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套路贷”女律师被称“李庄第二”?李庄也发声了

来源:观察者网

2019-04-15 19:20

【文/观察者网 徐乾昂】

当下国内律师圈中最受关注的话题,就是涉“套路贷”恶势力团伙的律师、“80后”女律师林小青被控有罪事件。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13日消息,4月9日至10日,由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以魏某伟、宋某舟为首的1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套路贷”犯罪案,在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中仅1人不认罪,即36岁的涉恶团伙法律顾问林小青。

目前,国内律师圈在网上几乎一边倒支持林小青,认为律师从事法律业务不能被认为有罪;但也有一些网友认为,为“套路贷”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是一种“知法犯法”。

林小青

律师界有人为此重提10年前的“宏刚模涉黑案”。

彼时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原辩护律师李庄,一度因“作伪证”被判入狱,但随后因证据存疑,被检方撤诉。因此也有法律界人士宣称,林小青就是下一个李庄。

截至发稿此条微博已有475条评论、1248次转发

14日,李庄本人在微博上回应,对此案提出4点疑虑,向林小青发出声援。

李庄本人现在已经不是律师。其微博简介也已备注“前 律师李庄”。而李庄和林小青,在各自案件中担任的律师身份不同:前者曾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而后者是涉恶势力团伙的法律顾问。

检方认为,林小青作为法律顾问,应该在认识到涉犯罪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前,不与之签订顾问合同;应该对该公司业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该发现该公司犯罪事实。因此,检方向林小青提出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两项指控。

庭审现场公诉人 微信公众号@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图

但这样的指控,令国内律师圈哗然。全国律协高度关注,并指派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旁听了该案的审理。原因在于,林小青案的焦点已变为,律师是正常执业,还是为犯罪提供帮助?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中卿今天向观察者网表示,如果林小青的工作是在律师业务范畴内,且对雇主犯罪不知情,即便工作最终帮了罪犯,依法也不能据此将律师的业务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

要认定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构成共同犯罪,首先,律师要知道当事人正在进行犯罪,并帮助其做出超出律师业务范畴的行为,如走私、贩毒等。常年法律顾问是按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不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任何时候,也没有任何权力,更没有任何资格对自己的委托人的业务进行合法性审查。

因此,若律师正常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不能简单够被扩大化地理解为黑恶势力的共犯。而且律师对法律服务单位的业务行为承担保密义务,原则上没有检举揭发的义务。

李庄则举例称,“你是我委托人,我是你律师,依法,只要你不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不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即便你犯罪,我也不能举报你!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与传统美德两回事!”

另一方面在微博上,有部分网友认为,林小青作为犯罪团伙的法律顾问,“助纣为虐”,是“赤裸裸的诈骗帮凶”,“无疑是有罪的”。

但也有一部分网友认为林小青犯不犯罪关键得看她有没有参与涉黑。有人说道“法律职业豁免是法律的底线”。甚至有人说,看到其他网友回复,感觉法制建设“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这个案子摧毁的是“律师制度的基石”。

14日,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向澎湃新闻证实,他受全国律协指派参与旁听该案审理过程,已经向全国律协会报告了有关情况,相关工作已经结束,除了朋友圈那段话外,不便对案件发表别的评价看法。

尚伦生在微信朋友圈中写道:“检察机关其实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主体责任人。但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依法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正常、正当法律服务的律师,定性为参加恶势力集团犯罪,并认为提起诉讼也是敲诈勒索的手段。我不知道公诉人对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了解多少?我也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如何界定律师执业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边界的?当律师的服务行为按照行政规定、行业规范都不能责难的情况下,又如何成立犯罪呢?三级检察机关如何高度重视不是关键,关键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能贪多求大降低认定标准。”

4月13日晚,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林小青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因为案件现在还在审理阶段,关于案件的具体内容目前还不太方便过多地介绍。

“不过我此时此刻仍然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期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徐乾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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