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37亿国家赔偿!被判刑20年的辽宁“黑老大”要干啥

来源:微信公众号“重案组37号”

2017-05-19 08:32

据微信公众号“重案组37号”(ID:zhonganzu37)18日报道,2012年,辽宁75人涉黑犯罪团伙在营口市中级法院受审。团伙第一被告袁诚家曾先后担任过本溪市政协委员和鞍山市人大代表,2015年其因6项罪名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17年,没有提出申诉的袁诚家提起了国家赔偿,日前,他向当初的办案机关——辽宁省公安厅递交了37.3亿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5月15日,辽宁省公安厅开具凭证,表示已经收取袁诚家案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在重案组以往报道过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是在被宣告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那么被判有罪并正在服刑的被告人,为何要提出如此高额的国家赔偿?被告人被判刑后,他的财产将面临怎样的处分,处分不当时有没有救济手段?今天重案组37号就带大家看看这起巨额赔偿案件。

▲曾经担任人大代表的“黑老大”袁诚家。 视频截图

做企业“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据公开资料显示,今年52岁的袁诚家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年轻时曾以马车夫、装卸工、个体运输等职业为生,1999年取得了本溪偏岭第一铁选厂的经营权,此后,他又到鞍山及云南等地发展,截至案发前,实际控制企业20余家。

在发迹过程中,袁诚家取得了沈阳工业大学在职研究生的学历,2003年他担任过本溪的政协委员,2007年当选鞍山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同时还当选为本溪慈善总会慈善助学先进个人,辽宁省抗震救灾捐赠突出贡献个人。

根据此前报道,2002年,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袁诚家找到正因赌博输得倾家荡产的杜德福帮忙。人称“小福子”的杜德福是一个无业游民,杜德福带领手下兄弟投靠袁诚家为其摆平“黑道”的一切事情。随着人员的增多,逐步形成了以鞍山金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依托,以袁诚家经营的“唐韵茶楼”、杜德福经营的“水云轩”歌厅为据点,袁诚家、杜德福为组织领导者,王开江等50多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警方介绍,这个犯罪组织内部称袁诚家为“老大”,称杜德福为“二哥”。他们在平时活动中一切听袁诚家、杜德福的指令。“老大”一个指令迅速出动,动辄数十人,携带枪支、砍刀、铁棒,进行打、砸、砍、杀。

以商养黑的同时,袁、杜涉黑组织更是以暴力开路,在鞍山和云南等地均私设了护矿队,以黑护商。

警方侦查的结果显示,2002年以来,袁诚家、杜德福采取“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等非法手段将触角伸向辽宁省本溪、鞍山市和云南省香格里拉县的矿山开采、选矿加工、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等经济领域,疯狂敛财、扩张资本,至案发前,总资产累计达20亿元。

黑社会团伙老大获刑20年

作为有着“政治光环”的企业家,袁诚家及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并未被公安部门忽视。2010年10月,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辽宁省公安厅从各地抽调了158人直接成立了“10·05”专案组。11月11日当天,袁诚家在准备飞往美国前,于北京首都机场落网。袁诚家被捕后,其妻子谢艳敏、儿子、外甥、两个连襟均因涉案被捕。此后,袁诚家及其团伙共75人,两家涉案单位因涉嫌16项罪名被公诉至法院。

据指控,自2002年以来,袁诚家、杜德福等人采取“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等非法手段将触角伸向辽宁本溪、鞍山和云南省香格里拉县的矿山开采、选矿加工、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等经济领域,疯狂敛财、扩张资本,至案发前,总资产累计达20亿元。该团伙共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严重暴力犯罪,致2人死亡,10人重伤,14人轻伤,2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2012年10月,以袁诚家为首的75人涉黑犯罪团伙在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该涉黑团伙共计被指控犯罪事实62起,整个案件涉及52名被害人,74名被告人委托的67名律师参加庭审。

2014年1月24日,营口市中院对袁诚家案行了宣判。法院以袁诚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行贿罪6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判决追缴、没收该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包括20余家企业,企业账户内的存款和企业车辆30台。

▲终审判决对袁诚家的部分财产予以返还。 手机截图

终审判决返还部分财物及企业

案件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了上诉。2015年11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袁诚家等人的量刑,对部分被告人减轻处罚,对七人宣告无罪。同时判决对袁诚家被查扣的部分财产予以返还。

探员从法院二审判决书看到,在判决书最后附有对袁诚家查扣财产的清单,其中8家企业及账户资金在被查扣之列,辽宁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另外17家企业及其企业账户资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关联性。

辽宁高院认为将上述企业及企业账户资金、车辆及冻结资金、其他资金部分予以追缴、没收不当,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

在财产部分,辽宁高院认为,应返还袁诚家一家人个人名下的,以及非企业名下的存款、现金、房屋、车辆、物品;返还入股银行股金,返还袁诚家2003年黑社会组织成立前已经拥有的2000万元资产等。

服刑期间提出37亿国家赔偿

据代理律师介绍,袁诚家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其妻子谢艳敏,也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获刑3年5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2017年,袁诚家与谢艳敏委托律师向辽宁省公安厅提出37.3亿元的国家赔偿申请。申请中共包括四项内容,即返还袁诚家17家企业,返还、赔偿17家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收益,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本金及利息,银行筹集款、租赁权协议结算款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7.326478973亿元;同时返还包括电脑、手表、金条等在内的其他物品。

据律师介绍,2010年11月11日和同月26日,袁诚家与妻子谢艳敏分别被刑事拘留,此间辽宁省公安厅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包括:袁诚家谢艳敏实际控制的20余家企业,以及两人名下的存款、现金、房屋、车辆、物品以及入股银行的股金。

从赔偿申请的内容来看,袁诚家此次是根据法院终审判决提起的赔偿,涉及的财产经法院认定不属于违法所得。

▲公安机关出具凭证,表示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辽宁省公安厅接收近千页赔偿申请材料

在赔偿机关方面,袁诚家夫妇认为,辽宁省公安厅在侦查阶段对袁诚家及其企业的大量财产就进行了单方面处置,且不符合涉案财产先行处置的条件,显属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规处置,并且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因此将辽宁省公安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5月15日,辽宁省公安厅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表示已经收到袁诚家夫妇的国家赔偿申请材料,其中包括12页的赔偿申请书,75页的证据材料,以及共计874页的一二审判决,该凭证落款加盖了“辽宁省公安厅国家赔偿专用章”。

重案解读

财产超范围被扣 被告人如何“维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合法所得被查扣后,又该以什么方式来讨要呢?

被告人合法财产经确认应被返还

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教授表示,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和冻结都是手段,司法机关一般会采取上述手段对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控制。

一旦判决认定上述财产属于非法所得或者是犯罪工具,那么就要这些财物进行返还和追缴。

首先,是将涉案的财物返还给没有过错的被害人,确保被害人的权利。其次,是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这其中的违法所得如果是房子或者汽车,还要进行变现手续,以现金的形式上缴国库。

被告人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和收入,一经法院判决确认返还,就应该返还给被告人。

有罪被告人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洪道德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对被告人财产处置不当的问题确实不少,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有罪的被告人应该怎么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并未明确赔偿申请人是否是无罪当事人,同时,该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此洪道德认为,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和过往的案例来看,只有在案件“全部错”,也就是原本有罪的判决被改判为无罪后,当事人才有机会获得国家赔偿,而此前,还没有因为部分判决或者某个司法阶段出现错误,对被告人进行国家赔偿的先例。

如果国家赔偿“走不通”,洪道德建议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可以尝试进行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民事诉讼与国家赔偿的区别在于,国家赔偿案件中,所有的损失由国家支付,而如果是民事诉讼,赔偿就由相对应的执法机关来支付。

(原标题:提起37亿国家赔偿!获刑20年的辽宁“黑老大”袁诚家这是要干啥? 记者:王巍)

责任编辑:于文凯
黑社会 赔偿 法律依据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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