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政协委员对收容教育制度首提合宪性审查 获肯定答复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9-03-02 17:06

【导读】 朱征夫:法工委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在是等有权提议案的单位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议。我认为会很快,今年有可能落实。

据北京青年报3月2日报道,从2008年起,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已经连续第三届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在过去11年间他的提案超过70件。

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提案是2014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持续四次提出的有关收容教育制度的提案。

不同的是,前三次是从“废除”角度提出的,第四次是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最终在2018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将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今年1月2日,朱征夫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他的答复,四次提案有了理想结果。

(观察者网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其中合宪性审查这个概念,首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图片来自新京报

履职

很高兴坚持许久的提案有了理想结果

“很高兴坚持许久的提案有了理想结果,毕竟呼吁了这么长时间。法治建设和人权保护是大趋势。其实在关注收容教育制度之前,我一直关注的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2003年8月,我作为广东省政协委员,就写了《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当时就有人问过我有什么感想,我说这是法治取得了胜利,自由取得了胜利。现在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提上日程,我认为是法治再一次取得了胜利,自由再一次取得了胜利。”朱征夫说。

关于合宪性审查,还会有其他类似建议提出吗?对此,朱征夫称:“其实合宪性审查的提案,我2018年提出的这份还是首份。合宪性审查是一件大事,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依宪治国的重要举措。我认为,很多法律法规都有必要接受宪法的审查,所以下一步也在考虑对某些跟宪法不相适应,甚至相冲突的法律法规提出建议。”

“行政收费问题涉及面很广,如果要提出合宪性审查的提案,您可能会面临很大压力。”针对北青报记者的这个问题,朱征夫表示:“行政收费确实是个大问题,涉及到现有整个利益格局的调整,但是要依法治国,这一步必须要迈出去。我们并不反对征收财产,而是要依法征收,公民为国家做贡献,缴税这都是没问题的,都是应尽义务,但是一些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却让公民去承受财产负担,我认为这在宪法上是有问题的。”

废止收容教育

今年有可能落实

北青报:您在2014年、2016年和2017年提出的建议都是废除收容制度,去年变成了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什么?

朱征夫:之前我从废除角度提出建议,提案都是交给了有关部门来承办,但是结果未尽如人意。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到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我去年就提出了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合宪性审查,比如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有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得委托国务院立法。

这样一来,承办单位就变成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备案审查室,他们非常重视,也做了广泛的调研征求意见,还有座谈会。其中一次,备案室到广东调研,我也参加了那场座谈,还请了公安部门、原来的卫计委、妇联、防疫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他们中的多数人都是赞成废除收容制度的,无论是从保护人身自由还是维护程序公正的角度,大家应该说还是形成了共识。

北青报:您是什么时候知道全国人大建议提出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

朱征夫:跟大家一样,也是通过新闻媒体知道的。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沈春耀主任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谈到,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今年1月2日,收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答复的全称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891号提案答复的函”。其实,这封函是在去年12月24日,就是他们开会当天签发的,26日寄出,因为间隔了一个元旦假期,所以我在元旦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收到。

北青报:您认为什么时候收容教育制度会被正式废止?

朱征夫:因为法工委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在是等有权提议案的单位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议。我认为会很快,今年有可能落实。

民营企业家

涉经济犯罪原则上不实行羁押

北青报: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司法权益,您今年带来了哪些新的建议?

朱征夫:今年带来了三份提案,其中一份是建议采取有效法律措施,保护民营企业家司法权益。

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本原因是公权力没有受到有效规范,诱因是公权力可以用来谋取财产利益,某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是主要表现形式。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某些地方政府、某些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的问题,围绕“规范司法权,切断利益链”来想办法、找措施。

北青报:具体从哪些方面来规范司法权?

朱征夫:首先是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实行羁押,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有时候查企业家犯罪,企业家进去了,企业也会跟着受到影响。最后企业家没有事放了出来,但是企业有事,甚至已经垮了,这对经济发展是很不利的。

取保候审既可以避免羁押逼供产生冤案,也能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这里的“企业家”还应该有一个定义,不能说是老板就是企业家,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重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家。

其次,对行贿犯罪要严格依法认定。按照刑法规定和两高的司法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行贿犯罪的必要条件。但现在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也把他们当行贿处理,违背了立法的本意。对于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被迫维护合法权益的,应当在定罪量刑时详加甄别,不得任意扩大行贿犯罪的定罪范围。

企业家在被羁押期间签订了涉及股权转让或者重大资产转让的合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我建议,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防止有人趁火打劫以及司法人员以办案为名拉偏架,更好地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

企业家经济犯罪案

罚没所得上缴中央财政

北青报:如此一来,会不会是给了民营企业家特权?

朱征夫:这并不是给特权,更不是网开一面。我们现在的刑诉法本身就是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但是执行不下去,因为很多办案人员把人放了怕承担责任,万一人跑了呢?万一串供呢?

其实,如果证据扎实,有物证书证,也不怕串供。再说逃跑,我们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是对社会危险性审查,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家毕竟不是暴力犯罪,有企业做担保,又有各种高科技手段进行监控,可以说无处可逃。即使有个别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也不影响整个制度的正当性。通过取保候审极大地保护了人权,维护个人生活不受影响,维护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北青报:“切断利益链”方面又有哪些建议?

朱征夫:建议对于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不允许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从中分成、返利。只有这样,才能切断办案机关选择民营企业家进行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

文/记者董鑫

责任编辑:朱敏洁
收容教育 两会提案
观察者APP,更好阅读体验

“我们美国说要做的事,中国人已经做到了”

荷兰“拼了”:阿斯麦,别走!

“嫌犯从乌克兰获大量资金和加密货币,有确凿数据”

美方对俄隐瞒了部分信息?克宫回应

这条中马“一带一路”重点铁路项目 “或延伸至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