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育儿假有望在江苏首次落地 能否减轻女性职场歧视?

来源:中新网等

2017-06-09 08:17

据中新网6月9日报道,日前,江苏拟出台新规明确,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和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

消息一出,相关话题持续引发热议,“可减轻女性职场歧视”“怕休完假影响升职加薪”等观点见诸网络。那么,男性若能休育儿假,会带来哪些影响?


资料图:2015年9月13日,湖南省儿童医院开设的“超级奶爸”公益训练营开营。 李奇 摄

男性能休育儿假?江苏拟放至少15天

6月5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江苏省实施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出发,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财产等方面,对妇女权益的具体保障细则进行规定。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第二十六条规定,“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和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

护理假,又称陪护假,指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据新京报报道,江苏省妇联权益部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对于男性护理假,国家层面并无统一规定,而各地则在《计划生育条例》中,对之进行规定。“有些地方比较短,比如上海和深圳都是10天,一般来说,是15天。”相比于早已实施的男性护理假,“共同育儿假”则姗姗来迟。而按照《草案》规定,正式实施后,江苏“奶爸”可享受至少30天的“产假”。

据悉,《草案》由江苏省妇联起草,目前仍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而通过公示后,《草案》即成为具备行政效力的地方法规。


文件截图


这也意味着,男方有望享有至少30天的假,可以照顾妻子出月子。

记者注意到,其实,男性休育儿假的话题由来已久。去年8月,山东公布的《山东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探索推行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此前,全国妇联也曾多次呼吁“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

图为二孩“奶爸”和两个可爱的孩子。吕春荣 摄

可减少女性生育顾虑

对于江苏的做法,《中国妇女报》称,与此前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的陪产假不同,“共同育儿假”就有非同一般的意义了。这不仅是名称上的改进,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了事物的本来,可谓名正言顺,利于落实。

生育不只是女人的事,男人也应该参与。有研究表明,新生儿虽然不会说话,视觉也不发达,但他们的知觉敏感,父亲的爱抚能对他们日后性格的良好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此外,有许多网友肯定江苏的做法,认为此举可促使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职责,从而减少女性的一些生育顾虑。也有网友分析,这可促进男女就业公平,今后,不只女性需要休较长的带薪育儿假,男性也需要休一段时间育儿假。

不过,也有网友担心有假难休,他们表示,“如果我去休育儿假,升职加薪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也有网友吐槽,陪产假都难落实到位,何况育儿假。

显然,部分网友的担忧不无道理。此前,各地虽明确男性享有陪产假,但在一些媒体的调查报道中,仍有企业会以“工作需要”等理由拒绝给职工足额的陪产假,甚至有个别企业会以“没有收到文件”为由拒绝让职工休陪产假。


资料图。杨华峰 摄

能否减轻女性职场歧视?

为何设置男性育儿假?此前,江苏相关部门曾回应称,此举旨在倡导平等就业和夫妻共同承担家庭劳动。那么,设置男性育儿假,将会对职场产生哪些影响呢?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男女共同享受带薪育儿假,其出发点在于促使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有利于哺育下一代,这也是社会进步应有的结果。

不过,苏海南也指出,此举也有可能会起到一定的负面效应,诸如促使企业优先招收一些已婚育的求职人士,从而影响到一些未婚或者已婚未育的人群就业。

此外,苏海南还举例,诸如夫妻在同一单位工作,由于育儿假问题,也可能会遭遇被企业提前解约的可能性。

那么,此举能否减轻女性职场歧视呢?

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部一名工作人员称,由于女性有明确的生育假,而男性没有,这样的立法现状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新生儿的育儿责任,完全落到了女性头上。久而久之,部分企业因为女性承担的育儿责任,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在招录中对女性产生歧视,进而使得生育对妇女的职业发展和家庭生活产生负面影响。这个制度的探索及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作用。

不过,对于江苏这次出台的男性“育儿假”是否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相关专家认为,当前,女性休产假的时间比男性护理假的时间长,如果男性只多增加一点育儿假时间,诸如十五天,其实这对减轻女性职场歧视问题仍无太大帮助,但不过此举值得探索。

对于这一系列问题,《中国妇女报》提醒,根据“历史经验”,有时候好的制度设计未必会得到好的执行,甚至会沦为画饼充饥的“福利白条”。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还应通过一定的制度规范,构建工作与家庭兼顾的政策环境,引导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落实“共同育儿假”。比如实行税收优惠、给予适当补贴等,以弥补用人单位因职工休假而带来的效益亏空,保证职工不因休假而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此外,也有必要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以立法形式对“共同育儿假”加以确认并推广,让地方性政策转变为国家法律。这样,既可避免因地方差异带来的不公平,也能以假期福利的“一小步”,推动我国社会文明向前“一大步”。

背景:

2015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但对于男性配偶是否享有产假,并未有明确规定。

与之相应的是,国务院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相比较明文规定的女性产假,目前全国对于男性产假、护理假并无统一规定。记者查询发现,全国各省份相关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男性护理假有不同的规定。江苏省妇联权益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有些地方比较短,比如上海和深圳都是10天,一般来说,是15天。”

责任编辑:王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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