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0月起实施动物防疫条例:弃养犬只致疫病传播的最高罚1万

来源:福建日报

2022-07-31 15:20

据《福建日报》7月31日报道,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就加强犬只管理作了规定,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规重点从动物防疫方面增加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布动物狂犬病免疫点,加强监督管理。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防止疫病传播。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犬只管理办法,确定登记、管理部门,建立数字化登记管理系统。

违反法规,单位和个人随意弃养犬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防止疫病传播,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考虑到各地实践情况不同,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制定散养畜禽管理制度,建立散养畜禽数字化登记系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犬只管理办法,确定登记、管理部门,建立数字化登记管理系统,发挥基层作用,做好散养畜禽、犬只防疫工作。

在动物防疫责任上,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负属地管理责任,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经营业主负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责任体系更加明确、规定更为具体。在动物防疫制度和监管方面,条例作出更加细化、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在巩固特色做法上,条例明确,通过“调前报告、指定通道运输、落地监管”强化跨区域调运畜禽及其产品疫情风险管控,禁止种用和乳用动物布鲁氏菌病疫苗免疫,落实畜禽交易场(点)清洗消毒休市制度阻断疫情传播途径,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养殖和运输业主防疫主体责任,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信息可溯源等。

责任编辑:林铃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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