错,再一个确实是为了公平和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适用的,这起案件我个人认为是存在一些问题的,这样适用的话,可能导致以后整个侵权责任法在适用过程当中,对于公平责任使用方面,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因为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院判决还是有一定指引性,这对于以后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或不同的判决,导致适用混乱。

有关这起事件,ofo小黄车有关负责人昨晚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给出书面回应称:此案件在2018年即审理并处理完结,谢谢大家的关注。根据去年的法院判决结果,ofo是无过错方,所以并不影响用户骑行规则条款。截至发稿,法院方面暂未对相关讨论做出回应。

责任编辑:阮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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