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欣欣请律师:网友人肉搜索违法 部分媒体报道涉侵权
来源:中国之声
2017-09-18 18:58
据微信公众号中国之声(zgzs001)9月18日报道,9月7日,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跳楼自杀,苏在遗书中说,是前妻翟欣欣逼死自己。事发10天有余,苏享茂自杀案先后经历世纪佳缘回应、女方舅舅发声、翟母委托人发声、苏享茂方代理律师发声等关键传播阶段。(9月15日,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接受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家属的委托,作为苏享茂自杀事件的代理律师。)
此事件被舆论广泛关注,经过部分媒体报道,对于翟某某是否为骗婚和是否涉嫌敲诈勒索成为热议的焦点。
有人认为骗婚就是诈骗犯罪。其实,所谓的“骗婚”,是指欺骗他人与之结婚,包括感情欺骗、财产欺瞒,也有其他事实欺诈等,虽然欺骗的手段和目的不尽相同,但在本质上大都是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然而,“骗婚”一词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骗婚”这样的一个法律概念。
事件发生没多久,翟欣欣就被部分愤然的网友进行了人肉搜索:资料、照片等被曝光。
翟欣欣在事件发生之后,一直保持沉默。今日上午9时许,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在其微博发布律师声明称,苏享茂前妻翟欣欣已经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由易胜华律师团队担任其法律顾问,处理其与苏享茂自杀事件有关的一切法律事务。
在声明中他还指出,针对网络上恶意散布翟欣欣谣言者,以及对其展开人肉搜索者,将给他们一天时间删帖,若超过时间仍不删帖者,翟方将开始搜集证据,不排除对这些人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律师声明发布后,该微博顿时被部分网友“讨伐、围攻”。
当然也有不少理智的网友更加关心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违法
中国网民数量世界第一,而且网民针对热点舆情事件的参与活跃度高。“人肉搜索”的力量强大到我们无法想象,只要照片上网,被“人肉搜索”者(通常情况下,被“人肉搜索”者存在某种过错或是涉嫌犯罪)的详细信息(包括家人、亲友、同事等信息)通常很快就会被认识的人公布在网上。
随之而来的,就是广大网民的口诛笔伐。恐吓、斥责的手机短信、电话等蜂拥而至,让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大受影响。有的人精神崩溃,严重的还可能出现自杀行为以求解脱。而那些被误伤者,即使自己是无辜的,也需要很长时间才能从心理阴影中走出。
“人肉搜索”量刑明确
现实中,一些网友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开,即所谓的“人肉搜索”,这样的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民没有执法权,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权利,不能在网上随意公布他人隐私和信息。网民积极和不文明、不道德以及违法行为作斗争值得称赞,但要防止好心办坏事。即便是一个千古罪人,也应当交由法律来评价,从道德上进行谴责也无可厚非,但我们还是需要保持冷静和客观。很多网民认为“人肉搜索”可以显示出正义的力量,但其本质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网络暴力行为,应该坚决抵制,不要尝试,以免伤人害己。
附律师声明全文:
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与翟欣欣女士签订委托协议,指派易胜华律师团队担任翟欣欣女士的法律顾问,处理其与苏享茂自杀事件有关的一切法律事务。
根据翟欣欣女士的授权,我们发表以下声明:
1、 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全力以赴维护翟欣欣女士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认真研究翟欣欣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
2、 苏享茂先生自杀事件发生后,翟欣欣女士基于“死者为大”的传统风俗,默默承受外界对自己的误解和人身攻击。尽管面临巨大的精神压力,翟欣欣女士没有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3、 由于信息不对称,绝大部分网友出于朴素的正义和善良的本意,对苏享茂自杀事件发表看法。无论对此事件持何观点,我们都表示理解。
4、 我们注意到:少数网友使用违法手段进行“人肉搜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严重干扰翟欣欣女士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部分媒体(包括自媒体)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翟欣欣女士进行侮辱、诽谤。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5、 我们建议:上述个人、媒体立即停止对翟欣欣女士的违法行为,删除侵权信息,消除不良影响;各网络平台主动删除侵害翟欣欣女士权益的信息。在2017年9月18日24:00之前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的个人、媒体和平台,我们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6、 我们将于2017年9月19日0:00开始,搜集、固定有关证据,追究侵害翟欣欣女士合法权益的违法人员、媒体、平台的法律责任,决不纵容。7、 由于本次事件涉及到翟欣欣女士和苏享茂先生的大量个人隐私,我们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必要时,我们将通过新浪微博“@易胜华律师 ”,对有关事实进行澄清和说明。
8、 我们了解到:苏享茂家属委托的代理人,是我们尊重和信任的优秀律师同行。我们愿意虚心请教、充分沟通,帮助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消除误会、化解敌意。我们相信,通过双方律师的共同努力,本案一定会回归到理性和法律的层面,最终得到妥善的解决。
易胜华 律师
2017年9月18日