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对女律师林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此前被控恶势力

来源:观察者网

2019-08-22 19:14

据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ID:zgrmjcy01)8月22日消息,2019年8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1月31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就林小青涉嫌参与被告人魏世伟、宋望舟等人“套路贷”犯罪一案提起公诉。4月9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林小青为律师,引发媒体关注。上级检察机关对此高度重视,派员阅卷审查,并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要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经审查,林小青在担任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主要行为包括代理公司通过民事诉讼向罗某追讨债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没有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林小青亦并不明知其所从事的法律服务被魏世伟、宋望舟等人利用实施“套路贷”犯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撤回起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对该案进行全面研判后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

2019年7月31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对林小青撤回起诉的决定》,8月20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延伸阅读:涉“套路贷”恶势力团伙的律师被控有罪

据上游新闻4月13日报道, 4月12日,一条林小青律师被指控为涉案团伙成员的消息在律师圈内广泛流传,并引发关注。

上游新闻4月13日消息,4月9日至10日,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魏某伟、宋某舟为首的1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套路贷”犯罪一案,在城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涉恶团伙成员包括被检方指控的36岁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女律师林小青。

“80后”女律师林小青被控两项罪名: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已指派两名律师为林小青做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林小青“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以及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林小青,女,36岁,原系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林小青 图片来自上游新闻

2017年7月,林小青被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聘请为法律顾问。

《起诉书》称,2017年5月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以来,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利息低、无抵押、放款快”为由招揽到客户。在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收取上述各种费用的名义扣减贷款,使被害人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

经鉴定,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该公司共向463名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本金3800余万,实际转出贷款本金3200余万,收到2300余万,剔除本金外非法获利金额合计1802961元。

《起诉书》认为,林小青作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林小青作为法律顾问,应该认识到青海合创公司超范围经营放贷、利息在本金中扣除、高额索要利息等是违法行为,在其与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写道,“一年三次去派出所参与调解”,这表明林小青明知公司在催收中会有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并参与调解。

公诉人还认为,青海合创公司曾将林小青作为法律顾问的名牌摆放在青海合创公司催收部,对内部员工和外部客户产生心理“强制作用”,这对青海合创公司这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起到了帮助的作用。

除其他被告人外,《起诉书》认为林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诉讼勒索被害人罗某,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月11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题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全省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稿件称,该案系挂牌督办的涉恶案件,也是我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办理的全省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从各被告人行为的定性、法律责任、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公诉意见,16名被告人当庭认罪,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辩护人:林小青涉嫌敲诈勒索和诈骗罪指控不能成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平和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志接受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的被告人林小青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辩护意见书》认为,林小青与涉案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后,参与过该公司事务只有几项:因公司员工意图开走一个债务人抵押的车辆和债务人发生争执而报警,林小青曾到派出所参与调解;林小青曾代写过一个起诉债务人的民事诉状(未发出);林小青曾草拟过致债务人的催款律师函(未发出);参与被害人罗某起诉涉案公司,林小青作为律师进行应诉。

“任何人都有委托律师权利,即便可能犯罪的人。”《辩护意见书》认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就是合法的,代理行为就不是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辩护意见书》称,林小青没有参与组织化、系统化的犯罪行为,仅针对个别债务纠纷的证据进行起诉,因此,林小青没有产生成为“恶势力集团”真正“重要成员”。林小青的行为是律师提供法律的服务;当受害人个别纠纷出现,涉案公司委托林小青参与处理,林小青告知涉案公司强行拖车不合法,她的行为不是参与诈骗犯罪,而是劝阻非法主张,尽到了律师的责任。

辩护律师由此认为,林小青的敲诈勒索和诈骗罪指控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于文凯
检察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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