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就养犬公开征求意见:16岁以下不能单独遛狗

来源:新安晚报

2019-09-26 07:51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标识,并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由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据新安晚报报道,近日,包含该条例的《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限制养犬区域有所调整

目前,合肥市实施的养犬条例是2000年开始实施、2005年修改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随着合肥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原条例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了解到,《条例(草案)》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7日。

图自视觉中国

《条例(草案)》共分为七章四十三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23条,修改20条,删去2条,内容涵盖总则、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与领养、诊疗与经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条例(草案)》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将养犬管理作为文明创建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捕捉和收容流浪犬,捕杀狂犬,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原条例将限制养犬区确定为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显然,这已经与合肥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相适应,适用范围需要调整。

《条例(草案)》明确,合肥养犬管理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区域每户限养一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禁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禁养犬。禁养犬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条例(草案)》指出,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如果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住址或者地址变更,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放弃饲养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场所,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禁止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其他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6岁以下不能单独遛狗

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有关证件。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标识,并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由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为了加强对养犬人的刚性约束,《条例(草案)》对养犬中存在的违法饲养禁养犬、养犬不登记、携犬外出不遵守相关规定、犬只扰民或伤人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了扣押、没收等执法手段。

特别一提的是,如果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禁养犬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对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据悉,《条例(草案)》)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责任编辑:郭肖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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