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责成奔驰利之星4S店尽快退车退款,女子拒绝

来源:观察者网

2019-04-14 07:36

(观察者网讯)“奔驰车主哭诉维权”有了新进展!

据@西安发布4月14日消息,13日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再次责成“利之星”4S店尽快落实退车退款事宜,某女士感谢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的支持,但目前不能接受店方退款,并且愿意接受调查核实以后依照有关规定更换发动机、或退换车的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利之星”4s店对消费者新提出的诉求和证据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西安发布 微博截图

以下为通报全文:

引起关注的”某女士购奔驰车消费纠纷”一事,记者采访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该部门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2019年2月25日,投诉人某女士与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利之星”4s店)签订了分期付款购买全新进口奔驰CLS300汽车购车合同。3月27日提车后,因认为发动机存在问题与“利之星”4s店自行协商退换车辆未果。4月9日向陕西省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西安市12345热线电话投诉,诉请退款退费。当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上级转办立即安排处理,敦促“利之星”4s店依法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下午投诉人又到“利之星”4s店继续和店方协商,当晚要求“利之星”4s店签订了退车退款书面协议。

4月11日、1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对双方退车退款协议情况进行了核实;对“利之星”4s店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已对“利之星”4S店涉嫌质量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对涉事车辆进行依法封存,并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对“利之星”4s店负责人行政约谈,并要求该店通知奔驰(中国)公司协助进行调查。

4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再次责成“利之星”4s店尽快落实退车退款事宜,听取了投诉人新提出的八项诉求。当天,还组织“利之星”4s店负责人与投诉人对话协商,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解决问题的一致意见。对话中,店方负责人向某女士因购车问题引起的不愉快表示道歉,并表态愿立即退款、承担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相应的法律责任。某女士感谢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的支持,但目前不能接受店方退款,并且愿意接受调查核实以后依照有关规定更换发动机、或退换车的结果。

目前,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利之星”4s店继续加强沟通解决投诉问题。对消费者新提出的诉求和证据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女车主首次与调查组见面 提出8点诉求

据@陕视新闻 13日消息,奔驰女车主首次与调查组见面 提出调查车辆PDI检查是否真实等8点诉求。车主在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西部电子商城工商所向联合调查组递交资料,配合调查,这是车主与调查组的首次见面,相关诉求如下:

图片来自@陕视新闻

1.调查该车车辆历史,要求知晓该车到店至销售期间的基本情况;

2.车辆PDI检查是否真实,检查人员有无资质,3月2日到3月27日期间又做了哪些检查,车辆的检查有没有检查到问题,检查人员有无资质;

3.没有任何利益的第三方对车辆进行检测,如果是质量问题依法赔偿,如果是三包问题,我们也愿意接受。我们合法维权;

4.调查4s店在销售过程中是否侵犯了我的知情权,是否有强制消费,收取的金融服费是否合理?要求调查是否存在违法;

5.规范汽车行业车辆PDI检查;

6.奔驰官方要给一个正式的道款和情况说明;

7.对个人精神方面的损害给予补偿;

8.对汽车行业销售方面乱象进行整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消费者如何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责任编辑:于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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