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38万!食堂阿姨打菜时?“手一抖”,竟酿成惨案......

来源:微信公号“海峡导报”

2019-04-21 15:47

本文转自微信公号“海峡导报”

怀疑食堂阿姨故意“手抖”少给菜,从事建筑工作的徐某夫妇,与食堂打菜阿姨及其家人扭打在一起!

被工友拉开后,徐某又偷袭其中一人,将对方打成了“植物人”,损失共计273.38万元。

扭打中“吃亏”  报复重击他人后脑勺

55岁的徐某是江西人,长期在莆田从事建筑工作。2016年9月25日,他和妻子下班后到工地上的食堂吃饭,妻子看打菜阿姨詹某故意“手抖”,给的菜很少,便与其发生争吵。

被打者亦有责任自担10%损失

徐某在庭上辩称,只是打了程某肩部,后其倒地摔伤头部,自己事后自首。法官认为,徐某的辩解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不符,且当时多名证人看到徐某的作案过程,法庭不予采信。

根据抓获经过、讯问笔录,徐某是在江西某工地工作时被抓获,不是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持械故意伤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害人程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量刑时一并考虑。

程某承担上述经济损失的10%,徐某承担90%(约246万元)。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罪名,是在暴力犯罪中一个常见的罪名,这个罪名在法律中的量刑有着明确的标准,那么这个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小编为你介绍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认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 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在此希望各位朋友在遇事时多冷静,凡事三思而后行,遇到不公时当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要冲动犯下错误害人害己,在自己对法律没有多的了解时当及时咨询相关法律人士或委托律师处理事情。

法官提醒,本案系因琐事产生纠纷,发生冲突后,无法理性对待,负气出手报复,结果不仅造成对方受重伤,自己也面临牢狱之苦、巨额赔偿,这对于两个家庭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实在是不值得。

一时的冲动不能解决事情,反而会激化矛盾,泄愤之后,等待着的是无尽的悔恨。

责任编辑:吕栋
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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