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有人担忧中国《国家情报法》第七条 外交部回应

来源:微信公众号“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

2019-02-19 17:43

据微信公众号“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xws4_fmprc)2月19日消息,在2月19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我们注意到,近来一些媒体不断援引西方国家安全机构的表态来报道华为公司。一方面指出,美国及其盟友到现在为止也没有拿出华为配合中国政府开展网络“窃密”的真凭实据,另一方面认为,出于对中国《国家情报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的担忧,西方国家应该对华为技术和设备采取限制措施,以防患于未然。你对此有何评论?

耿爽: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你提到这些媒体主要是指西方国家的一些媒体吧(记者点头)。

我们对这些媒体在报道中承认美国等国家自始至终也没有拿出华为等中国企业参与所谓网络“窃密”的证据表示肯定。这是一种客观的态度。对于报道中有关中国《国家情报法》的质疑,我昨天已经全面介绍了中方的立场,今天就不展开说了,你可以上网查阅。

这里我只想强调一点,中国《国家情报法》第七条确实规定:“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情报工作秘密”。但接下来的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情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不知道那些指责这部法律的人,拿这部法律第七条说事的人,到底有没有真正仔细阅读过这部法律的条文?希望他们能够全面看待、准确理解这部法律,而不是片面解读、断章取义。

我还想说,中国其它法律对于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数据安全和隐私权利,也作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都适用于国家情报工作。我们希望有关方面不要对这些规定选择性失明或失聪,能够摘下有色眼镜,停止有罪推论,客观公正地看待中国企业正常的商业活动。

还是那句话,我们希望有关国家政府能够真正恪守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为中国企业在当地的合法正当经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环境。

责任编辑:于文凯
外交部 华为 美国
观察者APP,更好阅读体验

“伊以都在降调”,国对国直接打击结束?

以色列“有限复仇”:选在了伊朗核计划中心

以色列“报复”开始:伊朗多地传出爆炸声

5.3%,一季度“开门红”能转化为“全年红”吗?

“以色列精心策划俩月,但严重低估了伊朗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