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遭电信诈骗案宣判:主犯陈文辉被判无期

来源:中新网等

2017-07-19 10:59

据央视新闻7月19日消息,“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在临沂中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到十万元不等。

在判决结果公布之后,据《法制晚报》报道,徐玉玉父亲徐连彬得知结果后情绪非常激动,目前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后,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及一审判决理由,《人民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临沂中院负责人。负责人说,主犯陈文辉认定没有自首情节,主要是因为其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实施诈骗时的部分同案犯,对于其他犯罪事实均未如实供述。

同时对于主犯陈文辉的量刑主要基于三点,首先,电信诈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其次,被告人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3万余次,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并且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针对家庭弱势学生,社会影响恶劣。第三,陈文辉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因此判处主犯陈文辉无期徒刑。

庭审现场(图:临沂中院)

今天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将在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在6月27日的公开一审中,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等7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在庭审之前,《法制晚报》称,徐连彬曾对媒体表示, 未主张民事赔偿,希望法院依法严惩涉案人员。徐连彬今天上午在法院外向记者表示,心情比较复杂,希望对涉案人员严判。今天将有三位亲属进去旁听,徐连彬自己不能进去旁听。

律师袁椿晖表示:“这是一审第二次开庭,临沂中院消息说是会判决。嫌疑人是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我们希望依法严惩。”

主犯陈文辉(图:央视新闻截图)


罪犯郑贤聪(图:央视新闻截图)

此前报道: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并造成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学生徐玉玉死亡。

6月27日上午庭审现场(央视视频截图)

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文辉、郑贤聪通过新闻媒体得知徐玉玉被骗死亡后,分别到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永春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宝生到安溪县公安局投案。

据中新网报道,被告人陈文辉供述,2016年6月至8月,他们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从另案处理的杜天禹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并使用上述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其中就包括徐玉玉的个人信息,通过海量拨打电话,找到了徐玉玉,之后冒充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生助学金为名,骗取了徐玉玉学费共计9900元。除徐玉玉外,这7名被告人还骗取了山东、福建等地多名高考生的钱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辉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玉玉生前照片(图:央广网)

徐玉玉被骗的汇款单(图:央广网)

法庭辩论结束后,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悔罪。

6月27日,庭审公开审判,徐玉玉的家属参加此次庭审旁听。还有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此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群众代表、高校学生也旁听了此次庭审。

徐玉玉父亲:就想重判

6月27日,徐玉玉已经离开将近一年的时间了。

据红星新闻报道,如今,徐玉玉的父亲徐连彬仍未走出丧女之痛的阴影,“没心情(打工),一坐下来,满脑子都是玉玉。”春节至今5个月,徐连彬只打了一个月的零工。妻子一度一病不起;大女儿从新加坡辞职归来,至今全职陪护。他说:“只有等案子判了,我才能重新开始。不然心里一直悬着。”

他说,在8名嫌疑人中,自己最痛恨倒卖玉玉信息的人,也就是当年18岁的四川宜宾“黑客”杜天禹,“没有他,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我好好的一个姑娘,被他们折腾没了。”

徐玉玉父亲(图:华西都市报)

27日,案子就要开庭,但徐连彬反而有些不安,他的内心挣扎,“让我判的话,死刑都不解恨。不过,法官说,是间接导致死亡,具体怎么判得按照法律来。但必须给玉玉还个公道”。

“是上周五(23日)知道收到通知的。”徐连彬告诉记者,今天,他仍在家中,“没想什么,也不知道想什么。总之,就想重判”。

徐父最痛恨的“黑客”另案处理

不过,据最高检通报材料,在8名犯罪嫌疑人中,暂被提起公诉的只有陈文辉、郑金峰、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和陈福地等7名犯罪嫌疑人,倒卖徐玉玉个人信息的“黑客”杜天禹“另案处理”。

杜天禹(图:央视新闻截图)

得知这一消息后,徐连彬直言,他此前对此并不知情,“在所有人(犯罪嫌疑人)中,我最痛恨的就是倒卖玉玉信息的那个人。如果没有他,怎么会有玉玉的死?我好好的一个姑娘,被他们折腾没了。”

红星新闻联系上徐玉玉案的代理律师袁椿晖,对方婉拒了采访,表示“此案还没有公开审理,案件细节属于秘密,无法向您说明。这个案件社会意义重大,我们需要谨慎。”

华东政法大学刑诉教研室刘红博士分析认为,检方暂未公布具体信息,因此无法对此进行判断,“或许罪名不同,所以不同案处理。”

徐玉玉死因成庭审焦点 专家:与诈骗存因果关系

中新网认为,该案一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诉讼各方的焦点是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与徐玉玉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公诉机关出示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证实,徐玉玉系被诈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发生心源性休克;行心肺复苏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而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徐玉玉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有因果关系,即便有因果关系,徐玉玉的死亡也是多因一果,不能将责任全部算在被告人身上。

临沂市公安局法医和两名法医学专家就徐玉玉死亡原因出庭结合徐玉玉被骗前身体状况,被骗后的异常情绪及医院的抢救病历等综合分析,认为徐玉玉死于心源性猝死,与徐玉玉被诈骗之间有因果关系。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2017年7月14日,临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定于7月19日9时在临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徐玉玉的录取通知书(图:央广网)

图:央广网

官方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致他人身亡等从重处罚

中新网称,一系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曝光引发社会关注,中国官方也出重拳打击犯罪。

201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通告要求,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

通告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对互联网上发布的贩卖信息、软件、木马病毒等要及时监控、封堵、删除,对相关网站和网络账号要依法关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16年12月6日,公安部会同银监会制定出台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16年12月20日,公安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研究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

《人民日报》采访全文:

记者:对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人数较多,各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交叉结伙,在参与作案的时间、组织分工、诈骗金额认定、拨打诈骗电话次数、赃款分配等方面差异较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同时,一些被告人既有自首、退赔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也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诈骗在校学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从重处罚情节。

我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上述量刑因素,结合各被告人在诈骗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系从犯,并据此确定各被告人的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记者:我们注意到,庭审的一个重点内容是调查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与徐玉玉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请问法院认定这一情节的依据是什么?

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在高考体检中,亦没有发现其他疾病或遗传病史。案发当天下午,徐玉玉被骗后,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绪低落。当晚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回家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法庭审理中出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认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及高低温损伤、中毒、脑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脏疾病所导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无论上述何种情形,都能够证实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定。

记者:被告人陈文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为什么没有认定陈文辉构成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陈宝生、郑贤聪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我院认定陈宝生、郑贤聪构成自首,而没有认定陈文辉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文辉在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实施诈骗时的部分同案犯,对在九江市的主要诈骗犯罪事实、在网上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江西省新余市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均未如实供述。侦查人员通过审讯其他同案犯,在掌握陈文辉的全部犯罪事实后,陈文辉才陆续供述在九江市实施诈骗的同案犯及具体犯罪事实,但对在新余市实施诈骗的其余同案犯和作案地点仍未如实供述,直至陈宝生归案后,陈文辉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文辉作为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纠集者,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记者:对被告人陈文辉判处无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陈文辉量刑时,我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去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要求,这也是我们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3万余次,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陈文辉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其还以家庭经济困难、亟待救助的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社会影响恶劣。

第三、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陈文辉不仅纠集、指挥他人拨打“一线”电话,诱使徐玉玉上当,其本人还作为“二线”人员亲自接听徐玉玉电话,直接骗取徐玉玉钱款,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文辉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既贯彻了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针,又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记者:对被告人陈文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有关法律适用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千条以上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非法购买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陈文辉犯罪事实及情节,我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文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记者:“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此案的涉案被告人终于受到正义的审判,但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斗争并没有结束。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危害突出。今后,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公开宣判等方式,以案说法,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努力将法律效果转化为社会效益。同时,提醒社会公众也要加强防范意识,提高自身防范能力,避免徐玉玉的悲剧再次上演。我们也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创新方法,积极预防,切实防范此类恶行蔓延。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一定能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附录:判决书全文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进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宝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贤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福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辉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犯诈骗罪,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2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钱款。拨打诈骗电话累计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其中,被告人陈文辉在九江市、新余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骗得钱款共计31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被告人郑金锋在钦州市、海口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并为陈文辉等人在九江市、新余市实施诈骗时转移赃款,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诈骗金额共计54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郑金锋根据分工,帮助转移赃款,作用相对小于陈文辉;被告人黄进春参与九江市、新余市、钦州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2万余元;被告人熊超参与钦州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2万余元,并帮助陈文辉等人在九江市转移诈骗赃款。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宝生参与九江市、新余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7万余元;被告人郑贤聪参与九江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2千余次,诈骗金额8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福地诈骗金额8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实

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文辉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从杜天禹(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各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文辉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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