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涉黑记者苗迎春被判无期:操纵舆论工具获利

来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3 07:51

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7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以苗迎春为首的1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一案,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等多项罪名。据悉,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呼和浩特市中院宣判的第二例涉黑案件。

呼和浩特市中院认为,以苗迎春为首的被告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达9人,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操纵舆论工具、插手民间经济纠纷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或者滥用新闻媒体监督权力的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同案另一被告人刘晏)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所辖区域的媒体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呼和浩特市中院遂依法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呼和浩特市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对主犯苗迎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般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二年。

同时,被告人刘晏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了徇私故意歪曲事实和违背法律,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呼和浩特市中院故依法对被告人刘晏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延伸阅读】

中新网呼和浩特5月16日电 (记者 李爱平)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16日披露了内蒙古广播电视台驻中部记者站站长苗迎春涉黑细节。

2018年7月,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由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对内蒙古广播电视台驻中部记者站站长苗迎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至此,苗迎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涉嫌贪污、受贿、行贿、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诬告陷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多项违纪违法行为浮出水面。

1999年以来,以苗迎春为首的其家族成员,采取虚假挂靠、贿赂开道的手法,先后承揽当地一家国有企业的多项建设工程,同时又以家族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采取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手段攫取巨额财富。其在北京、海南三亚和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等地拥有数十套房产、多辆豪车。苗迎春利用记者身份,以监督为名多次威胁当地企业,迫使企业向其投放广告以获取广告费提成;以报道负面信息为由胁迫当地官员,为其请托人追要工程款,从中捞取数十万元好处费。

苗迎春在自建私宅内设立中部记者站办事机构,把记者站作为“私人领地”,家中还私藏枪支、弹药,违规雇用社会闲散和有前科劣迹人员为其工作和充当打手,采取指使打手替人出头,以枪支相威胁等手段,为其好友催要账款,从中谋取好处。苗迎春非法饲养多条大型犬看家护院,2016年至2017年期间,多名居民被其饲养的恶狗咬伤,苗迎春不但不进行救治,还拒不支付受害群众医疗费用。2018年7月,在组织对其采取措施时,苗迎春拒不开门并焚毁有关证据材料。苗迎春还篡改个人档案资料,出现2岁上小学的有悖常理记载。

苗迎春滥用媒体监督权,以“拍摄”“采访”“曝光”等方式要挟滋扰政府及交警部门的工作秩序,组织策划多起违法行为;以巨额行贿的方式拉拢某企业主要领导,为其假借国企之名进行房地产开发提供便利;运用感情投资、多次行贿方式把自己的上级领导拉下水,为其滥用记者职权提供庇护;拉拢身为公安民警的朋友为其违法犯罪提供帮助,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诬告陷害手段把邻居送入牢中;利用偷装GPS跟踪、指使打手故意伤害的方式戕害同事等等。

2019年3月,经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苗迎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何书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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