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吃货为解馋夜间打鸟 射杀29只鸟被起诉

来源:扬子晚报网

2017-07-09 10:34

据扬子晚报7月8日报道,为了满足舌尖上的享受,南京市六合区的李某半夜爬起来上网买了弹弓、照射灯,接下来利用夜间出来打鸟,结果被巡逻民警当场逮住。李某射杀了29只鸟,涉嫌犯罪被起诉。

今年4月1日晚9点钟,六合公安分局东沟派出所民警巡逻至龙袍街道杨庄河附近,看到路一侧的树林里有灯光在闪。当民警走进树林时,发现灯光来源于一名男子脑门上戴的照明灯,此人还手持弹弓,身旁的地下有一只被击落的小鸟。民警询问他为何要打鸟时,该男子承认自己食用。

作案工具(扬子晚报网图)

民警感觉此事没有这么简单,于是将他带回派出所询问。该男子李某交代,当晚8点钟,吃过晚饭后沿着小路走到家附近的小树林打鸟。此前他经常来此处打鸟,对周围环境熟悉。此次到达树林后,将探照灯戴好寻找目标,哪知道刚打下一只鸟就被巡逻民警发现了。

随后,民警赶到李某家中,在冰箱中搜出28只拔了毛的鸟。为了进一步确定鸟的种类,5月中旬,派出所找了专业机构鉴定。经鉴定,李某所捕获的鸟中1只为黑尾蜡嘴雀、4只为珠颈斑鸠、2只为棕背伯劳、4只为白头鹎、1只为树鹨、2只为麻雀、1只为灰喜鹊、1只为八哥、1只为山斑鸠、1只为灰头鹀、1只为丝光椋鸟、1只为硫黄鹀,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6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以非法狩猎罪移送起诉。

李某冷冻的部分鸟(扬子晚报网图)

(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陆公轩)

另据观察者网查询,李某打的这些鸟均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但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受《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保护,其名录由国家林业局公布、调整。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其进行认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任编辑:曹泽熙
江苏 南京 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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