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改口派员赴港押人,港府严词拒绝

来源:观察者网

2019-10-23 08:10

(观察者网讯)

香港“修例风波”的导火索、涉嫌在台湾杀害女友的港人陈同佳今日(23日)将刑满释放,他此前曾致信林郑月娥,表示已经决定出狱后前往台湾“自首”。

台当局此前却推卸责任,呼吁港府继续羁押,台“移民署”更是在20日决定将拒绝陈同佳“入境”。

对于民进党当局持续的“甩锅”行为,台湾岛内的批评声不断,纷纷指责当局“政治利益考量大于公平正义”。马英九痛批蔡当局只为政治利益,罔顾人命;台媒则评论道,拒收陈同佳一事,让蔡英文和民进党露出政治操作的“马脚”。

面对台湾岛内外的舆论压力,陆委会22日突然改口,宣布已通过现有渠道,致函、致电香港特区政府,将派员赴香港押解陈同佳来台受审。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还在记者会上紧咬所谓的港台“司法互助”问题,试图将陈同佳一事“甩锅”给香港特区政府。

对于台当局宣称“派员赴港押解陈同佳”一事,港府于今日(23日)凌晨发文指责台当局“将事情复杂化”,且“无权派员来港”。

港府深夜回应:台湾无权派员到港押解嫌犯

香港特区政府今日凌晨发布新闻公报《台湾无权派员到港押解疑犯》,痛批台湾当局的无理要求。

在声明中,港府表示台湾当局在港“无执法权”,故“派员押解”疑犯的行为属于“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港府“完全不能接受”。

同时,再次强调台湾声称香港“无意受理”陈同佳案、污蔑其“自首”有“政治图谋”的指责,皆为“借口”。台方若愿意处理陈的自首,应立即取消对陈的入境管制,才不会令通缉令“自相矛盾”。

新闻公报最后,港府在声明中呼吁:“相信若台方真心秉持公义,应务实处理,不要将事情复杂化,案件希望可以有所进展。”

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就台湾派员到港押解陈同佳一事,特区政府23日凌晨作出以下声明:

对于台湾政府十月二十二日表示希望派员来港,将出狱后的台湾杀人案陈姓疑犯押解到台湾,特区政府认为这等于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完全不能接受。

台湾执法当局在香港没有执法权。陈姓疑犯是台湾通缉犯,今次是自愿到台湾自首。他出狱后是自由人,特区政府无权对他施加任何强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选择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后可将他拘捕。台方若愿意处理陈的自首,应立即取消对陈的入境管制,才不会令通缉令自相矛盾。既然陈自愿自首,何来逃亡灭证之嫌?

杀人案发生在台湾,死者尸体、主要证人、证物及相关证据都在台湾。台湾对本土杀人罪行绝对有司法管辖权。陈既然自首,台方应先接收他,然后主动对他讯问、搜证、起诉。在港方的证物方面,除了陈自愿带往台湾的证物外,其他证物,港方会在法律容许下尽量配合台方请求,根据程序处理。

对于台方提出以司法协助来处理陈案,特区政府认为只属借口,与自愿自首无关。过往台方也与其他未有司法协助的地方处理过相类似个案。陈今次自愿自首,又是台方的通缉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协助以外处理。港方提供协助,是基于陈的要求,也必须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进行。

对于台方强调港方可以处理陈姓疑犯的案件,我们并不同意。特区政府多次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台湾杀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虑了警方的调查及全部所得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陈姓疑犯清洗黑钱罪,没有足够证据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图谋杀或所谓“蓄意计划杀人罪”。任意要求检察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特区政府这个立场清晰,并始终如一。

过去一年多,港方多次表明乐意向台提供合法可行协助,以便台方调查台湾杀人案。我们更在今年三月正式向台方提出派代表团到台磋商杀人案的协作安排,但不获正面回应。对台方至今仍然坚持香港无意受理,这不反映事实,特区政府对此表示失望。

特区政府强烈反对台方妄指陈姓疑犯自愿自首有政治图谋。由始至终,特区政府皆尽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也认为陈姓疑犯今次顿悟,决定自愿到台,可令公义得以彰显。特区政府相信若台方真心秉持公义,应务实处理,不要将事情复杂化,案件希望可以有所进展。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0时25分

港律政司:台当局要求“不负责任”

观察者网22日报道,台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22日在记者会上表示,台当局已通过现有渠道,致函、致电香港特区政府,将派员赴香港押解陈同佳来台受审。邱垂正还在记者会上紧咬所谓的港台“司法互助”问题,试图将陈同佳一事“甩锅”给香港特区政府。

他希望港府“正面回应”台当局,盼港方协助我方赴港人员确认犯嫌身份及带回,使本案能够“圆满解决”。

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图自台媒

香港律政司22日对于台湾无理要求表示失望,称香港奉行“属地原则”,任何人在香港服刑完毕后均会获释,政府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将释囚任意继续拘留。同时强调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政府部门都必须依法执行职务,不能随意行使职权。

律政司指责台湾要求港方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继续处理陈同佳案,是强人所难,“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

台当局“自相矛盾”:“一下机就逮捕”,但不能搭乘台籍航班

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早前表示愿在刑满出狱后到台湾“自首”,但台湾当局利用各种借口“推卸责任”,并于20日决定将拒绝陈同佳“入境”

台当局“法务部”两天连发三次新闻稿,意图将陈同佳案这一“烫手山芋”甩锅给香港方面;台湾“移民署”更是怀疑陈同佳“被自首”,以污蔑港方“政治操作”且“未提供案件的在港证据”等为借口,于20日将陈同佳和劝陈自首的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管制“入境”。

陈同佳杀害女友后,拖着装有女友遗体的行李箱离开宾馆 图自台媒

据台媒23日报道,台当局“行政院长”苏贞昌在“立法院”受访时终于表态,“只要陈同佳一出现在台湾境内,一定会逮捕”。若他真的搭飞机来台,他一下飞机,“我方将立刻以通缉犯身分逮捕,解送士林地检署归案”。他表示,此举是为了避免外界产生“台湾拒收杀人犯”的误解。

但在报道中,台媒提到,陈同佳已经被移民署在系统上注记“不核发登机证”。届时陈同佳将无法搭乘台籍航空入台,包括华航和长荣等航班。但如果陈同佳搭乘非台籍航空公司班机,或以非正式管道赴台,他会因具通缉犯身份,在入境时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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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倩
台湾 杀人犯 陈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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