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法》征求意见 专家:讯问录像“应当”录制

来源:澎湃新闻

2017-06-20 08:27

6月15日,公安部官网发布公告,就《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比现行《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作了较大幅度扩充,同时将刑诉法有关规定吸纳进来,如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不被监听等。对一些规定,有专家认为还有改进空间,如在讯问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而不仅是“可以”全程录音录像,以更严格地规范执法。

民警在南京市看守所与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在一起包粽子

条例晋级法律:进一步保障人权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它被学者称为一部“古董级”法规。

澎湃新闻注意到,相比现行条例52条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扩充到124条,且体例发生较大变化,包括总则,看守所,羁押,警戒、看守,管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立法目的中。

“从看守所条例改为看守所法,这是立法法的要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分析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并明确禁止授权国务院立法。看守所作为执行拘留和逮捕的场所,按照立法法规定,对其规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看守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显然不够。

熊文钊还指出,长期以来,对看守所的管理主要基于《看守所条例》,有历史局限性,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一些备受社会争议的事件,如“躲猫猫死”、“喝水死”等,也让条例上升为法律成为一项必要的改革。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立法会推动进步。”熊文钊举例说,如关于羁押期限的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比较详细,但在实践中可能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而征求意见稿作出更明确的规范,规定对超期羁押的,看守所应报告检察院,进一步保障了人权。

多项规定吸纳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看守所条例》是与刑诉法配套实施的,虽然刑诉法在2006年和2012年经历过两次修订,不过条例未作修改。

这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少条款,将刑诉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吸纳进来,如保障亲属知情权、会见不被监听、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

征求意见稿第46条明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犯罪嫌疑人通信、传递诉讼材料,比如涉及案情的信息等。熊文钊认为,这有助于反映客观情况,保证办案客观公正。

在家属会见方面,现行看守所条例虽然规定亲属有会见权,但在实践中,会见往往较难。征求意见稿规定,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应当经案件主管机关许可,案件主管机关视情派员在场。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指出,在侦查阶段家属会见较难的情况下,看守所应当有通知义务,包括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关押在哪个看守所以及看守所的位置等。

侦羁分离争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长期以来,看守所是否应该脱离公安部门管辖,进而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一直备受关注。澎湃新闻注意到,在看守所隶属关系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保留了现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这一“保留”引起多位学者的关注。熊文钊认为,权属适当分离,避免出现“自己管自己”的局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看守所的管理与公安侦查权放在同一机关,需要设法避免其产生比较容易缺乏制约的风险。

“修法的争议之一是看守所的归属管理问题。”高一飞说,公安机关可能认为,虽然外部权力之间需要制约,但是内部的监督与制约更为重要,公安机关或是希望通过内部执法的标准化、规范化、严格化来进行权力规制。不过,分管侦查和分管看守所的领导虽是两人,但同受一个“一把手”领导时,如何真正实现分权制衡可以进一步规范。

此外,在监督一章,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检察院应当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看守所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

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仍有改进空间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有学者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之下,这一条文或存改进空间。

熊文钊说,讯问时的全程录音录像是刑诉法的原则性要求。如果保留“可以”一说,就代表还有选择空间,或会出现“关键时候没有录像或是找不到录音录像”的现象。

熊文钊建议,如果涉及到保密或者是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并说明理由、记录在案,以此保证程序公正。

高一飞也认为,在目前全国看守所工作中都要求全程录音录像的基础和要求下,规定“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更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

记者 林平 实习生 金韵怡

责任编辑:施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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