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出台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来源:新华网

2013-01-29 20:08

煤矿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其中矿长作为一线负责人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有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9日正式公布并施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和措施。

这七条规定是: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披露的数据显示,去年我国煤矿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5.1%和29.9%,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与煤炭工业发达国家仍有差距。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表示,今年要突出矿山安全整治这一重中之重,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相关规定并务必覆盖所有煤矿和矿长。

根据安监总局通报,2012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374,同比下降33.7%,首次下降至0.5以内。根据行业统计,2012年原煤产量36.5亿吨。据此测算,2012年煤炭事故死亡人数为1300余人。这是中国煤炭工业发展60余年来,生命陨灭数首次低于1500人。

2010年6月,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矿领导必须下井

从更长的时间维度上看,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1980年为8.17,1989年为7.07,2001年为5.03,2005年为2.81。2009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892,首次降到1以下。2011年为0.564,事故死亡人数首次降至2000人内。

去年12月,为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建设单位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

去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数据显示,小煤矿的产量占全国煤炭产量的三分之一,但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到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二。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国有大矿高3倍,比全国煤矿平均水平高2倍,仍然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灾区”。当前全国约有12000座煤矿,其中小煤矿有9000多座。这些小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差,大部分都是手工作业,机械化程度低。

煤矿安全生产的主攻方向就是要推进小煤矿的关停整顿,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淘汰落后产能,继续关闭五类小煤矿: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落后小煤矿;达不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经整改仍逾期未达标的煤矿;资源枯竭、长期技改不竣工、边技改边生产的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小煤矿;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

而于2012年7月1日施行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明确,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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